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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PP 技术壁垒规则分析 及我国的应对 安佰生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技术壁垒,是当前国 际 经贸规则的重点和难点。美国主导的 “ 跨太平 洋伙 伴关系 ” (以下简称 TPP )谈判已经达成一致 , 其 中在技术壁垒方面取得一定进展。技术壁垒的 本质 是什么?为什么它如此重要?规则谈判又如 何艰 难? TPP 在技术壁垒规则方面有哪些进展? 中国 将如何应对?本文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 的分 析和探讨。 _、深入认识技术壁垒的本质 一 般 认 为 , 世贸 组 织 ( 以下 简 称 WTO)意 义上 的 技 术性 贸 易壁 垒 ,是 指 技
2、术 性贸 易 壁垒 协定 (以下简称 TBT 协定)所指的技术法规、 标 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导致的贸易壁垒。这种说法 只是 一种方便的表述,并不能准确地表达技术性 贸易壁 垒的内涵和外延,无法让我们充分认识技 术性贸易 壁垒的本质和内容。 认识技术壁垒,首先需要认识国内规制。西 方国家国内规制是从侵权法演变而来的。最初产 品 缺陷等导致的伤害一般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自工 业革命以来,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由此导 致的社 会问题日益严重,侵权法的局限就暴露出 来,国家 开始政治性介人,通过政府直接立法规 制,与侵权 法共同应对产品责任等问题。 在西方权力分立政治体制下,对健康、安全、 环保等社会管理
3、事务的管理权属于立法机构。工 业 革命以来,健康、安全、环保等社会事务管理 日益 技术化,立法部门难以胜任对这些复杂事务 的立法 管理,开始越来越多地将管理权授权给行 政部门, 用行政部门技术官僚体系的优势来弥补 立法部门 的信息和技术约束。在对行政部门进行 立法授权的 同时,立法部门通过行政性程序法对 行政部门的立 法作出程序性 约束,即规定行政部 门立法需满足通 报法规草案、供公众进行评论的 程序要求,以保证 充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此 外,司法机构依据必 要性原则对行政部门立法和 2 0 1 6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 0 期 ) 一 2 3 3 执法进行司法审查。 “ 必要性测
4、试 ” 是行政法基 本 原则,其核心要求为行政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 目标 对私人作出的限制不得超过实现公共管理目 标所 必要的限制。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如果涉及 大量技 术问题需要通过标准进行规制,则需援引 私人部门 制定的标准,而非由政府制定标准。这 一方面是为 了防止在私人部门已经制定标准的时 候政府重复 制定标准造成浪费;另一方面更主要 的是,政府在 制定标准方面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市 场信息都没有 企业等私人部门掌握的信息更为充 分和准确。 这样一来,立法授权和受制于行政程序法意 义 上的透明度约束、必要性测试和法规援引标准, 成 为美欧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WTO 借鉴了美欧 行政 法的基本做
5、法谈判达成 TBT 协定。当然, 美欧 国内行政法的立法目标是实现公权力与私权 利之 间的平衡,而 TBT 协定则是实现国家规 制主权 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为此, TBT 协定 的主 要规定是各国有权为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而采 取限 制贸易的措施,但这些限制措施仅为实现其 公共目 标所必需,不得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为实现 该目标, TBT 协定作出了三个方面的 主要规定: ( 1 ) 成员技术法规应以国际标准为 基础;( 2)成 员技术法规草案向 WTO 成员通报 并允成员提出评 论意见;( 3)成员技术法规对 贸易的限制仅以实现 国内管理目标为限度,即应 符 合必要性测试要求。 20 世
6、纪 90 年代 WTO 在针对农产品贸易的 谈 判时,将 TBT 协定拓展至农产品,形成了关 于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 SPS 协定)。服务贸易领域没有就国内规制 进行深人 的谈判,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6 条 “ 国 内规制 ” 授权 WTO 就此进行谈判。在谈判之前, 协定已经 就采用国际标准、 “ 必要性测试 ” 等原 则性要求作 出了与 TBT 协定 SPS 协定类 似的规定。从 宽泛的角度说,世贸组织的技术壁 垒应包括 TBT 协定 SPS 协定以及服务 贸易总协定( GATS) 第 6 条项下的贸易壁金。 这也是 WTO 2012 年世界贸易报告将 TBT 协 定
7、SPS 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国 内规 制统称为非关税壁垒的原因。 具体到 TPP 协定,技术壁垒协定范围进一步 被 拓宽,更多章节涉及技术壁垒 /国内规制的相 关内 容。因此, TPP 协定中的 TBT、 SPS、投资、 跨境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金融服务、电信、电子 商务、 政府采购、劳工、环境、规制适恰性、透 明度与反 腐败、例外和总则等章节,不论从程序 上的透明度 的角度,还是从援引标准协助监管以 及符合必要性 测试要求的角度看,均涉及技术壁 垒相关内容。 二、 TPP 技术壁垒相关章节与 WTO TBT 协定之比较 TPP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不仅在范围上 被 大大拓宽,涵盖多个章节,
