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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
2、时披露相关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三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 告。第三十二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
3、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第三十三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第三十五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 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 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4、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四)
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法取得联系;(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
6、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 股份;(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情形;(十一)营业用
7、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8、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四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
9、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 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四十一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
10、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 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 依法进行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11、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四十五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12、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 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 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
13、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
14、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5、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 存。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二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16、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五)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
17、息知情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18、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 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第五十五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承
19、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泄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第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
20、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 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 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 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 交董事会
21、、监事会会议审议;(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A)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 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 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
22、,独立 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二)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主办券商咨询;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
23、审核并披露。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 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六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 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二章
24、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 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 期限相同。第六十五条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 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 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 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 营期限相同。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措施第六十六条 公司
25、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 职务等。第K十七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担保;(四)提供财
26、务资助;(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H一)放弃权利;(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XX股
27、份有限公司XX年X月XX日理由。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第六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七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 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 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28、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 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第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
29、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 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第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
30、。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 异的原因。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31、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 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四)按照全国股转
32、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 议;(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
33、年度财 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 明。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34、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 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 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 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
35、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二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
36、大会 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 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 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第二十二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
37、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第二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 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 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