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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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 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生。第三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制四年。本科生教学 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生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对休学创业(须本人 是企业的法人,下同)的在校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8年
2、,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百分制90100 分80-89 分7079分60 69 分60分以下成绩绩点4. 0-5. 03. 03. 92. 02. 91.01.90计算公式:学分绩点二(课程成绩-10)-5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绩点4.53.52.51.50补考绩点1.00(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数(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二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 课程学分之和第五章学习纪律第二十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参加按照培养 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活动中自 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
3、不早退,不缺课。(一)上课、实验、实习、实训I、军训I、社会实践等课程以 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 或活动组织者负责。(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 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 据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辅导员 批准,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申请病假应当附学校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四)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学生 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 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
4、批程序同上。(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二级学院内批假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六)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 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 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 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自觉做 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 违背学术诚信的,同时停授或取消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情 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 产权的有关规定。凡在科学研究及相
5、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设计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 假学术信息;(七)买卖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设计;(八)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认定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凡有上述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相应课程 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
6、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和 其他学术称号、荣誉等资格,已授予的将予以取消。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 作弊。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 试等国家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 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 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见淮北理工 学院学生考试
7、工作实施细则和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第六章学籍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 复学、转学、转专业、延期修读、退学等形式。第二十四条转专业与转学。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具体处理办法见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转专 业与转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休学与复学(一)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 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休学创业 的需在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1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 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其中因病休学和创业休学 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半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 学
8、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休学,最多 可以申请两次,每次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可一次或 多次申请休学创业,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计 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导致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 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1)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 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2) 一学期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3)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3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 留学籍期间
9、,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4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联合培养学校 建立管理关系。5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需 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因伤病者)、所在 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6 .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办理休学手续。7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 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 任何行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处理。8 .创业休学
10、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 替代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实习学分;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 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和国防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9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二)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 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2)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3)复学学生一般编
11、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 若相应年级因停招、停办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 处理。第二十六条成绩警示及相关学业处理(一)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 给予学期成绩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发“成绩警示通知 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发文,留入 下一年级学习,并由学院告知学生及家长。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215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2.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核时累计短缺学分216学分。(三)学生有下列学业情况
12、之一,应予以退学:1 .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224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2 .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的。(四)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 申请降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学习期内只能试读一次。退学试读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开 学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期满后,累计短缺学分降至16学分以下者,可继续跟班就读;累计短缺学分仍216学分者或以后再次受到降级处理 者,都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七条延期修读(一)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因下列学习业绩原因,未能 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者,可申请延期修读(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 外),延期修读年
13、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在 校总时间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的在校总时间不超过8年)。1 .因短缺学分未获毕业资格做结业处理者;2 .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而未 获学位者;因上述两款原因延期修读者,在学习期满时,达到毕业条件 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颁发日期填写。(二)学生延期修读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L本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期修 读。3 .申请延期修读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 5月中旬)办理,其它时
14、间不予受理。4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享受在校生 一切待遇。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 勤保卫处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住宿费。5 .延期修读的学生,可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学习。(2)短缺学分10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和家长同意,每学 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 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 同堂考核,课程成绩直接按考核成绩计,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 分。第二十八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的;2 .
1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 .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 册手续的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6 .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的;7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3 (含)节以上者;8 .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二)学生退学办理程序: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L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 长同意,学院签署
16、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9 .如属其它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 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4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淮北理工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5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2
17、)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 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 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5)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 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九条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体能测试合格; 且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在学 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条结业(一)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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