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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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货物运输合同范文五篇货物运输合同篇1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 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附件使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主要部 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须在年月日至年月曰将甲方货物从运输至。二、货物运输量为运输单价运输费总额为人民币元。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具备合法物资的运输车辆,以保证甲 方货物安全及时达到。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不具备合法资质,在 运输途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在装卸运输、客户收货过程 中的突发事件,如不及时报告乙方将负一切责任。五、
2、在运输途中货物如丢失损坏,则乙方应按丢失损坏的货物 数量的订单价格赔偿甲方,并在运费中一次扣除。六、乙方没有按时把甲方的货物运到收货地,给甲方造成损 失,则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天气原因、 交通堵塞、山崩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手续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 或部分损失。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 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 险金额为限。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 及在中途港、避难
3、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 用。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 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 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
4、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 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 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 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 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
5、在上 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 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 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 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 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 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 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 目的地或其他目的
6、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 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 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 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 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 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 (海关、港 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 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 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
7、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 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 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 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 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 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 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 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 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五、索赔期限
8、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 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 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 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 目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 装载工具开航日期 自 至 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 关证件给付赔款。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 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营业部货物运输合同篇5甲方:乙方:宁波集
9、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 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 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 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 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 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 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 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 合法、合格、正确、齐全
10、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 中予以明示;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 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5、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 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 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6、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 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7、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 币费用发票和海运费发票。8、付款条款经甲方同意
11、,乙方按以下种方式结算费用:A、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B、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 用,即每月15日将上月应付款项汇付并到乙方帐户;如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按照条款A方式结算;C、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 用,即在开航后日内将确认的应付款项汇付乙方帐户;如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结清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 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甲方所欠费用:a、延缓交付提单; b、延缓返退核销单、退税单;c、目的港延缓放货;d、停止接受订舱。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9、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者危险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 详细
12、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 担;10、若船期更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 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 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 考;11、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 的,应在货物截关前壹天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 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12、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 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13、甲、乙双方应分别对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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