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重难点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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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重难点剖析经济法导论重难点剖析一、明确广义经济法的范围和狭义经济法的概念体系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人们应遵守社会的基本要 求,人们一旦触犯法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法律因其调整领域的不同而称为一个完 整体系,即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再根据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分为刑法、民商法、经济法、 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部门法)。在不同的法律部 门中,和经济有关的法即为广义经济法。一般而言,民商法和部门经济法(又称狭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都和经济有关, 因此民商法和部门经济法都属于广义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的课
2、程通常都是按照广义经济法的范 畴来安排教学内容,既有民商法的知识,又包括部门经济法的内容。本学期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民法部分主要包括担保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法部分主要讲 授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保险法;狭义经济法则包括竞争法、消费权益保护法。二、理解民法、商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体系。民法的原则是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
3、权。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 权一并转让。六、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 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担保 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 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学校、幼
4、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交通运输工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 财产。七、抵押登记的效
5、力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 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 法律意义。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 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 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 的原则: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6、式取得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 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 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 财产的买受人。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
7、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八、权利质权的生效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 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 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 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
8、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 力。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
9、伙企业法重难点剖析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属于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而个人独资企 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 东不能证明公司
10、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 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财务核算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 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 人或家庭;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
11、业是除非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 资,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无企业营 业执照。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 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即对投
12、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 人数为2人以上50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 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 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 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
13、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四、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和身份转换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普通合伙企业: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人对基于其 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
14、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2.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公司法重难点剖析一、公司的概念和分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法人。公 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若干种类。公司按股东责任可以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按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性公司。按公司信用基础可
15、以分为人 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控制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关 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为:1 ,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 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 设立公司分支机构。2 .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 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 .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
16、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 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 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 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5 .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 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6 ,产品包装标注不同。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
17、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 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 的独立人格,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措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首先起源于美国,其后相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中确立,称为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 洞填补的重要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施的条件通常是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进而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严 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通过使公司空壳化、
18、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及股东强迫 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等,均为股东滥用其控制权的表现。这种情形下,即可否认公司的 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5 .有公司住所。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19、式设立的经创立大 会通过;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6 .有公司住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东发起 人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 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 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综述的 35%0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L公司名称和住所;2
20、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设立方式;4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6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
21、.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发起人未足 额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 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查阅权利范 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分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本时,
22、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的,可以
23、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月殳但该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 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不适用于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
24、司未弥补M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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