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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 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投 标法办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 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是指人民币;本办法中有 某数以上”的包含本数,”某数以下”的不含本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家、学 校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勘 察工程、扩建工程、建设监理、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安装 工程、网络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工程、道路工程、排 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等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企业
2、利用自有资金的 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学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 任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基建处,主任由基 建处处长兼任。第五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 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学校或工程主管 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
3、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要求的不同,招标方 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 标的项目:I、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 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的,但项目总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的 项目;4、勘探、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5、勘探、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
4、助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 建筑工程,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 参与下进行招标投标。2、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 项目,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 行。其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 管理,网络工程项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 及管理,与建设工程配套的仪器设备采购由设备资产管理处 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其它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根据工程项
5、目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相关 单位管理)。工程的招标结果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3、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 项目,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 行。如涉及校园环境、网管、道路以及影响房屋结构或外观 的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单位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工程的招标结果必须得到主管 校长审批。4、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的附属工程 的发包原则上可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但是主体建筑物 的施工单位在质量、工期、施工管理、合同信誉等方面较差 的,经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另选施 工单位承包。5、勘探、设计、咨询、监
6、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参与下进行;勘探、设计、 咨询、监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以上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采 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 要求等不适宜招标的,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应成立本 单位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须由5人以上且为奇 数组成。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应有监察室派人参加
7、,行使监督权。第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如下:工程项目的评标方式,可根据工程的特点,采用工程 量清单合理低价、平均报价法,或综合系数法和指定下浮率 法。在同一批招标的工程中,一个投标单位一般只能中一 个标。若出现同一批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由同一 单位中标,则该中标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工程,其余项目 按评标的中标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但其承包价按排 名第一的中标价确定。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必须邀请3个以上 的单位参加投标。如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重新 招标。评标结果应确定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排序。第十条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招 标项目的特点委派人员和部门
8、领导参与或协助工程招标的 具体工作。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校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 必须经过以下内容的审核: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已在登记(学校企业除外)。参加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齐备,项目经理及其他技 术人员均持有上岗证或专业资格证书。曾在我校承建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 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信誉良好;2、质量可靠,没有在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 面发生问题;3、无拖延工期现象;4、保修期内服务良好;5、提交竣工资料齐全、及时;6、工程结算无虚假行为;7、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参加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9、、1500平方米以 下的建筑工程投标的单位,由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 作的单位或其它相关部门提出初选报告及名单,经学校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 人员对其在建、己建项目进行考察,了解社会信誉、工期、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结算等情况。第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 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适当的 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 反规定行为的,作废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出现中标单位未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换中 标单位,并且原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而且在三 年内该中标单位不得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投标。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其它问题,可参照国 家及、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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