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版本全文).docx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版本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版本全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最新 版本全文)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05 16:56:03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性:有效施行日期:2022-01-01公布日期:2021-12-0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 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
2、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 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 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
3、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一)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 违规充装行为,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体系,负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使用 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二)负责查处燃气价格违法行为;(三)负责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 销售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四)负责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三
4、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 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在燃气设施 保护范围内,协助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项目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 措施。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组织 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并定 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
5、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 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 施情况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口寸书面通知 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 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
6、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三章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
7、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 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 效、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燃气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技术,提高燃气安全运营 能力,提升燃气服务水平。第五条本市推进构建规划、建设、管理等一体化的供气格局。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8、等部门,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燃气服 务标准和规范,推进燃气服务均等化。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者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 部门备案。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及时对本行 政区
9、域燃气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燃气发展规划。评 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征 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 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网、抢修服务网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站 点建设。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本级 发展和改革、燃气等部门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气源和种类、储备布局、 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
10、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建立燃气保障机制,拓展上 游气源,提升应急储备能力。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应急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燃气 资源数量、质量以及储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压保供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 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因气源短缺等原因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生的原则启动燃气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的处理,由市和区、县(市
11、)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 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 动。管道燃气经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的联动 机制,做好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燃气服务标准和燃气规范向燃 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
12、定:(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和瓶装 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二)在经营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受理内容,向社 会公开服务受理以及报修电话;(三)规范价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气用户查询,不得强制燃气用户以预缴预存 燃气费用的方式购买燃气;(四)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优化 办理流程,简化材料,缩短承诺办理时限;(五)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依法需要检定的,应当经授权 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采用智慧、安全、便民的产品;(六)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提供安全用气技术指导;(七)建立健全燃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杭州市 燃气 管理条例 2022 版本 全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