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全文、评价指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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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 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 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 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第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 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第四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 则,不断完
2、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第二章评价体系第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 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7月中旬,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办 法初稿。送请31个省直部门单位、16市发展改革委及20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征求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通过了 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三、主要内容办法在原试行办法基础上,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
3、内容进行了规范优化,主 要调整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升评价时效。将评价频次由年度评价调整为季度 评价,更加及时准确反映主体信用状况。二是完善评价指标。将原指标体系中的加 分项由7项增加至10项,减分项由13项调整为14项。三是规范相关概念。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提出制定目的、评价定义、沼介对象和评价原则等。第二章评价体系,共6条。明确评价频次、指标体系和评价等级。指标体系设 置加分项10个,减分项14个。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4类7个等级。第三章结果应用,共6条。明确评价结果查询途径和共享方式,提出各级各部 门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
4、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 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第四章权益保护,共6条。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 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合法权益。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原试行办法的废止时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 0个、减分项指标14个。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七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 办发(2020) 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 信、严重失信四类。第八条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
5、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 A、B、C、C-. 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 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 包括D级、D-级。第九条A+级,一股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 息分值;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 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D-级,一般是有多条
6、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第十条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 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第三章结果应用第十一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 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第十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 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 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第十三条有关行业
7、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 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 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 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 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 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 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
8、用评价相结合的 综合信用评价。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 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 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 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 当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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