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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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九篇房屋租赁合同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 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内容一、甲方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491号一2一4号 19号其中一间门面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小吃。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平方米,乙 方独立经营,自己挂电表,按表数交费。水费双方平摊,煤气 费由乙方交纳。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三、乙方经营时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由此发生的一切 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第二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年,自_20xx_年_
2、9_月0 日起至20xx_年_9_月0_日止。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年租金为壹万陆仟元(人民币),交租金方式为年付。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 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 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 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
3、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 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 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 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 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 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 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时,除
4、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 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 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 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 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 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 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 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5、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 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 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 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 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 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
6、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 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 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 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 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 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7、。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 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 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 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 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 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 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
8、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 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 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
9、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 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 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 释。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 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
10、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 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 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 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 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使用
11、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 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 认定合同有效。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 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 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 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 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 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 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
12、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 还。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 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 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 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 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 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 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 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 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
13、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 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 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 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 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 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 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 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 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 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
14、 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 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 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 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 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 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 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 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 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
15、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 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 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 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 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 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 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
16、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 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 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 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 有人的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 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 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 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 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
17、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 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1 .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 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 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 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 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 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2 .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 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
18、法律效力,但 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 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3 .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 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 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 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 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4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19、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二、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不可抗拒原因(自然 灾害或政府动迁),甲方不能继续承租该房,乙方与甲方自愿解 除合同,甲方将剩余租金退还乙方。第四条: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篇2甲方:电话:身份证号:乙方:电话: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协商同意,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经 营,在租赁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书,具 体双方遵守条款如下:一 .乙方租赁甲方美甲滩位面积:,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
20、 日,时间为年,租赁费为元/年,押金元,剩余元,在XXXX年 XX月XX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将收回滩位,终止合同。二 .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美甲滩位有使用权。三 .乙方在租赁期日常电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四、乙方在租赁期快满时,如要续租,需提前十五天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书。 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 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5 .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 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2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 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6 .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 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 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 以正常使用。(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7 .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 价并已经办
22、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8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 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 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 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十 分摊面积)减少面积。(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9 .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 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
23、有权变 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 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 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 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 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 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 间等因素进行确定。10 .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 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 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 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4、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 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 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 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 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 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 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12 .要注意发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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