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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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 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类4经营者违反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备 案和变更规定的 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 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第二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 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 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一般没有依法办理备案
2、,能积极改正 的;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能 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责令改正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有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 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 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严重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 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责令后 拒不改正,给被特许人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特 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 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 特许人,责令后仍不改正,给 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影响恶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并予以公告。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3、类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12机电产品国际招 投标评标委员会 有关违规行为的 处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 百零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应当回避而 不回避的;(二)擅离职守的;(三)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 标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五)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六)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七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 意见的;(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较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当 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 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 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 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 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 职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
5、处罚标准备注较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 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 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 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 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 履行职务的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评标。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 的:(一)应当回避而
6、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 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 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 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资格。特别 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财物,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
7、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13机电产品中标人 相关违规行为的 处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 八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不履行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 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较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8、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以下的罚款。不得参与该项 目的重新招标。一般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 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转让、分包无效,出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不得参与该 项目的重新招标。较重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9、,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严重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14机电产品招标机 构有违招标投标 法、招标实施条列 及违公平,违规操 作相关行为的处 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 百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 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一)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投标的;(二)在进行机电产
10、品国际招标 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三)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 专家的;(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 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的;(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 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 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 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六)不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 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 予以配合的;(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 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 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八)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 自变更中标结
11、果的;(九)其他违反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 行为。第九十九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较轻(一)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 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二) 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的;(三)无故废 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 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 供虚假材料的;(五)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 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 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 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 存在实质性不符的;(六)不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 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 未按照主
12、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 的;(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 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 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 一年内累计3次的;(八)不 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 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 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 效。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 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三)参加受托编制 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
13、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四)泄漏应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的。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 行为。一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较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
14、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严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15、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特别 严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
16、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15机电产品投标人 在投标过程中违 规行为的处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 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 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虚假招标投标的;(二)以不正当 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三)投标 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的;(六)中标的投标人不 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 为的
17、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一般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 虚假招标投标的;(二)以不正 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 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四)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的;(五)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 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 投标文件的;(七)其他违反招 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 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 重新招标。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 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较重投标人以他
18、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 标项目金额5%。以上10%o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严重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一)伪造、 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 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 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
19、行政监督部门取消 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资格。序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 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 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严重没有依法办理备案,责令改正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有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 改正的且致使商务主管部门工 作难以正常开展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类5经营者违反旧电 器电子产品登记 建档义务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 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 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 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轻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后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 10日(含10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
21、罚标准备注16机电产品投标人 串通投标行为的 处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 六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的;(二)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行投诉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 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 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22、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一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3、。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 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 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 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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