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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 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 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3、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 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
2、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 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4、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6条规定: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 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 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5、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 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 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二、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 执行的国
4、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 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 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 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 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 定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 准。(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 企业自愿采用。2、根
5、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 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4、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一行业标准一地方标准一企业标准。(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 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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