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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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4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后一次备案章程、企业自有章程、 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但以企业提交的最新章程为准。如 发现企业最新章程修改未备案,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其中:a.对认缴制企业的 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应当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b.对实 缴制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适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事项的检查方 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通过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 东名册与登记系统
2、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章程、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6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 网页、主动进行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 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1)从业人数:与 劳动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核对企业提交年报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 相关资料;核对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2)对外提供保证 担保:要求提供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或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
3、断企业有无瞒 报情形。(3)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核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或 者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判断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可 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可以采纳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8 .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1)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薄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不明显多于或少于 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或合理营业收入可视为正常,精确到万元。(2)纳税总额: 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下,且纳税总额1万元内的,可不核 查
4、其他材料视为正常(具体额度按相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个体工商 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的,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 提供纳税凭据,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年报信息 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且纳税 总额少于1万元的,可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证明进行核对。9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 效期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10 .党建信息:核对党费证、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与年报信息是否一 致。(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
5、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 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 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 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6、私 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 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十条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 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 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 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 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
7、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 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 者说明。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 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 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8、。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 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 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 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 或者签发时间的。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
9、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 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 能力范围签发的。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 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六)中华
10、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改)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 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 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 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五
11、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 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 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
12、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 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 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 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 生产经营
13、者承担连带责任。(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 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第九十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 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 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 除
14、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18.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检查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 上合理;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检查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不低于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内 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
15、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 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 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 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 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 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 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
16、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 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 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 符合本
17、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 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 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
18、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 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第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 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一条第一款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 政策相抵触。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 定职责,对团体标
19、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三)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施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 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专利情况等信息。鼓励社会 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全文和外文版本。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 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19.知识产权(商标、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三)商标印制行为
20、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要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1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 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 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 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少于5件的,全部检查,多于5件的, 在5%比例内抽查。2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
21、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 况。(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 品产地。3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4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 项目适用
22、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6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 务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L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 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 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 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
23、员。7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 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 明商标使用证。8 .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与商标注册人一致。(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杳。1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抽查2份商标档案,检查商 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 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 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
24、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2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现场抽查2户商标标 识出入库台帐,验证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 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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