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寿、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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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寿、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 12【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辉汪结平曹哈【审理法官】周辉汪结平曹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 进行了张贴,可以认定周宗寿等四人在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即应知晓164号批复,而周宗寿等四人于2020年7月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显 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省政府驳回周宗寿等四人的行政复议申 请并无不当,周宗寿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 周宗寿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周宗寿等
3、四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 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汪结平审判员曹啥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昂永华书记员刘菊芳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 更
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
5、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
6、地决定有关 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 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 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 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已 于2018年4月、5月分别作出57号、1号公告,载明了 164号批复相关内容,并在 安徽省X X义X社区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可以认定周宗寿等四人在公告张贴之日起 满10个工作日即应知晓164号批复,而周宗寿等四人于2020年7月才向省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显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省政府驳回周宗
7、 寿等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周宗寿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 上,一审判决驳回周宗寿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周宗寿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10-10 17:43:40周宗寿、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皖行终427号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宗寿。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宗福。上诉人(一审原告
8、)周宗芳。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宗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清宪,省长。审理经过上诉人周宗寿、周宗福、周宗芳、周宗荟(以下简称周宗寿等四人)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20年8月10日,省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皖行复(2020)212号,以下简称212号决定书)。周宗寿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诉称,一、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9、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2020年5月22日,原告 向安徽省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得知,被告2018年3月29日作 出了关于肥西县2017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 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批复)o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自收到信息公开之日起方为知晓涉案征地批复内容之日,在一年 内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第二,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征收 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公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在 被征地范围内从未看到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0、,更无从知晓征 地批复的具体内容。二、对原告房屋、土地是否在此次征地批复范围内,被告未依法查 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安徽省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 复材料无法明确确定原告房屋土地是否在此次征地批复范围内,被告在行政复议审理 中,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未提交此次征地批复勘测定界图,无法确定案涉土地是否在 此次征地范围内,被告对此未依法查明,认定事实不清。三、被告作出的征地批复违反 法定程序,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第一,被告作出的征地批复,其中涉及 1.7015公顷林地,但作出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未缴纳森 林植被恢复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建
11、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显示,该批复中批 准转用集体土地面积共有27. 2039公顷,其中包含了 1.7015公顷林地。依照森林法第十 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该批次征 地中,有1.7015公顷林地被征收,没有当地林业部门的林地审核手续,也没有缴纳相关 费用,不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第二,案涉 上地“未批先征先用”,非法占地实施工程建设,严重违反了上地管理法的相关
12、规定, 被告不应作出征地批复。案涉土地用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厂房,早在获得 征地批复之前就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实施工程建设,“未批先征先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三,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未依据该征地批复批准依法征收土地,实际 征收土地面积远远超出批复批准的土地面积,存在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常青机 械项目”实际征收范围远远超出了批复规定的范围,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存在非法用地行为。第四,该批次 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涉案批复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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