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都市阳光补征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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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明区都市阳光(补征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南明 区都市阳光(补征地块)项目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 不明房屋的处理(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 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依法 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定。对于产权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被 征收房屋,按照一物一权的原
2、则以整体进行统一安置补偿。(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 本方案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南明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证据保全进行拆除。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一)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 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按照分户评估报告载明的途径申请复核评 估、鉴定。三、合法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对被征收
3、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 合法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 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 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产权调换房源一览表(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房源名称竣工 情况过渡 期限过渡 方式都市阳光A栋 都市阳光B栋现房3个月自行过渡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 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 调换房评估结果。、公房的安置补偿方式公房面积以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依据,由征收部 门按照产权单位(被征
4、收人)出具的相关处置意见及承租人(使 用人)清册进行安置补偿:(一)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 由征收部门按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二)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 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承 租人(使用人)继续承租(使用),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三)对于被征收人同意房改的公房,由征收部门根据房改 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对房改住 户进行安置补偿。对于公房的其他安置补偿事宜,由征收部门按照公房产权单 位出具的相关处置意见进行安置补偿。若公房产权单位未明确相 关处置意见的,由征收部门对公房产权单
5、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使用人)继续承租(使用),原租赁(使 用)关系不变。五、房改房的安置补偿方式(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已进行房改并缴清土地收益金的,按 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 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 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或由房改部门核算明确需补缴土地收益 金后,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征收部门进行代扣代缴。(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 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文件后,被征收住户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 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也可由房改部门核算被征
6、 收房屋房改相关费用后由征收部门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进 行代扣代缴,对被征收住户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若产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被征收住户未申请进行房改 的,应当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保持产权调换房屋与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属性不变。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一)土地性质为划拨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经济适用住 房,可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 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安置补偿;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按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代扣被征收房屋 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或保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 权属性不变。(二)土地性质为划拨
7、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其他合法房 屋,可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 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安置补偿;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安置补偿。七、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或通过合法性认定)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原则上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 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八、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 发(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 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
8、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 费。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 发。(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 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根据第三条第(二)款产权调换 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产权调换房超期 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 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近)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 (即 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X (1+10%”元/近)。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 倍(每月50元/nV)。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 米,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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