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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强县奖励办法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 动力变革,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有固定生 产经营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二、奖励范围(一)产品质量类。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彭 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老字号奖、名牌农产品奖。(二)注册商标类。地理标志商标、国外商标、驰名商 标、农产品商标。(三)体系认证类。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 产品地理标志。(四)工程质量类。(
2、全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 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水利工程优质奖、李春奖、 路港杯奖。(五)旅游景区类。国家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创建。三、奖励标准(一)产品质量类1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 .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 励20万元;3 .对获得彭水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给 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老字号奖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o(二)注册商标类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
3、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 国外商标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境外商 标注册的,奖励国家不超过2个。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不重复享受。新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三)体系认证类对新获得和复查换证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分别奖励3万 元、1万元,有机产品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地 理标志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同一产品获得多 个认证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四)工程质量类1 .对获得(全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
4、、国家优 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 .对获得大禹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 得水利工程优质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 .对获得李春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 路港杯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旅游景区类对新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40万元,新成功创建 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12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四、奖励办法本办法受理的奖项必须是国家或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批 准公告并获得相应证书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证认可的机构出具认证证书的项目。(一)对首次
5、获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按照实 际获奖项目标准给予奖励。(二)对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市、县相关奖励的,按最 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五、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应在当 年度12月31日前向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 质量强县奖励申报材料(质量强县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 证书等),由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办公室会同县财政 局组织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六、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七、其他事项(一)获奖企业或组织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信誉,诚 实守信。在获奖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 销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金予以 追回。(二)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企 业树立质量意识,培育彭水品牌,努力打造“质量彭水”。(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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