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装修、机动车停放、物业管理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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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装修、机动车停放、物业管理该规定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 管理和房屋装饰装修、机动车停放、生活垃圾分类、宠物管理、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公共收益用途分配和使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2、管 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 效调整业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 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并 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的内容为准。4、业主、使用人应
2、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 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小区名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 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条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的
3、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本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共用部分应当由一家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声污染、维 修养护、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文明居住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违反规范且属于征信范围的 不文明居住行为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四条 物业使用的基本原则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对物业使用的相关规 定以及以下的相关专项规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一;(-)机动车停放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二;(三)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三;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2)地下每户第一辆一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口(或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原始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之外区域设置的停车位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口(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
5、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三)地下建设单位产权机动车停车位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月;停车位物业费按照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由车位产权人支付。第七条外来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一)登记为亲情卡车辆的停车收费:每次停车 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 小时(不含)至 小时(含)为 元/辆。超过 小时(不含)以上部分按外来车辆处理。(-)外来车辆的停车费:每次停车 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 小时(不含)后,每小时为 元/辆;每个自然日最高收取 元/辆。第八条收费凭证车辆停放人应自觉按照约定交纳停车位物业费、租赁费
6、、临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应 加强管理,规范收费,不乱收、不多收、不漏收,收费后应向交费人出具专用票据,交费人 应妥善保存票据备查。第九条公务车辆公安、国安、消防、急救、环卫、公共服务、应急维修及其他行政机关等因工作需要的 公务车辆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和密切配合,并做好记 录。第十条僵尸车辆对于长期停放且不交费的机动车辆,业委会、居委会、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告、电话 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车主拒不移车的,由业委会或停车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强制拖离,因拖车产 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无法联系车主的,业委会或停车管理 单位应报请街镇
7、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残疾人车辆本住宅小区业主持有残疾(下肢)证及C5驾照的,经业委会、居委会审核,该业主、 亲属购置的机动车车辆享有优先停放其住址附近停车位的待遇,停车管理单位视停车位使用 情况就近指定机动车停车位停放。第十二条新能源车辆1、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根据业委会提出的具体位置等要求,在停车 管理单位监督下,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私人自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且与本住宅小区内新 能源车主分时共享。2、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根据业委会提出的具体位置等要求,在停车 管理单位监督下,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本住宅小区专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电费由用
8、户 自理。新能源车需要充电但专用充电装置车位被非需充电车辆使用时,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理 解、友好协商,并协助停车管理单位移动车辆。严禁此类停车位变相为新能源车的固定机动 车停车位,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将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的本住宅小区专用新 能源车充电装置对社会开放共享。3、地下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安装新能源车自用充电装置的,应当经产权人同意,并委托 专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停车管理单位监督下安装。严禁此类停车位充电装置对非本住宅小 区业主、使用人开放共享。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禁止新能源车飞线充电,停车管理单位要做好类似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现、劝阻、
9、报 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排除危害的工作。第十三条违约的特别处理(-)发生本专项规约第四条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将违规车辆 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予以记录并告知业委会。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可以在小区内公开曝光警示,累计 次公开曝光警示且无效的,0其中设置地锁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 o(二)因车辆停放或行驶不当,造成共用设施设备、绿化、道路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车 主应当主动向停车管理单位报告,并负责及时修复或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对于隐瞒不报 擅离现场者,经查实后,授权停车管理单位限制其车辆进入小区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三)对故意损坏道闸、殴打停车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或
10、通道等恶意行为,停车 管理单位可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处罚,行为人须对其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专项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业主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姓名与本住宅小区房屋的不动产 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一致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本住宅小区业主为该单 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股东的,应提供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单位登记证明;车辆 所有人为单位,且该车辆配发给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的,应提供由该单位开具的车辆配发使 用证明,并加盖与行驶证登记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亲属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与业主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
11、母)车辆。车主本人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其他有关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车辆所有人不在本住宅小区长期居住的,其车辆登记为外来的亲情卡车辆。(三)租户车辆,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与车辆行驶证姓名相符的车辆。若经查实租户有群 租情况且拒绝整改的,则对该户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停车登记。(四)外来车辆,是指不属于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车辆。(五)僵尸车,是指停放在本住宅小区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且超过半年未支付停车 位租赁费,或长期无人使用维护,导致外观严重污损、或车身严重残破、或车轮不全的无主 车辆。(四)宠物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四;(五)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五;(六)公共收益用
12、途分配和使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六;(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七;(八)房屋附属物及其他相关约定:1、阳台封闭;2、晾晒架安装;3、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4、太阳能热水器安装;5、雨棚安装;6、花架安装;7、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8、o第五条 房屋转让与房屋出租(-)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 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自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 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委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
13、积 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1、业主、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 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3、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4、o(三)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补足专项维修资 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第六条规划配建电梯的使用(-)监督电梯安全使用的管理1、业委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本住宅小区电 梯进行年检、电梯限速装置检测、负荷下行检测
14、等义务;2、本住宅小区电梯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超过15年的,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 全评估以及实施相应的修理、改造、更新工程;3、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物 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4、o(二)遵守电梯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1、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2、业主、使用人携带宠物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宠物管理规约(附件四);3、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 载荷的电梯;4、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厢门;5、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
15、梯零部件;不得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 操作电梯;6、不得携带危险品、电动自行车乘用电梯;7、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七条加装电梯的相关事项经核实,本住宅小区 门牌幢经前期评估符合电梯加装要求,按照本市加装电梯的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流程。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本门牌幢全体出资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份额,享 有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前期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能耗、 维修保养、日常保洁等费用,后期改造更新等费用,均由加装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加装电梯 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
16、权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 梯所有权人,且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自动承继加装电梯的权利 和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应当将加装电 梯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明确告知承租人、借用人或使用权的其他取得人。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本住宅小区 (设置/不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具体位置在, 应当使用本住 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 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
17、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以及专有部分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 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九条 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场地使用(-)履行消防安全义务1、遵守并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4、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5、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等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 患;6、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18、;7、o(二)禁止在本住宅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6、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按规定使用明火;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9、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第十条绿化修剪、迁移、砍伐与调整本住宅小区绿化的修剪、迁移、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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