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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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陆丰市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 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 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全市 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 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汕尾市市 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 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按计划收储的粮食和食用 植物油。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 场价格,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保障粮食供应。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2、、销售、轮换、储存、动用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陆丰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 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第三十六条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 用、轮换价差,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委托的县级储 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 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
3、储备粮(稻谷)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60元的标准 按季拨付,轮换费用按每批次每吨100元的标准核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由市财政局按季 度据实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 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三十八条成品粮油成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 换差价、轮换费用及动态调整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 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 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局和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
4、食库存值增减 挂钩情况。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 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 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的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将 销售货款和财政拨给的轮换销售价差一起及时足额存入在 农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归还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引起的价差亏 损、费用等及国家规定的保管自然损耗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储企业提出具体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补。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 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 时处理所
5、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 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四十二条 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 度。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 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 市农发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 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 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
6、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 审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对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六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 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 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 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第四十七条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 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
7、核查。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 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 局、审计机关
8、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 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 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 释。第五十四
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陆丰市地 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陆府办2010) 38号)废止。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县 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 县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 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 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汕尾市、陆丰市的有关 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 储备粮。不得将县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 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
10、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 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 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 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 贴、轮换价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 付;核实拨补正常损耗和因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损失;安 排解决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 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分行(以下称市农发行)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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