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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 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 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突发 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H 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 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公共事 件或其他事件,造成食盐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 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第三条 食盐供应应急处置遵循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 照事件级别
2、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防范意识,加强食盐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警, 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状态 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第八章附则第一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 解释。、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淮北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 称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 部、市委网信办、
3、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 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等单位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做好食盐供应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经信局分管 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根据食盐市场供给应急处置行动需要,依照 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 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应当将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纳入应 急管理范畴,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1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2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处理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
4、 的网络舆情监控。3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对 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 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4 .市经信局:负责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视情 向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 位)开展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 局完善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和调用机制,及时提出调用政府食 盐储备的建议。5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 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防范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 件和社会骚乱,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
5、为。6 .市财政局:负责食盐供应突发情况下应急所需资金的 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7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保障食盐应急运输,要优先保证 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8 .市商务局: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食盐储备监管检查,协 助做好食盐市场监测,组织协调应急食盐投放网点。9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居民饮用水水碘状况调查,公布 全市高水碘地区名单,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10 .市应急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食盐供应突发情况 处置。11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突发情况下,食盐经营 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等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和涉及 食盐安全案件的查处。12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企业
6、:负责执行食盐储备管理暂行 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保证食盐储备充 足,及时掌握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保持食盐价格基本 稳定;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按照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食盐的调运和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 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盐业公 司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盐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县政 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警信息 监测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盐库存、价格及食盐市场的动态 监测分析,做好食盐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特别要 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
7、急状态 随时报告。第七条建立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对因发生疫情、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 会恐慌的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供应或价格异常波动等情 形,各乡镇(街道)和本区域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立即调 查核实,即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 民政府接到报告,研判后,认为有必要,应当即时向省人民 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八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 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 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4个等级。1 .一
8、般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四级):相山区、烈山区、 杜集区、滩溪县中的1个县(区)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 程度一般,食盐供需短时间内供求失衡,食盐销量超出正常 销售1倍以上并持续2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一般异常波动。2 .较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三级):三区一县中2个 区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较严重,在一定时间内食 盐供应紧张,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2倍以上并持续3天以 上;经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 的食盐较大异常波动。3 .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二级):三区一县3个区 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严重,食盐供应紧张,造
9、成 多个镇(街道)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食盐销量 超出正常销售2-3倍以上并持续5天以上;经市食盐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重大异常波动。4 .特别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一级):三区一县全 部区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特别严重,食盐供应紧 张,造成多个乡镇(街道)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售4-5倍以上并持续7天以上;经市食 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特别 重大异常波动。第九条 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 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 一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
10、橙色、红色。1 .蓝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四级食盐市场供 应突发事件时,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对应 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实施应 急响应,事发区域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市场监管单位实行24 小时带班值守制度,密切注视食盐市场变化情况,做好信息搜 集和市场变化形势分析工作。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 部及时组织好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应对 提示、警告或劝告,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传媒 宣传消除恐慌的新闻通稿。蓝色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2 .黄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三级食盐市 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在蓝色预警
11、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食盐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做好“每 日一报”工作部署;加强跨区协调,必要时进行异地库存调剂。黄色预警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3 .橙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二级食盐市 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联系生 产企业,积极组织调拨,保证市场供应;提出应急运输方案, 随时准备组织应急调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处于待 命状态。橙色预警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4 .红色预警:确认出现本预案第八条规定的一级食盐市 场供应突发事件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食盐应急队
12、伍 和资源,保障食盐市场安全稳定。(1)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市食盐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2)市食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 件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当日 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市有关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3)根据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食盐储备企业负 责食盐储备调用计划,具体落实食盐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 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 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4)
13、如出现食盐供不应求、市内食盐储备已无法满足 的情况,由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调用市级食盐政府储备,或请 示调用省级食盐政府储备。(5)各乡镇(街道)承担食盐应急职责的机构要迅速 落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应急措施,24小时 监测本辖区食盐市场动态,特别重大情况事发1小时内上报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 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应急响应。第十条食盐市场异常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 则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即时公布,确保稳
14、 定。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按照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足额安排食盐储备,加强食盐储备核查,提高应对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布局政 府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食盐储备企业必须按 质按量保证食盐储备。第十二条政府食盐储备的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 于按照市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 市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要 优先安排、保障运力,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第十四条公安、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 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
15、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 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第十五条建立食盐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收集汇总各有关单 位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处置期间,应确保通信联络 通畅。第十六条 食盐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要通过 网站、内部刊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食盐供应应急 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流程技能的探 讨和交流。第六章善后处置第十七条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市食盐应急指挥 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 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八条要按照原储备规模,在一个月内及时补足食 盐应急处置中调用的各级储备盐。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食盐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对 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应急处置工作推 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 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 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 不当履行应尽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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