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法律本科(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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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法律本科合同法023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并于合同的概念存在两种观点:债权关 系说、民事关系说。2、合同:是公正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3、合同的特征:01 .合同是一种合意: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需有两个以 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相互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 表示是全都的。0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0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 效果的民事行为。4、合同的分类:1 )出名合同、无名合同:出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赐 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无名合同:又称非典
2、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确定的名称与规 章的合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章不同。2)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6、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存续期间1 )要约的生效时间:我们我们国家接受到达主义,对于要约的生铲 时间应留意几个问题:01 .到达不愿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 要约人之把握,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把握的地方即为到达。0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撤回或修改内 容;03.接受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3、系统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若没明确规 定存续期限,应区分如下状况:0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即时作出承诺,才能对要 约人产生拘束力。0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要约中没有规定,则应确定一段合理 时间作为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人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 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必需时间。7、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 到达前、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回、撤销要约,同时要约人也可在要约中预 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
4、,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则撤回或撤销要约是有 效的。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寮质拘束力,即承诺适 格,指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有, 受要约人必需依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 承诺。8、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 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挡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毁灭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分: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前,而撤销 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8、要约失效:指要约丢
5、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缘由: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9、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01 .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02.承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03.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全都;04.承诺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约的要求.10、承诺生效的时间:指承诺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其意义表现 在:01 .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准备了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合同在何时生 铲,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
6、上 的义务。02.承诺生效的时间经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 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 起。11、承诺拖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 其承诺。我们我们国家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前或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2、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01.确认书:当事人接受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合 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02.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实行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同地 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03.以实
7、际履行的方式订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商定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接受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不得以未实行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 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04.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直接准备合同成立的时间。在确 定承诺生效时间时,应留意以下问题: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缘由导致承诺到 达拖延的。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其次,接受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假如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 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
8、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 时间,假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 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 间。假如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 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假如合同必需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 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05.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我们我们 国家规定当事人接受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
9、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 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接受数据电文表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在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行商定的除外。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 其特点如下:1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反其依恳切信用原则所应负义务:依据此原则订立合同时负有 确定的先契约义务,具体如下:01.无正值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0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03.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04.协作和照
10、看的义务。05.忠实保密义务。06.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3)造成了他人信任利益的损失。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恶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留意点:欺诈人 供应的虚假状况与合同内容有亲热关系;受害人基于虚假的状况而对合同 内容发生了错误熟识。3)泄露或者不正值地使用商业隐秘。符合要件:一,当事人必需知 道披露的信息属于
11、商业隐秘;二,泄露和不正值使用了商业隐秘。三,因泄露和不正值使用商业隐秘而给商业隐秘的全部人造成了损 失。4)其他违反恳切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 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15、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由于信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 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01.因信任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 检查标的物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02.因信任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预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 费用。0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条款:包括提示条款、主要条款 一般条款。2、提示性条款:当
12、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宅;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的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 立。它准备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合同 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具备某些 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其次,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准备。第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产生。4、合同的一般条款: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需具备的,当事 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
13、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 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称 为默示条款),分为以下几类:0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行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 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0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义的 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0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章。0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章,即某些明示或商定俗成的交易 规章在行业内上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05.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般条款。3 )特意特定条款。5、合同解释: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对此,应从以下方面把握:1
14、)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包括法官、仲裁员、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狭义的合同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2)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如意思模糊不清、模 棱两可或者相互冲突的语言文字的含义等。3)合同解释的效力:受理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做的解释,对 当事人具有较强执行的法律拘束力。6、合同解释的原则:1 )以合同文义为动身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 人争吵地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填补欠缺的合同条款;3)历史解
15、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 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要求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 须适合于合同目的;5)参照习惯或管理原则:即在合同文字或条款发生歧义时,按照习 惯与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 时,参照习惯与惯例加以补充;6)合法原则;7 )恳切信用原则。7、合同漏洞: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合同漏洞发 生的缘由有三:1 )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2)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未经表示,然未获合同,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 后再行协商;3)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法律法律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
16、,社 会公德而无效。有漏洞即应填补,补充的规章按合同法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 双方合同补充;合同不成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仍不 能确定条款内容的,依照法律的规定。8、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 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格式条款的解释优先适用下述规章:1)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表现为在对于特殊术语或文句、 外国术语、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接受理性人的标准。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 原则。3)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将它视为皆有 效,且
17、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5)个别协商条款优先原则。9、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1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地解释原则。2 )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要具体化为:01 .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 除违约责任。02.在条款采纳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状况下,假如免责 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 任。03.免责条款适用“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
18、形式,由于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 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 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需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 任何酬劳的合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其 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能担当较低的留意义务;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19、: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 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外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限于客运合同、保管合同等。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应或必需依据法律规定的 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实行 特定的形式。区分:在于是否应以确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明确时应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0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 不明确时应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05.在买卖合同中,当事
20、人双方商定:若买受人在确定期间内对货物的 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06.在当事人有权商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状况下,假如 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责任的状况下,假如免责条 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自责不明确时,依据不利于条款制 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采纳人所 负的责任。10、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合同义务。11、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 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理解为:1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3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公
21、正性;5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12、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一给付义务: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即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准备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即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关心主给付 义务的功能。从给付义务发生的缘由如下:(1 )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 )基于当事人的商定。(3 )基于 恳切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其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 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化而生的义务。它
22、主要包括:(1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 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转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二、附随义务:大体有如下几种:照看义务、保管义务、关心义务、保密义务 爱惜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1 )分类:(1 ) 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 能)。(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爱惜功能。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 述两种功能。2 )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的区分:(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准备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 同关系的进展而不断形
23、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 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 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 时履行抗辩权。(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 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 定请求损害赔偿。13、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 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们我们国家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 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
24、受书面形式的,应接受书面形 式”。总的说来,合同形式分为商定形式、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 要式的原则。1 ) 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往事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集市的现 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接受口头形式。缺点:发生事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2)书面形式: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一般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合同。要 求如下: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 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种类:表格合同 合同确认书、格中国合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 证不是合同本身,其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间已存在合同关系。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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