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docx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一章第一章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序论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二章票据法概述。本章学习的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1.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2.票据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3.票据的功能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2007 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 3 道单选,每题 1 分,共 3 分。2007 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 2 道单选,每题 1 分,共 2 分。2008 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 3 道单选,每题 1 分,占 3 分,有 1 道多选,占 2 分,共 5 分。本章平均所占的分值在 3 分左右,2008 年达到了 5 分。第一节第一节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有价证
2、券的概念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一)有价证券的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为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根据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类型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债权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属于债权证券。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
3、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例如,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例如,股票。(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重点)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证权证券是证明权利存在的证券。例如,股票、仓单、提单、债券。设权证券是创设权利的证券。例如,汇票、本票和支票。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票据所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是权利发生在先,证券产生在后,证明之前所存在的权利关系的证券;设权证券权利的产生是由证券签发所引起的。(三)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根据权利的占有和享有之间关系是否紧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
4、全证券。完全证券的权利凭证与该权利凭证所反映的权利高度结合,权券一体。有券即有权,有权必有券。货币是一种典型的权券一体之凭证,权与凭证不分。货币被毁灭后,相应的权利也消灭。不是权券一体的有价证券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不完全有价证券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比如,股票一旦毁损灭失,股东有权要求重新补发。仓单一般情况下也属于不完全证券,如果仓单丢失,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证明确属货物的所有者,也可以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四)有因证券、无因证券(重点)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有因证券与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的,该
5、有价证券为有因证券。属于有因证券的,有价证券是否有效除了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本身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直接影响有价证券的签发效力。股票属于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的,该有价证券为无因证券。属于无因证券的,有价证券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的变更、解除、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有价证券的效力。票据属于无因证券。(五)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可将其分为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区别: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
6、须经背书,无记名证券的转让只需单纯交付;记名证券的权利人为有价证券中记载的最后一个背书人,无记名证券的权利人为有价证券持有人;记名证券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仅需要持有有价证券,而且权利人的身份须与有价证券中记载的权利人相吻合,无记名证券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只需提示有价证券。除此之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的分类。根据证券可否自由的流通,可以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根据证券记载的要求是否严格,可以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的概念和特征是本章重点要求掌握的内容。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广义的
7、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仓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注意,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虽然也被称为票据,但是其性质为投资金融债券,而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二)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在票据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其一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
8、人;其二,付款人;其三是收款人和持票人。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要求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根据定义可以看出: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表彰权利,而且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2.票据反映的权利是金钱债权。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在不同的国家,对出票人的资格规定不同。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签发票据。银行汇票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有资格签发汇票。在我国能够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只有银行。而对于支票,只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签发。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约定。5.票据有明确
9、的付款时间。如果在签发票据时,忘记了在票据上写明时间,则见票即付。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设权证券在票据签发之前,票据上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只有在签发票据之后,票据关系才成立产生。此时,持票人才会享有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例题】甲向乙借钱,由于甲没有现金还给乙,所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票据,约定一个月之后还钱。乙享有票据权,在到期日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二)票据是完全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盗、毁损、灭失等,则无法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
10、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否则,将被拒付。(三)票据是无因证券或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维护票据交易的迅捷,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即,它没有完全承认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也没有对此表示否认。我国票据无因性已经形成这样一个特点:票据关系当事人如果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如果票据关系当事人非直接前后手关系,其票据关系的效力认定以票据无因性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7 年高 教育 自学考试 法律 本科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 概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