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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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彳义赈mm一、行政检察化解争议的现实路径、具体做法(一)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机制一是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作用,凡是发现案件线索的,由上级检察机关同意把关后 向基层检察机关移送,一律由基层法院办理,可以更好地帮助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二是可以长期或不定期分批调用 基层检察人员组建机动化办案组或专案组。有的地方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打破上下级限制,全员统筹基层力量, 充沛办案人员,扩大办案团队。三是上下级联动化解。上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上带下,与下级检察院共同承担起化解责任, 成立由检察长牵头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办案组,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案件进度,形成上下
2、联动,合力解决争议、化解纠纷 的工作机制。(二)增强业务能力,用好、用足化解方式对于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且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 调解,促进争议化解。一是办案人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解案件存在的争议,充分释法说理,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 引导双方平等对话、和解商议。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二是充分听取民意,应“听证”尽听证。通过实地走访, 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案件相关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看法,作为检察官办案的参考。同时广泛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充分有效地行使调查和核实权,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进
3、行监督。 转变办案理念,过去书面审查的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对于检察工作的新需求,应当主动调查核实,在调查 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监督。(三)强化内外配合,构建协调联动机制一是争取当地党委、各级政府及政法委支持。检察机关想要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政 法委的支持。针对办理案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难题,主动向当地党委及时汇报、争取支持。二是强化与政府各部 门进行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制度。1三是强化多部门配合。对农民工群体讨薪案 件及时介入,针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怠于履职的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与人社部门紧密配合,深入调查核实、释法说理, 帮
4、助农民工讨回工资。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不要仅仅为了办案而办案,将监督融入日常工作中,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形成工作模式。:、行政检察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在办案中所承办案件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是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例如: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第二类是与具体个案涉及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社会保 险法食品安全法等。第三类是与检察机关办案直接相关的专项领域法律法规。例如,对于行政检察具有指引作用 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也有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来履行监督职责, 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对于行
5、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采用检察建议较多的现状,对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运用也 比较常见。第四类是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时也可作为办案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 议实质性化解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依然需要结合实践对争议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以现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为例,综合分析办理案件,运用较多的法条是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文。从规则的规定看,主要涉及人民 检察院监督的目标、调查核实权行使、检察建议的制发、抗诉的条件等内容。在监督的目标中并没有体现实质性化解争 议的导向,在具体条文中主要对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对于实质性化解的内容依旧相对缺乏。再如,在行政法治
6、构架 中,行政诉讼关注重大案件较多,而行政复议对于解决人民群众争议起到重要作用,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与 实质性化解很好地衔接。这些都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发展进行改进。(二)案件线索来源需要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非诉执行监督、受法院邀请、行政复议介入、与检察机关部门内合作等几 种方式,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种线索来源方式并不均衡。以我国某一省级检察机关办案的实践数据为例,其中当事 人申请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占所有案件的33.3%,在审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化解行政争议占27.3%,受人民法院邀请或 与人民法院共同化解占18.2%,非诉执行占10.5%,在行政复议阶段受行政机关邀
7、请共同化解占8.8%,在审查办理民 事检察监督案件化解行政争议占0.8%,其他占1.1%。虽然这些数据仅为某地特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线索来 源中当事人申请监督占比较大,而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较少,发挥民事与行政检察合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三)诉源治理需要进一步增强“潜在之诉”化解需要引起重视。所谓“潜在之诉”指的是案件还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在我国学界,有的学者 曾指出在某地涉及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仅占全部行政争议的28.9%,未能够占到整个案 件的三分之一。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于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需要加强,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复议虽然在矛盾化解 中起着过
8、滤器的作用,但是在实务之中其审查的方式多为书面式,采用实地调查的较少,因为书面审查大多流于形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果,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而在以往的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对于行政复议的 穿透式、全方位监督还相对薄弱,需要结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潜在之诉”进一步做实。三、新时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建议(一)把握“三大原则”,确保化解的精准性一是依法与源头治理结合原则。依法履职、职权责相统一是检察机关秉持不变的准则。只有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 才能为推进源头治理奠定扎实的基础。一方面,要做到客观公正。在化解过程中严格遵循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既不能 因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化、过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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