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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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竦泗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带征) 率的通知2005年8月8日竦地税政(2005) 56 号个人所得税预征(带征)率表(200507版) 注:1、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 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以下(含100元),暂不带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项目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个人所得税预征(带征)率表 (200507 版)注:上述项目分类标准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2竦泗县地方税务局、竦泗县人事劳 动社会保障局、竦泗县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 征”工作的通知
2、2007 年 12 月 18 日竦地税政(2007) 76 号五、征缴管理(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 关系统一由竦泗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竦泗县地方税 务局所属的泗礁税务分局、洋山税务分局、 小洋山税务分局和竦山税务分局负责征 收。(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 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申报制度,实行按月 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单位缴纳部分 由缴费单位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 核定后,由缴费单位一并代为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具体为:1、缴费单位根据上月单位缴费基数自 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在五、征缴管理(一)
3、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 照参保关系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 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 由属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 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申报制 度,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 方式。即单位缴纳部分直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个人缴纳 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 由缴费单位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具体为:1、缴费单位根据上月单位缴 费基数自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每月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 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 救助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 挂于相关网站,
4、缴费单位自行查询或到社保经办 机构进行查询,按本月核定的应缴费额,一并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 金)中代扣彳谶。3、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单位,其 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 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 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 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分的应缴费额,在每月15日前 (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 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 缴。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 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
5、构 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按本月核定的应缴费 额,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职工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 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3、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 单位,其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 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 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机关,由 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 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4、对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 员以及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调整等情况,造成缴费单位以前 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 的,其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4、对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员以及浙 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 缴费单位以前月份职工个
6、人应缴费额变动 调整的,其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 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的真实 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 4个月内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 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应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 作,多退少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对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缴费单 位,征收凭证使用“一户通”系统同城委 托收款凭证,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 国库。对确需完税凭证的缴费单位,可以凭 “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原件,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开“电子转帐完税 凭证”。六
7、、征缴措施核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 机关,由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 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 申报。(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 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年 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和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5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 工作,多退少补,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四)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 社会保险费相关数据信息,缴费 单位可在税务部门指定的网址中 查询。六、征缴措施(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 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 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 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 记管理暂
8、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 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等手续。本通知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 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 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 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 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 报的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记、注销登记等手续。本通知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 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
9、之日起3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 及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和社 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费 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 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 缴费登记。(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 理缴费申报的的,按照浙江省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 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 续3个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缴费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 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 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 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 的,主管
10、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 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 规定追缴。(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 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 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 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 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 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及时 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 追缴。(四)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 额或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缴费单位,按照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 条有关规定执行。(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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