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汽车买卖合同范本_汽车买卖合同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本】汽车买卖合同范本_汽车买卖合同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汽车买卖合同范本汽车买卖合同 格式汽车买卖合同范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汽车买卖一事,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买卖汽车合同,以资 共同信守履行。一、卖方将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卖给买方所有(车牌号为:)o二、经双方议定,车价款为 万元,合同生效之日买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车价 款。卖方于年 月 日移交车和相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所 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三、移交车时,买方应对该车规费的缴纳、交通事故、证照、债务、车况、 随车工具等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再移交
2、车和支付车价款。四、该车至 年 月 日止未曾转让、出租、抵押、合伙等,产权无纠纷,无 其他共有人,属卖方所有。五、自买方接车之日起,应承担规费的缴纳,营运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等, 卖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一方 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罚款。6,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 此所受的损失。第H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一,应及时向对方 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3、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 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 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
4、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 式 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0年月日 年月日11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汽车买卖合同范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签定地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签定时间:年 月日一、汽车型号及金额:汽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合格证号车架号海关单号商检单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地点、方式:交车地点:交车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三、质量、维修: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
5、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3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4 .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销售票;(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5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7 .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
6、 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8 .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 的,依法承担责任。9 .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 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份(市场 留存期一年)。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7、年月日 年月日汽车买卖合同范文3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 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1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 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
8、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 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 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 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 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o(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随主机的
9、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 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 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 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 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 受人另
10、外收醛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 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 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 .产品的交货单位: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 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 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买受人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o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
11、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 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 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 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 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 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 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 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12、。)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 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 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 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 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 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 格执行。)2 .产品货
13、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 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 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 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
14、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 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 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 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15、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 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 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 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 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 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 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
16、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4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 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 失费用。5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 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 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
17、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7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 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 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 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 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1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 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 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 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 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 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