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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n n时代主题的转变时代主题的转变 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 十九世纪:革命十九世纪:革命治理治理n n法律思想的转变法律思想的转变 古典自然法已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开始受古典自然法已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开始受到批驳,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西方法律思到批驳,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西方法律思想走上了多元发展的道路。想走上了多元发展的道路。十九世纪西方最主要的法学思潮:n n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n n以奥斯汀为代表的早期分析实证法学n n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主义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
2、想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n n边沁的生平与著作n n功利主义的法律观n n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n n民法和刑法思想 杰里米杰里米 边沁边沁(JeremyBenthamJeremyBentham,1748-18321748-1832),),英国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思经济学家和法律思想家,功利主义理想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毕生论的创始人。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驱和领袖。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 1748-1832 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边沁所处
3、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19世纪英国法
4、制改革运动以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威慑说”、“规范强化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教育改造说”、
5、“满足复满足复仇说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边沁的生平与著作 (一)生平n n17481748年年2 2月,边沁出生在伦敦。他自幼体弱,多愁善感,月,边沁出生在伦敦。他自幼体弱,多愁善感,天资早慧,少年老成,天资早慧,少年老成,1212岁即进入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学习岁即进入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学习法律,法律,17631763年大学毕业后又进入林肯律师学院继续深造。年大学毕业后又进入林肯律师学院继续深造。n n17641764年边沁重访牛津时,发现了普利斯特利的小册子年边沁重访牛津时,发现了普利斯特利的小册子政政府论府论,从中获得了,从中获得了“
6、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后来这一后来成为其功利主义思想核心的原则。成为其功利主义思想核心的原则。n n边沁终生未婚,从边沁终生未婚,从17821782年起一直担任伦敦大学教授,年起一直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1832年以年以8484岁高龄而得享天年,在半个世纪的执教生涯中笔耕岁高龄而得享天年,在半个世纪的执教生涯中笔耕不辍,著作等身,生前发表部分作品,死后仍有大量遗著不辍,著作等身,生前发表部分作品,死后仍有大量遗著被陆续整理出版。被陆续整理出版。(二)著(二)著 作作 边沁的主要著作有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政府片论(17761776年)、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道德
7、与立法原理导论(17801780年)、年)、司法证据司法证据原理原理(18271827年)、年)、宪宪法法典法法典(18301830年)等。年)等。边沁的遗稿甚多,有关的边沁的遗稿甚多,有关的发掘整理工作延续至今,发掘整理工作延续至今,19451945年英国还编辑出版了年英国还编辑出版了被定义的法理学的界限被定义的法理学的界限(17821782年完成)。年完成)。二、功利主义的法律观(一)思想渊源:功利主义原则(一)思想渊源:功利主义原则 边沁认为,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痛苦和快乐是人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是人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行为的动力,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定行为的动力,
8、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人无不以快乐作为生活目的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人无不以快乐作为生活目的和道德标准,凡能求得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简言和道德标准,凡能求得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简言之,功利主义就是之,功利主义就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既是。它既是衡量善与恶、区分是与非的标准,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衡量善与恶、区分是与非的标准,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区分法律好坏的尺度。则,区分法律好坏的尺度。边沁说:边沁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
9、什么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二)法律的解释者和评论者的区分 解释者的任务是向我们了说明他所认识的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则是向我们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因此前者的任务主要是叙述或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则是探讨理由。解释者在他的范围内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评论者则由于他所评论的事情有时牵涉到那些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问题,所以要和感情打交道。法律是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中有差别而且差别很大;然而,法律应该是什么,在所有的国家中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解释者永远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国家的公民;而评论者则是。或者应当是一个世
