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1+3辅导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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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1+3辅导员”管理办法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自2004年 开始,我校开始选留“1+3辅导员”。针对近年来“1+3辅导 员”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强化对“1+3辅 导员”的管理,特制定此办法:第一条“1+3辅导员”是指获得学校推荐免试,在本校 内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攻读硕士研究生之 前,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一线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1年 期满后,由本人向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 请,经考核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入学,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研 究生。第二条“1+3辅导员”是我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 分。“1+3辅导员”只能在一线从事辅导员工作,
2、各机关处 室不得选留“1+3辅导员”;各学院不得将“1+3辅导员” 安排至其他岗位工作。第三条“1+3辅导员”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从事辅导员 工作的,按专职辅导员对待;各学院因工作需要,1年后需 继续留任的,按院聘兼职辅导员对待。第四条“1+3辅导员”的选聘,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XX大学当年“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条件;2、政治面貌为党员或预备党员;3、本科学习阶段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与奉献精神。第五条“1+3辅导员”的选聘,需坚持以下程序:1、各学院上报需求计划;2、学生处确定“1+3辅导员”的选聘
3、数量;3、教务处下发“1+3辅导员”选聘指标;4、学生处与相关学院共同选聘“1+3辅导员”;5、研究生院对确定为“1+3辅导员”的推免生进行审核、 备案;6、学生处代表学校与“1+3辅导员”签订工作协议。第六条“1+3辅导员”的选聘原则上从本学院相关专业 的推免生中产生;确需跨学院选聘的,学院之间应提前进行 沟通、协调。第七条“1+3辅导员”的管理、培养和考核与在职辅导 员一致,按照XX大学相关制度执行。第八条“1+3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其档 案由学生处统一保管;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后,档案转至研 究生院。第九条“1+3辅导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年限不得少 于1年,在此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中断工作,如违约,需按 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1+3辅导员”在任专职辅导员期间,由学校人 事处统一为其发放工作津贴,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津贴 标准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新接收的本科毕业生)核定。各学 院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为“1+3辅导员”追加工作津贴。第十一条“1+3辅导员”在专职工作期间,由学生处统 一为其安排住宿。第十二条“1+3辅导员”工作期满,且学年考核成绩为 合格以上者,由学生处为其出具工作证明。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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