8、而且在具体内容与 WTO 的 TBT 协定相比也有诸多差异和超越。 在结构上, TPP 技术性贸易壁垒被拆分、细 化。 除专设的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章节外,还专 门就透 明度、规制一致性等制度性问题单设章节, 另外还 针对具体产品领域, TPP 在 “ 技术性贸易 壁垒 ” 章 节内以附件的形式针对具体产品如电子 信息产品 等,进行更为细致和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通过结构 调整, TPP 将国内规制的横向制度性安 排渗透到不 宜也没有必要进行货物 /服务区分的 领域,如电子 商务,以便增强规则可管理性,避 免 WTO 内没有 必要的货物 /服务区分。 在内容上, TPP 方面对国内规制措施
9、的制 定 的透明度和执法细节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 的规 定,如明确法规草案应向缔约方利益方,而 非 TBT 协定那样仅允许成员政府进行评论等; 另一方面 则对一些刚性约束务实地回避或弱化,如进一步强 调缔约方的国内规制主权,尽量通过 非约束性的规 制一致性( “ 良好规制实践 ” )指 导缔约方政府提 高国内立法质量,从而间接减少 或消除技术性贸易 壁垒等。 TPP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及相关章节与 WTO 234 一中国法律评论 策 略 Strategies 2 0 1 6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 0 期 ) 一 235 TBT 协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差 异 和推进。
10、 (一)关于国际标准的界定 WTO TBT 协定等要求采用国际标准, 但 如韩国在美韩和欧韩自贸区谈判中分别同意了 美、 欧力主的界定方式。 (二) 透明度 透明度是国内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程序性规 除 SPS 协定外( SPS 协定明确 IPPC、 OIE、 定,也是 TBT 协定的重要内容。 TBT 委员会 还 CODEX 这三个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为 SPS 意义上 的国际标准), TBT 及其他相关协定除要 求国际机 构或体系的 “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 WTO 成员的有 关机构开放 ” 外,对什么是国际标准化 组织别无其 他界定。 TPP 协定则明确要求按照世 贸组织 TBT 委员会 20
11、00 年决议确定的原则来界 定国际标准。 2000 年 TBT 委员会曾通过一项决 议,确定了国际 标准制定应符合的六项原则: “ 透 明 ” “ 开放 ” 等。 TBT 委员会决定并没有法定约 束力,而 TPP 将其作为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美国 的意志和利益, 对传统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 准化组织 ( ISO )、 国际电工委员会 ( IEC )、国 际电联( ITU)等有 一定负面影响,也影响了欧 盟的国际竞争力。 TBT 委员会确定的这些原则和美国国家标 准 学会( ANSI)认可美国标准化组织所依据的 要求基 本一致,美国的标准化组织大都可自称符 合 TBT 委员会的六项原则。这样一来
12、,美国国内 诸多标准 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就可以直接上升为 TBT 协定 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欧盟在 WTO 多哈新一轮谈判 中提出提案,要求在 TBT 协定 框架下明确国际 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 委员会( IEC)、国 际电联( ITU)等机构的国际 标准化组织地位。美 国对此表示反对并表示,欧 盟的提案并非是出于对 ISO、 ffiC 这些机构的尊 重,而是为了进一步加固 欧盟通过与这些机构的 合作及欧盟成员国在这些 机构里的 27 张选票而 获得的远大于其他 WT0 成员 的优势。 在自贸区谈判中,在国际标准界定问题上,美 国主导的谈判大都如 TPP 协定那样按照美国的 要 求进
13、行界定。而欧盟主导的自贸区谈判,如欧 韩自 贸区谈判则按照欧盟的立场来界定国际标准 化组 织。至于其他国家则对该问题持开放立场。 一直就细化透明度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但 没有 达成一致。 TPP 协定则将很多 WTO 内讨论 但未达 成一致的内容作出了约束性规定。 TBT 协定仅要求提供 “ 各成员 ” 评论 的 机会,也就是说,出口国家的出口 商只能将自 己的 评论汇总给本国政府,由本国政府(一般是 TBT 咨询点)提交。出口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则不 能直接 对成员的法规草案进行评论。 TPP 则将评 论机会给 予其他缔约方的 “ 人员 ” 。这就意味着 出口缔约方 的公司、协会乃至个人可直接
14、对进口 缔约方的法规 草案进行评论。实践中,这将给有 充分组织和评论 力量的美国等大国的公司、协会 和非政府组织等提 供重要的直接评论,从而影响 他国法规制定的机 会。 在对法规草案的评论权方面, TPP 虽然高于 TBT 协定,但仍低于美澳自贸区协定等 的 要求。美澳等自贸区除扩大评论的资格范围至 其他 缔约方人员外,还要求缔约方公布评论意见, 对未 被采纳的评论作出说明。这些要求对于立法 的缔约 方的立法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 TBT 协定 仅要求 “ 考虑 ” 评论意见,对于成员不 “ 考 虑 ” 评 论意见的情况则无规定。 (三) 鼓励性规定:规制一致性 考虑到 WT0 内的一些实质
