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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马克思的土地思想及其当价值(摘要)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观点:其一,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 建立公有制淇二,在土地经营上,小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必然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为当今我国进一 步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丰富理论资源。新时代,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 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这是全面认识与深刻领会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关键词)马克思;土地思想;所有制;规模经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制度至今,在有关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理解上仍存在诸多歧义,尤其在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比
2、如说,所有制问 题,土地经营问题,等等。就此而言,对马克思的土地思想进行再探讨非常有必要。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主 要包括两个基本观点:其一,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其二,在土地经营上,小 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必然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新时代,全面认识而深刻把握马克思的土地思想,对于巩固和完善我国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一、各种土地权能概念在阐释土地思想中,马克思明确区别了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和受益权等概念。何谓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
3、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 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 来说明(1)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 领域” 12)。在未来社会,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因此,只有国家,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二而“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 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 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3) o这样,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公社,还是其他类型的社会共同体,都只拥有土地“占 有权
4、”或者“受益权”。因此,土地所有权就是最终支配土地的权利。何谓土地占有权?马克思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 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4)。因此,土地占有权就 是实际控制土地的权利,或者,“实际占有”土地的权利。何谓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马克思指出,“农业和制造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 是由资本家经营”(5)。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家往往是“租地农场主”(6)。“租地农场主”也是“产 业资本家”(7)。“租地农场主”为了得到某个特殊生产场所的经营
5、权利,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 者以地租。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有时也会把“土地经营权”表述为“土 地使用权”(8)。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就是经营或者使用土地的权利。何谓土地受益权?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土地资源总是稀缺的。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土地权能的排 他性。正因为如此,有关土地的权能概念才会存在。对土地具有最终支配权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本质,实际控制土地构成 土地占有者的本质,使用或者经营土地构成土地经营者的本质。根据游戏规则,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者和经营者或者使 用者,都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分割土地收益的权利。因此,土地受益权
6、就是终极支配、实际控制、经营或者使用土地 的各方依照特定规则相应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和受益权等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流动。因此,土地资源 能够成为可交换或者可流通的生产资料。土地权能最终是通过地租来表现或者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的特殊形式是怎样的,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 共同特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 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 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
7、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 有权禄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 立地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9)因此,地租 是土地权能“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10) , 土地权能“在经济上 的实现”最终都表现为受益权。土地受益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必然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等对地租 的分割。二、私有制与公有制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
8、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十分荒谬的” 111),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 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 多的公民”(12),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社会化了,却仍然要服从于“私有制”这一占有形式。赋予新的生产方式以 资本主义性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因此,“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 间的“不相容性” (13)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无产阶级在进行政治统治(14)的时候,必须“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15),必须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代 替资本主义
9、私有制,在农村必须要用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制。因此,“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国有化”是社会发展的必 然。焉克思在深刻分析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国有化”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后指出,“资本主义农场在农业中采用 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拒绝这种必然性是任 何拥护所有者的言论都是无能为力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会给自己开 辟道路,并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16) o资本主义发展所获得的科学知识、先进耕作技术等,只有在大规 模耕作土地时才能得到有效利用。除此之外,“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和“农
10、产品价格不断上涨”,都“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 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17恩格斯也指出:“存在着大地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在大片土地上经营的大规模经 济,而且在这种大地产上存在有一个主人和许多雇佣工人”,他们“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 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18)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由于 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19)。由此,农产品将会极大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生产资料公有制还“
11、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20),消灭 社会中的阶级差别、各种特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现土地国有化,并把 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引起地租的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 者为生的新的方便”(21)。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国有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切不可操之过急,需要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不可一蹴而就。(22)不过,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作为补充,都绝不能脱离“公有制”这一主体。 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需要充
12、分尊重“农民意愿”,“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 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 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23)。像俄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对农村公社不必破坏,而应当利 用有利条件,采取“发展和改造”的方针,实现农业合作化,“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社员之间进行重分, 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给己有工(24)三、小型经营与规模经营在经营方式上,小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最终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这是马克思的另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小
13、型经营“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 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到处使”小型经营“陷入贫困境地。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 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 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25),小型经营“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来自于耕 者必须投入一笔资本购买土地”(26)。因此,从长远来看,小型经营是不可持续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资本化经营与土地资本化是密不可分的。土地资本化本质上就是土地权能的资本化。在资 本主义
14、生产中,把资本投在土地上,是需要收取地租的。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并揭示了土 地权能对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二者的形成所产生的根本性影响。土地权能的垄断即排他性,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土 地的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无论是级差地租,还是绝对地租,都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 化形式。因此,地租的本质是由土地权能的垄断决定的。但是,单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不会为土地 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带来任何“经济上的实现”。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只是赋予土地所有者或者占有者有阻止别 人无代价耕种其土地的权利。当土地没有出租时,不存在地租收入。这样,土地所有
