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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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 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 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办价格2021) 80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 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现货市场启动后,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等相关事宜另行规 定。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
2、件的发 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 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电力电量交易。电力中长期 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 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 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 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
3、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 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 行记录。(六)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 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 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 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七)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 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 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 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 合同商务信息
4、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 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 不超过12月31日。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 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 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 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 能源监管办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 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
5、司未与购 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 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 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 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电力用户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 结算后未签订新交易合同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1.5倍 代理购电价格。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 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 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 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 改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撤
6、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撤销注 册的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规则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 据职能组织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用 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合同约定的 违约条款执行,电力用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定,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的, 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 在10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 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 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经合同转让、拍 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 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 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 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电网 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向电力 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将所有已签订的购
8、售电合同履行完 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三节市场注册第二十四条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除外),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 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 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 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 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 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
9、全 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 充和完善。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 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第二十五条.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办理注 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 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信息、营业执照、 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证明等材料。(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 力供应等业务事项。(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
10、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 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 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 的实收资本证明。(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3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1年及以 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五)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 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
11、,对于购买或 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 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 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 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 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 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并在满足注册条件后完成 售电公司的注册手续。对于售电公司
12、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 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 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 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 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13、。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 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 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第二十七条.市场注销主要包括自愿退市注销和与强制退 市注销。(一)自愿退市注销是指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 电力市场,注销市场注册的行为。(二)强制注销是指市场主体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 被动退出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强制撤销其注册资格的 行为。第二十八条.售电公司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
14、 等变更属于信息变更范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再 次履行公示手续。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以及电力用户非法同时 与多个售电公司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均由责任方承担。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 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第四节市场交易基本要求第三十条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 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之间通 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售电公 司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第三十一条.
15、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电力交 易平台上发布。(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 (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 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二)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 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 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三)平台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 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 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第三十二条 市场用户(除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
16、外)分为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批发市场用户指可以参加电力批发 交易的用电企业;零售用户指除批发市场用户以外的其他用电企 业。所有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 场规则进行结算。第三十三条.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之一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一)参加电力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月度) 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二)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 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批发市场用户视同零售用户。第三十四条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
17、签订购售电合同。第三十五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 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o第三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与售电公司、批 发市场用户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议,也可直接参与月度集中 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第三十七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电力用户 参与电力市场,可以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月度) 双边协议,也可以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第三十八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交易价格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第三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价格
18、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挂牌交易 价格按照摘牌成交电价确定。交易价格分为尖峰、高峰、低谷价 格和电度电价(一口价)四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 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确定。交易期间,国 家调整我省发电侧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价格不作调整。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即为交易价格;批发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交 易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 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继续执行基本电价、功率因数 考核等电价政策
19、。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基于交易价格 形成的用户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 策要求的,结算时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 比例执行。单一发电企业与单一市场主体成交的单笔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电力中长期基准 谷电占比。单一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即当月全部月 度交易合同电量与本年度已成交电量的当月分月电量之和)的谷 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电力中长期基准谷电占比,若该发电 企业月度合同成交谷电比例不足,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电力中长期总结算电量(即 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优先结算。年
20、度电力中长期基 准谷电占比原则上综合参考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的谷电比例确定。第四十二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 享收益折价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 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 购电价格叠加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作为电度电价,按 照浙发改价格(2021) 377号规定的时段浮动比例形成分时结算价格。第四十三条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
21、厂且由电网企 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 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 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 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市场主体的利益。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场正常运行。Ui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
22、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 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编制或修订本规则,根据 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发电企业:(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 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
23、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电力用户:(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直接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应与发电企业在交 易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 结算曲线(组)等。第四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时,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以及其对应发电企业的中长期 交易合同电量,若已约定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和相应结算价 格,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典型曲线 将其尖峰、高峰、低谷电量分解至每个最小结算时段形成电力曲 线,交割结算节点为负荷中心节点。第
24、四十六条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 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零售市场交易中,电力主管部门可根 据市场运营情况按规定设置价格上下限,并定期公布或调整。第四章 电力批发交易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第四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等。电力批发交易方式包括年(多月、月、月内)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第四十八条原则上每年12月开展次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在12月底前完成。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根据交易结果,签订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情况,适时组织 开展年度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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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电力 中长期 交易规则 2022 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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