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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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睡细IJ舞件法律适滕雕问酶究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群较多及覆盖范围广的特点,此类案件的作案周期相对较长,带给社会 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会引发一些群体类事件。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从以往的建筑类、商贸 类向互联网领域发展,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犯罪活动时存在着很多疑难与问题。一、社会公众吸纳资金的解释与认定在我国现有的关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之中,全国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地区的认定条件也不相同。 现阶段的很多司法机关都是以集资的对象和涉及的资金量大小来去综合判断的,在此过程中也会考虑一些社会影响大小 等问题,正是因为认定标准的不同,通
2、常只要涉及的人数多就会认定为社会公众,反之就会当成特定对象。这种现行的 认定方式只是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影响,并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考察与分析,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向社会 公众还是特定的目标进行募集资金?这就会导致出现一系列认定错误的情况。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强调行为人是 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与标准,在审理的过程之中只要存在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的供述,那就基本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 纳资金,这样的机械化的标准已经很难跟上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了。对于究竟为面向社会公众还是特定对象,这方面的认 定没有结合主观意图、行为实施的对象与实施的方式等多方面去考量,这极有可能导致对相关事件的定性不精准。(一
3、)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三个方向进行认定的1 .通过募集资金者的主观态度与出发点来认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募集资金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特定方向,只要是资 金都进行募集,当出现了这一特征时,那就是主观态度与出发点都是行为人的想法与意愿,即可定性为“向社会公众吸纳 资金”。2 .通过募集资金的对象来认定。假设一个案件中募集资金的主要对象都是行为人的人脉圈之外的人,在司法实践 中可以定性为募集资金的主要对象已经由自身人脉圈转变为社会对象,这也可以定性为“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3 .通过募集资金的渠道与方式来进行认定。行为人是否以散布信息为宣传手段来向社会募集资金,就可以判断出 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向不特定人
4、群募集资金的意图。这一方面主要是行为人通过散布信息来向社会及熟人的流转、介绍 去吸收大量资金,这导致了募集资金的信息在整个社会层面广泛传播,带有这一属性的吸引资金行为,可以判断出主观 上就有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动向。如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无论募集人数的多少,或面向哪一类人群都不妨碍判定为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知这种行为已经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大量资金。(二)针对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进行解析1 .行为人是通过亲戚、朋友及同事等熟人进行“口 口相传”的方式进行集资。针对这一特殊的情况,认定争议是比较 大的。有一类人所持的观点是我国作为一个成
5、文法国家,所有刑事责任都是通过罪行来进行判定的原则;另一类人群所 持的观点是“口 口相传”在某些事件之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起到对外宣传的作用,其主观的意图就是扩大影响力,从而达 到现实中收集更多的集资款项;其外部的宣传自称为公开性,实质上大多数集资类犯罪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宣传 的,可以认定为集资宣传的典型案例。对于这两个观点的争论一直存在,但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主动要约,如任何人群 都可以向行为人提供资金,而行为人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关的承诺,最后吸收了这部分资金,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通过“口口 相传”的宣传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主要去要约,在此过程中社会上的其他公众都知道
6、,但 行为人只是吸收了亲人、朋友的资金,即使有部分人群与行为人并不认识,但都是单独的协商,这种情况就不能属于以 “口 口相传”宣传方式来“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2 .吸纳资金的对象大多是亲戚和朋友,这一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面向社会公众”。针对这一特殊的情况,首先要判 定行为人同集资中的亲戚与朋友的纽带是什么,是否真的存在血缘、友情及亲情,还是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所谓的 亲人与朋友。如果这些人只是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依托,平时根本没有什么往来的话,那只是名义上的亲人与朋友,其内 在的本质就是集资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可认定为“面向社会公众”。3 .行为人通过职业募集资金介绍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人明
7、明知道对方是职业募集资金的介绍人,而且主要 就是通过不特定的对象来进行资金吸纳行为,针对这一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笔者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就是通过不 特定人群来吸纳资金,无论这类资金的来源方式是什么人群,行为人只要把这些资金募集过来,就是主观行为上的故意。 例如“吴某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虽然整个案情的直接关系人只有十几个人,但行为人通过这十几人的关系就向成百 上千的人间接吸纳了大量的资金,而行为人对于这些下线人员究竟是谁,具体的团队有多大,根本就是一点都不了解, 这就是典型的“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二、在集资诈骗罪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罪的
8、最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主观意识之中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占有”是有不同解释的,例如:在刑法之中的“占有”和 民法典之中的“占有”的概念是不同的,民法典之中的“占有”是指将有明确归属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刑法之中 的“非法占有”不仅仅是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已经侵犯了他人财产的占有权,主要是指行为人依靠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占有 权,最终实现了侵犯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含义: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上就具有 明显的非法占有社会公众资金的意图;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上没有想要回报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图。本文通过以下几 个行为来解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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