10、界公民。一个解释者要说明的是,立法者和他手下的法官已经做了什么;而评论者则建议说,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些什么。区分: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三)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三)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 1、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 边沁认为,法律是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纳的命令的总和。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义务。如果公民。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制裁制裁。2 2、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 (1 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 2)这种命令是针对所有人发的;)这种命令是针对所有
11、人发的;(3 3)这种命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这种命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4 4)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 5)如果不执行这种命令就会受到制裁。)如果不执行这种命令就会受到制裁。(四)法律的分类 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他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非强制法、命令法和处罚法、普通法和地方法、国际法和国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现行法和废止法、基本法和具体法。三、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 (一)立法原则(一)立法原则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即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即“为最大多数人增进最大的幸为最大多数人增进最大的幸福福”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
12、则,也是立法的惟一目的。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的惟一目的。此外,此外,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是前一原则的延伸。这一原则是前一原则的延伸。(二)司法改革(二)司法改革 边沁认为,英国的法律既古老又不完善,司法更加不边沁认为,英国的法律既古老又不完善,司法更加不堪,拖拉、专横、混乱。他主张英国法律要重新制定,司堪,拖拉、专横、混乱。他主张英国法律要重新制定,司法程序要简化,监狱要改建,审判效率要提高,程序法和法程序要简化,监狱要改建,审判效率要提高,程序法和律师制度要完善。律师制度要完善。四、民法和刑法思想 (一)民法思
13、想(一)民法思想 边沁把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民法之中,创立了独具风格的民法思边沁把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民法之中,创立了独具风格的民法思想。他强调要以功利原则为出发点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想。他强调要以功利原则为出发点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法律要保护财产的安全,因为这是获得最大幸福所必需;强调财强调法律要保护财产的安全,因为这是获得最大幸福所必需;强调财产的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产的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二)刑法思想(二)刑法思想 边沁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决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犯罪可以按照边沁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决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犯罪可以按照行为
14、的方式造成的伤害、侵犯的客体进行分类。边沁把犯罪分为私罪、行为的方式造成的伤害、侵犯的客体进行分类。边沁把犯罪分为私罪、半公罪、公罪,主张以功利的原则精神为指导对犯罪者施以刑罚,也半公罪、公罪,主张以功利的原则精神为指导对犯罪者施以刑罚,也就是对犯罪者施加苦痛,以期达到防止和消灭犯罪的目的。就是对犯罪者施加苦痛,以期达到防止和消灭犯罪的目的。第二节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n n奥斯丁的生平与著作n n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n n法的定义和特征 奥斯丁在学术上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并且参考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但在研究方法上又有所创新,建立了法理学这一学科。他把法律(主
15、权者的命令)、法律研究即法理学(实在法分析)、法律的共同原则(功利)贯穿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逻辑严密的法学理论,使得法学从古典自然法学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研究的学问。一、奥斯丁的生平与著作n奥斯丁1790年3月出生于英格兰一个磨坊主家庭,16岁应征入伍,退役后学习法律,1818年获得律师资格。n1825年,奥斯丁放弃律师执业,次年受聘于新成立的伦敦大学准备讲授法理学,1829年正式开课,一批学生如约翰密尔后来成为英国政治、法律和哲学领域的杰出人物。n1832年6月,奥斯丁辞去教职,1833年被任命为刑法委员会委员,于1834年在内殿律师学院开设法理学讲座。后基于朋
16、友的推荐,奥斯丁出任驻马耳他的皇家特派员,但由于人事更替被解职。n1838年奥斯丁从马耳他回到英国,而后又迁居大陆,其分析法学思想获得广泛赞誉,但是直至逝世,奥斯丁在他的祖国声名不显。奥斯丁在生前发表了他授课奥斯丁在生前发表了他授课的前六篇讲义,即的前六篇讲义,即18321832年出版的年出版的法理学的范围之确立法理学的范围之确立,死后,死后全部授课讲义由其夫人和生前好全部授课讲义由其夫人和生前好友坎佩尔整理出版,即友坎佩尔整理出版,即法理学法理学讲义讲义(18611861年),被后人视为年),被后人视为奥斯丁著作的权威版本,该书所奥斯丁著作的权威版本,该书所开创的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在此开创的
