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化宠物精神赔偿的合理性分析及司法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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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化宠物精神赔偿fi蛤理粉析及司法考量2020年7月,张某因出差将饲养了三年的阿拉斯加犬寄养在了宠物店,并签订了寄养协议。然而其宠物犬却在寄 养期间死在了宠物店,于是张某起诉该宠物店赔偿其宠物犬损失及精神损害。法院认为,该宠物犬与张某多年的共同生 活让张某对其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其死亡事实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伤,判决宠物店赔偿张某宠物犬损失3000元及精神 抚慰金5000元。2020年9月,陈某将饲养八年的泰迪犬送到宠物店洗护,却因宠物店过错被他人寄养在宠物店的大型犬咬死,陈 某遂起诉该宠物店要求赔偿其宠物犬损失及精神损害等费用。法院认为,陈某一家与宠物犬在八年的相处中建立了深厚 的感情,但不符
2、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由宠物店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000元,并书面致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逐渐进入了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在朝夕相处的陪伴中,宠物甚至成为了部分人生 活中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分享着饲养人的喜怒哀乐,其伤亡也给饲养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宠物受侵害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不同观点,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从而 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特定条件下才会考虑。所以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在所饲养宠物受到侵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 偿金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为了此类问题得到更有力的解决,本文对侵害人格化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
3、步探 讨。人格化宠物的相关概念界定(一)宠物当今社会中,宠物较为常见,范围也很广,是人类出于非经济目的豢养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等。在多数国家 的法律中会把宠物限定在动物的范围内,认为是具有陪伴和娱乐属性的动物,与饲养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精神联系。从 字面来看,宠物既有“宠”的属性,也有“物”的属性。“宠”主要突出其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强调与饲养人之间的精神联系。 “物”的属性主要突出其现实物的本质,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一项合法财产。从饲养宠物的实际情况来说,宠物较多体现的 是其财产属性,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其精神利益是在与宠物相伴期间饲养人单方面主观上产生的, 与饲养人的情感投入有
4、关。从司法现状来看,宠物受到侵害后,一般也会作为饲养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二)人格物人格物是近些年在民商法研究中出现的一个新兴概念,它是指与人格利益相关,能够体现人的深厚感情与意志, 其毁损灭失会造成相关人极度痛苦,且不可能找到替代物的特定物。由此可见,判断一个物是否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定物, 主要看三点:1.人格利益。这是区别于一般物的主要方面,在具有一般物的财产价值之外,人格物还具有一般物所没有 的寄托于物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方面的人格利益,并且其人格利益方面的价值甚至远超其作为一般物时的财产 价值。2.情感价值。一般的物出于满足所有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其使用价值大于附着其上的
5、情感价值。但当物品所有人 把特殊的情感投入到该物品之时,其对于物品所有人的情感价值将远大于物品本身的价值,如已故亲人的遗物、珍藏多 年的照片等,在物与所有人之间建立了密切关系,寄托了情感意义。3.不可替代。康德曾指出:“一样有价格的东西,可 以用另外一种等价物来替代它;而超越所有价格,亦不可能有等价物的东西,才有它的尊严。”人格物便是这样不可替代 的,于特定人群而言,在倾注情感寄托之后,无法被其他等价物所取代,它的毁损或灭失将对所有人的精神产生一定的 损害,难以用其财产价值去衡量和抚慰。(三)人格化宠物通过解释宠物和人格物的概念,不难理解人格化宠物,其实就是能够承载人格利益的、被视为有性格有情
6、感的动 物,在饲养人的眼中,宠物不只是作为普通的动物而存在,而是在其身上寄托了特殊的精神诉求。但也不是所有的宠物 都属于人格化宠物能够承载人格利益,判断一个宠物是否属于人格化宠物还需满足两个条件:1 .宠物自身的特定性,即 该宠物在其同种类动物中所表现出的独特属性。例如,饲养人即便拥有同一种类的数个宠物,也能清楚地辨别每个宠物 的不同特质。2.宠物与饲养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即宠物于饲养人而言是不可替代的,即便换一只外貌体型基本一致的动 物,也不能复制饲养人与原宠之间的情感联系。例如,饲养人与其宠物相伴多年,宠物早已承载了其太多的精神安慰, 在宠物死后,即便换一只外貌同样的动物,也无法复制其与原宠
7、物间的情感牵绊。二、侵害人格化宠物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在民事活动中,侵害公民的民事权利,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 神活动和公民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最早可从1987年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找到,其中第一百二十条的 规定中虽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却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思。最早以“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出现是在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但仅规定了对于名誉权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
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对精 神损害赔偿的很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其他人格利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里的“其他人格 利益”概念的提出,实现了对人格权益较全面而广泛的保护。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 内容,客体范围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但并没有列举具体涵盖的范围,在后期的司法实践中,会出 现并且此条没有列举其中具体包含的范围。3(二)侵害人格化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分析1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利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宠物情感认知的改变,越来越多家庭饲养宠物并将其视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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