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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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 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 本科生、专科生。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但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 行批评教育。方式有:书面检查;在班内、院(系)内公开 检讨错误;通报批评。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
2、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 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 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相关考生;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相关考生;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相关考 生。(五)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1 .代替
3、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2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和考试成绩的;.组织作弊的;3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4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六)全学程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 纪律的,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第33号) 进行认定和处理。10 -第十九条夜间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迟回公寓三次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居住或在 校内租房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未经准假,私自离校且夜
4、不归宿的,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 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不尊敬师长,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教职员工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 之前,学校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
5、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院(系)务会 提出处理意见,院长(系主任)签字,连同事实材料报送学11 - 生处审核批准,并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书。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 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系)务会提 出处理意见,院长(系主任)签字,连同事实材料报送学生 处审核,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 校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 部门办理学籍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学生的基本信息
6、;.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2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3 .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九条监考老师和考务部门认定的考试作弊,以 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XX)的方式先行公布作弊通告, 再按上述规定程序给予作弊者相应的处分。第三十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涉及到的有关部 门应当负责审核事实材料,并有复议权。第三十一条责任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学生 处协同处理。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12 - 并把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家长或委托单位,同时告知学生可以 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并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 字;本人拒不签字的,可由两名教师或两名学生签字证明;
7、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不知去向难以送 达的,学校在公告栏、校园网等媒介上公告5日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 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五章处分期限与处分解除第三十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 个月。学生在受处
8、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 个月。对毕业班学生的处分,处分期限不超过毕业离校之日O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因发生有关违纪问 题但不构成处分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超 过12个月;涉及到毕业班的,延长处分期不应超过毕业离-13 - 校之日。延长学生处分期限,由院(系)提出申请、学生处处务 会研究决定。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限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对学生的处 分予以解除。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到期后,由学生向所在院(系) 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含:1 .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受处分的时间、原因、处分种类及依据、处分期限;2 .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申请
9、解除处分的意愿;3 .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条院(系)要召集院(系)务会对学生解除处 分的申请进行研究,向学生处提交“解除某某同学某某处分 的报告”,报告内容要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予以 具体说明并提出意见。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接到有关院(系)的报告后,应及 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发解除处分决定;对解除留校察看 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解除处分决定。第四十二条解除处分之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 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14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 定均装入学生档案,事实材料归入学校
10、文书档案。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五条 在籍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处分程序由研 究生部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可参照本规定 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从轻”、“从重”是指在违 纪条款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种类,“减轻”是指在违纪条 款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选择种类。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原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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