17、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在此方法下确立的法理学研究对象,方法下确立的法理学研究对象,使奥斯丁成为使奥斯丁成为“分析法学之父分析法学之父”。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n n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和和“实际上是这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样的法律”,前者是抽象的、理想的法律,后者是具体的、,前者是抽象的、理想的法律,后者是具体的、实在的法律。实在的法律。n n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他说: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他说:“法理学科学(或简法理学科学(或简称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称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
18、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学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以功利原则作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以功利原则作为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为衡量实在法的标准。n n法学家法学家所关心的只是法律是什么,所关心的只是法律是什么,立法者立法者所关心的是法律所关心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应当是什么。n n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说明。也就是说,通过对实在法律规范进行抽和原则予以说明。也就是说,通过对实在法律规范进行抽象的分析和解剖,揭示其成分和组成。通过对世界各国古象的分析和解剖,揭示其成分和组成。通过对世界各国古往今来的
19、法律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概括出一般原则和特征,往今来的法律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概括出一般原则和特征,包括权利、义务、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的概念及其相包括权利、义务、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至于法律的好坏则不作任何评价。互关系。至于法律的好坏则不作任何评价。三、法的定义和特征(一)法的定义:法律命令说(一)法的定义:法律命令说 奥斯丁将法定义为:奥斯丁将法定义为: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制裁。奥斯丁:奥斯丁:“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
20、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n n命令性命令性n n强制性(制裁性)强制性(制裁性)n n义务性义务性n n主权者主权者法律的命令性 所谓命令,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所表明的一所谓命令,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所表明的一种希望,要求他人或另一部分人按照这种希望去种希望,要求他人或另一部分人按照这种希望去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希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希望是命令,但不是所有的命令都是法律,只有那望是命令,但不是所有的命令都是法律,只有那些普遍的命令,也就是那些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些普遍的命令,也就是那些
21、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命令才是法律。必须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命令才是法律。这种命令可以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可以是主权这种命令可以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可以是主权者授予立法权力的官方机构颁布的。法官是实际者授予立法权力的官方机构颁布的。法官是实际的法律制定者。的法律制定者。强制性(制裁性)强制性(制裁性)这是法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者施以痛苦,进行惩罚。如果没有强制性作为后盾,则命令不能成为法律。义务性义务性 即命令中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没有权利义务构不成法律规范。权利由义务产生,义务保证权利的实现。主权者主权者 法律
22、是由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主权者是基于习惯、成见和功利产生的。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主权者有权制定和颁布法律,但主权者则不受法律的限制。第三节第三节 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思想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思想n n萨维尼的生平与著作n n法律的起源: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n n法律发展的三个阶段n n法的本质和特征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年),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初创时期的重要理论家和杰出代表。一、萨维尼的生平和著作一、萨维尼的生平和著作n n萨维尼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之家,先后于萨维尼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之家,先后于马堡
23、大学、耶拿(今名弗里德里希马堡大学、耶拿(今名弗里德里希 斯希尔勒)斯希尔勒)大学学习,潜心于法律的研究,毕业后曾在马堡大学学习,潜心于法律的研究,毕业后曾在马堡大学、耶拿大学讲授罗马法。大学、耶拿大学讲授罗马法。n n18011801年任柏林大学罗马法教授,并任该校校长,年任柏林大学罗马法教授,并任该校校长,从事教学工作长达从事教学工作长达3030多年。多年。18151815年,与其朋友、年,与其朋友、历史学家埃希霍恩等共同创办了历史学家埃希霍恩等共同创办了历史法学时评历史法学时评。n n1842184818421848年期间他弃教从政,担任普鲁士政府年期间他弃教从政,担任普鲁士政府法律修订
24、大臣;法律修订大臣;18481848年革命后失去了政府职位,年革命后失去了政府职位,转而从事学术研究,直到逝世。转而从事学术研究,直到逝世。萨维尼的著作萨维尼的著作 萨维尼的重要著作有论当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历史(18151831年)、当代罗马法制度(18401849年)等。论当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论当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影响的影响 法学家康特洛维奇:法学家康特洛维奇:“萨维尼的小册子满足萨维尼的小册子满足了一切人的需要。于王室言,他们高兴,因为小了一切人的需要。于王室言,他们高兴,因为小册子赋予他们抵制激进立法改革的护身符;民主册子赋予他们抵制激进立法改革的护身
25、符;民主派欣然,至少肝火停匀,因为萨维尼明示法律来派欣然,至少肝火停匀,因为萨维尼明示法律来自民众生活而非法自君出;法学家们备受鼓舞,自民众生活而非法自君出;法学家们备受鼓舞,因为萨氏强调他们乃是法律知识的合法垄断者,因为萨氏强调他们乃是法律知识的合法垄断者,在发现和表述法律的技术过程中,其思其虑,得在发现和表述法律的技术过程中,其思其虑,得为法官亦步亦趋的司法圭臬;最后,民族主义者为法官亦步亦趋的司法圭臬;最后,民族主义者也分享到自己的一份,因为小册子通篇的主题就也分享到自己的一份,因为小册子通篇的主题就是申说德国民族与德国法的特性。是申说德国民族与德国法的特性。”二、法律的起源:法律是民族
