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课件法律本科《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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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一一 章章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前前 言言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1.基础理论:(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
2、(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2)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三、公司法公司法的修改:的修改: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
3、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一、公司法的定义: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二、二、公司法公司法的性质:的性质: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
4、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规定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此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发起人、董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机构。上述主体的权利遭受侵犯或者能不履行义务,需要明确法律上的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而公司法又要规范上述程序事项,规定权利保障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
5、的规范大都具有强制性并体现国家干预原则,以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法同时体现经济民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精神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也有许多自主权利。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服务。公司法同时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准则,同时也为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法律环境和条件,因此具有国际性。三、公司法的精髓三、公司法的精髓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股东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只享有股东权。同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
6、的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人
7、格独立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政府,不是政府的附庸,只接受公司的宏观监管。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为前提,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定义一、公司定义(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1.公司是法人,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2.公司是社团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股东
8、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公司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资本: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2)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文件。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章程。章程一经批准,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以及以后加入公司的人均有约束
9、力,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效力。3)机关: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有时也包括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机构,公司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特别阶段,公司机关有所变化:公司设立阶段是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公司重整阶段,是根据法律组成的重整机构;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 上述三要素缺一不可,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2.营利性通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投资者。强调营利性并不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10、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3.独立性公司法第 3 条第 1 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权利能力: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经营范围的限制: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变更需作变更登记。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公司经营保
11、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选择的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无强制性规定。2)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其行为后果负责。3)侵权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即有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的侵权行为即是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侵权行为系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负责人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个人资格实施的;该种行为必须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公司与
12、其他企业的区别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1.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所有,风险自担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出资人通常是两人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和使用;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始终享有所有权,在出资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自主使用。4)出
13、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公司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建立和活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以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实行权益分配;合
14、伙企业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通常是平等的。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集团企业:多企业的联合,即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企业集团。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15、;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照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股投资人数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 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50 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独资公司:独资公司:股东仅为 1 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16、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亦称“控股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亦称“附属公司” 公司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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