15、权或者占有权,在经济上是没有意 义的。因此,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必须以土地真正投入使用为前提;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必须以 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同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相分离为前提,必须通过地租来表现。因此,如果资本化后的土地无地 租可收,那就意味着无法履行土地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但是,只要有地租,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然是以土地所有权 或者占有权的垄断为基础的。地租就是以地价形式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地价就是资本化的地租或者提前支付的地租。 因此,马克思指出:“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做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 (27)土地资本化是地租形式长期变迁的结果
16、。前资本主义时期,地租曾经先后采取过劳动地租(劳役地租)、产品地 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等形式。这些形式依次更替,基本同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生产方式发展过程相契合。劳动地租 (劳役地租)是“地租的最简单形式(28)。在这种形式下,“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 上为地主劳动”,“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29)产品地租(实物地租)同劳动地租(劳役地租)的区别就 在于,剩余劳动“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的直接监督或者强制下进行 130),而是在各种社会关系 或者法律规定的约束中进行,因此,在产品地租(实物地租)形式下,“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
17、人必不可少的 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31)。货币地租是“作为剩余价值的 和向生产条件所有者提供的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32)。货币地租在 进一步的发展中,“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33)出现。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催逼资本主义规模经营的出现。规模经营是农业应用大工业的结果。大工业的发展必然醇致农业发生根本性变革。规模经营必然会根本性改变小 型农业从而把小型农业变成大农业。马克思指出:“在农业领域内,就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 来说,大工
18、业起了最革命的作用”(34)最墨守成规和最不合理的经营,被科学在工艺上的自觉应用代替了。农业和 工场手工业的原始的家庭纽带,也就是把二者的幼年未发展的形态联结在一起的那种纽带,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撕断了。 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为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综合,即农业和工业在它们对立发展的形态的基础上的联合,创造了物质 前提”(35),因此,“只有大工业才用机器为资本主义农业提供了牢固的基础”(36) o大农业的出现与发展,大大促进 了小型农业的迅速解体,大大释放了农业经营的资本化效能,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为未来社会的发展与 变革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前提。四、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当代价值马克思的土地
19、思想为我们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了丰富理论资源。新时代,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这是全面认识与深刻领会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四十多年的农村改革实践证明,采用这种经营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巩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的根本地位,有利于激发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协调“三权”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37)。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我们需要警惕一种当下比
20、较流行又十分偏颇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全面私有化” 是当今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项。可以说,这种观点,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符合逻辑。理由如下:其一,无产阶 级在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必须彻底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如前所述,这是马克思或者马克 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其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是不可动摇的。其三,人类社会发展史反复证明,土地的全面私有化,非常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两极分化,导致 社会动荡。历史上的中国因为土地问题而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武装暴动的事例并不少见。这是前车之 鉴!基于此,刚刚
2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38如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呢?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 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3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对此进 行进一步细化:“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40)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深化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22、。”(41)其次,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要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主轴来深 化改革。应该说,自从我国农村生产经营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前提下,获 得农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广大农民朋友得到了很多实惠。正是在此前提下,广大农民朋友表现出了很高的生 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但是,“三农”依然存在不少瓶颈问题,比如,土地抛荒、污染下乡、资源枯竭、滥施农药、 残留超标等。资金、土地、劳力从农村的持续净流出猛烈对冲着农村经济改革所产生的首创效应。在此情形下,农村需 要机制创新,农民朋友需要新的激励措施,农业需要注入新的活力。
23、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绝不是一个仅仅由“继续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能涵括的。“家庭联产承包”, 说到底,是一种小型经营,即小块土地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虽然已经取得非凡成就,即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中国人 吃饭的问题,但是,所产生的新“三农”问题绝不可熟视无睹,更不可轻描淡写。要看到,这种在当时只是作为一种权宜 之计的经营模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趋近其自身的临界点了。这种经营模式的红利已经越来越薄了,甚至还可以 说,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和大农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需要深化改革。如何深化改革呢?笔者认为,要积极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
24、”的作用来破解上述难题。正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 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2)就此而言,混 合所有制经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就可应运而生。可以说,在新时代,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 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 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
25、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此语境下,国家要鼓励资本进入农村市场;要鼓励农民在自愿、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农地流转交易;要鼓励农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或者受益权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等方式向家庭 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流转等。除此之外,国家还要及时出台完善的、有关农地流转的游戏规则; 要提供完善的、面向“三农”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设健全的农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允许农民以农地使用权或者经 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最后,需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其一,国家需要通过对农地进行“确权”来推进农地经营机制的创新。 “确权”要明确界定土地
26、的国家所有权,集体占有权,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经营 权和受益权,农民房屋的占有权等。在农地“确权”后,国家要及时给农民颁证,从法律上确保农民朋友的相关权利。其 二,鼓励多种形式经营。为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 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工(
27、43)充分发挥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引领作用,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 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三,拓展土地经营权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土地经营权预期 收益质押、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展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拓宽土地经营权权能。其四,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 作制改革,坚持两年试点、三年推开,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农户。 引导支持农户以土地、林地、草原、农宅等资源资产入股进行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 变股东。其五,构建现代农业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和经营
28、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其六,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参考文献)(1) (3) (5) (6) (7) (8) (9) (10) (11)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7 卷(M).人民出版社,2009. 702, 878, 693, 698, 698, 714, 714-715, 715, 878, 912, 912-913, 702, 892, 892, 898, 898, 901, 902.12)马克思恩
29、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 69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上).人民出版社,1979.493.(12) (13)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人民出版社,2009.295, 287, 297.(14)焉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09. 52.(16) (17) (19) (20) (21)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M).人民出版社,1964. 65, 65, 65, 67, 66, 695.(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人民出版社,1964. 454.(22)牟成文.论马克思的农业观及其当代价值(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7, (3).(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人民出版社,1963.434.(34) (35)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578, 578-579, 858.(37) (39) (4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31, 31-32, 31-32.(38) (40) (42) (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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