26、精神的产物二、法律的起源: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n n贺卫方:贺卫方:“民族精神民族精神”(VolksgeistVolksgeist)是萨维尼)是萨维尼思想里最重要的关键词。思想里最重要的关键词。n n萨维尼既否认法是理性的产物,也否认法是人的萨维尼既否认法是理性的产物,也否认法是人的意志的产物,在他看来,法是自发地不知不觉地意志的产物,在他看来,法是自发地不知不觉地逐渐产生的,其中没有斗争,没有飞跃,没有新逐渐产生的,其中没有斗争,没有飞跃,没有新陈代谢。陈代谢。“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
27、手段来创建”“”“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随着民族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萨维尼的法律思想强调每个民族的历史发展对法律的演变及其特点的重大影响,认为习惯法早于制定法,从而认为习惯是最重要的法源。萨维尼表达的是一种注重本国历史、要从民间的生活中寻找法律规则和精神的主张,他也对于立法本身表达怀疑,认为法律如同语言,我们不能说立法者创造了法律,
28、一如不能说是语言学家创造了语法。二、法律发展的阶段 针对古典自然法学主张的法不外是人类理性的形而上学的静止观点,萨维尼认为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 学术法 法典法 n n第一阶段是第一阶段是习惯法习惯法,它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之中。,它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之中。n n第二阶段是第二阶段是学术法学术法,它主要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在,它主要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在这个阶段,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民族生活中不可分这个阶段,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民族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是法学家所掌握的特殊科学。在此阶割的部分,另一方面是法学家所掌握的特殊科学。在此阶段法既有政治
29、性成分,又有技术性成分。段法既有政治性成分,又有技术性成分。“这时法学家是这时法学家是以民族代表的资格负责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因而要求法学以民族代表的资格负责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因而要求法学家必须有历史的眼光,熟悉各个时代各种法律的历史精神,家必须有历史的眼光,熟悉各个时代各种法律的历史精神,还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能洞察了解每个具体的法律概念、还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能洞察了解每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整体间的联系,把握其精神实质法律规范与整体间的联系,把握其精神实质”。n n第三阶段是第三阶段是法典法法典法,习惯法和学术法达到统一。法典的出,习惯法和学术法达到统一。法典的出现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
30、程,瓜熟蒂落,水到渠成,非人力现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瓜熟蒂落,水到渠成,非人力可为。可为。萨维尼认为,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萨维尼认为,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最适合德国实际需要的,是最适合德国实际需要的法律。萨维尼法律。萨维尼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在他,在他看来,看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是当时流行的外来观念,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是当时流行的外来观念,离开了民族的意识和传统离开了民族的意识和传统。萨维尼断言,只有当。萨维尼断言,只有当科学和理论为立法制造了种种可以使人相信的原科学和理论为立法制造了种种可以使人相信的原理并且实
31、践证明这些原理正确之后,才能够进行理并且实践证明这些原理正确之后,才能够进行法律改革,才能够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法律改革,才能够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反对制定法典反对制定法典 作为思想家,萨维尼一致被视为一种极度保守的人物,他反对编纂法国式的法典,甚至反对法典本身。他以罗马法的发展历史为例,当法律生机勃勃地发展的时候,并没有编订法典;反而是在国家走向衰亡的时候,大规模的法典出现了。他激烈地认为拿破仑法典是一部糟糕透顶的法典。他认为编纂法典会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法典要内在地统一,则应当由一个人来编纂,但是,没有一个法学家的智力可以胜任如此艰巨的任务;于是只好由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可是,
32、集体的作品又不可避免地带有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另外,编纂法典通常意味着法律史发展的一种断裂,它会破坏对过去的研究,使得法学思维陷入瘫痪。“历史是一个崇高的女教师;只有通过她,才能够与民族的原始生活维持活生生的的联系。如果这项联系丧失了,则民族中最优秀的部分将被剥夺。”三、法的性质和特征三、法的性质和特征 1 1、法的性质、法的性质 法的性质亦即法的本质与法的本源亦即法的起源互为法的性质亦即法的本质与法的本源亦即法的起源互为表里。表里。萨维尼认为,既然法起源于民族的习惯,萨维尼认为,既然法起源于民族的习惯,法就是世代法就是世代相传的相传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民族精
33、神”或或“民族民族共同意识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萨维尼说: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萨维尼说: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独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了该民族独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的才能和意象,将其联结为一体的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的才能和意象,将其联结为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 萨维尼认为,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应该有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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