15、性规定,特别是 对 贸易不必要限制的要求这一经争端解决机制依 必 要性测试原则解释后,会对成员规制主权造成 影 响, TPP 开始回避对实质性问题的刚性约束, 转而 将 TBT 委员会内长期讨论的非约束性内容纳 人协 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 TPP “ 规制一致性 章 节 ” 。该章节为非约束性,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 良好规制实践 ” 一般基于美欧国内规制经 验。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在授权行政部门基于公共 政 策目标进行规制的同时,也通过立法和司法等 236 中 国 法 律 评 论 方式对行政部门进行约束。行政部门为提高规制 水 平,避免在公众的批评和司法部门审查过程中 陷人 尴尬境地,往往在
16、行政系统内进行自查自纠, 由预 算管理或其他直属最高行政长官的部门制定 指南 等文件,供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参考。西方为 提高规 制水平,长期就 “ 良好规制实践 ” 问题进 行探讨, 也 制 定 了 诸 多 行 政 性 文 件 , 如 美 国 的 总 统 令 E.0.12866 “ 规 制 计 划 与 审 查 ” ( Regulatory Planning and Review)等。这些文件对 “ 良好规 制 实践 ” 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各行政 部门 制定行政法规提供指导 。 TPP “ 规制一致性 ” 章 节第 25.5 条核心良好规制实践的主要内容,基 于 美欧等国内做法和经验,就
17、对规制必要性的评 估、 可同样实现规制目标但对贸易限制更小的可 替代 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具体产品的规定的附件 考虑到 TBT 协定总体改进的难度较大,美 欧等成员国在 WT0 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就开始 根据 具体情况,包括监管力度、贸易利益大小等 因素, 分具体产品领域,如电子产品、机械、化 学品等分 别就 TBT 协定的一些具体条款展开 谈判。在 多哈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欧开始将其 关注的产品 纳入自贸区协定。 在 TPP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章节中,关于以 下几种产品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 信息及通信技术产品 ” 就 “ 含使用密码术 的信息及通信技术( ICT)产品
18、” 作出明确规定。 密 码技术和产品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敏感产品。在西 方国家受制于出口管制约束。然而,随着通 信和信 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源于军方的密码技术 自 20 世 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应用于商业,到目前 已经大量应 用于商业领域。严格的进出口管制措 施对贸易已经 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西方的出口管 制已经进行调 整,放松了密码强度低、社会可容 易获得的密码技 术监管,但相关监管措施仍大量 存在,对贸易和投 资造成了很大影响。 “ 信息技术设备( ITE)产品的电磁兼容性 ” 对缔约方接受合格评定供应商自我声明作出了规 定。供应商合格声明是一种市场后监督方式,可 由 厂商自我声明符合政府强制性的市
19、场准入要 求,由 企业自行加贴政府的合格标志(如欧盟的 CE 标志) 后进人市场。但政府在进人市场后如 发现产品并不 符合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则将由政 府对企业予以严 惩。这一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低 风险产品的合规成 本,美欧等在 WT0 技术性贸 易壁垒委员会会议上 曾积极倡导其他成员施行自 我声明制度,但中国等 发展中国家以确保满足监 管需求为由,认为在本国 推行该制度并不成熟。 “ 药品 ” “ 化妆 品 ” “ 医疗设备 ” 附件 对 这 三 种产 品 的监 管 作出 了 详尽 的 规定 。 实 践 中, 这 三 种 设备 一 直是 技 术性 贸 易壁 垒 纠纷 交 涉的重 点 。 一 方
20、 面 厂商 利 益重 大 , 对 国 内监 管 和国 际 贸 易 规 则 游 说 力度 大 ; 另 一 方面 各 国出 于 健康 考 虑, 对 上 述 产品监管力度较大且 WT0 等国际机构在 裁决中一 般会尊重各国的监管主权。为此 , TPP 就这三类产 品专设附件就监管涉及的具体细节问 题作出规定, 但考虑到监管部门的主权,这些规 定一般都是鼓励 性的。 (五)其他章节 与 WTO SPS 协定相比较 , TPP “ 卫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 ” 章节更为明确地强调缔约方的规 制主权,为此, TPP 很多规定都是鼓励性条款。 同 时 , TPP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章节尽量通 过 明确
21、 SPS 协定的一些模糊之处,来加强卫 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规则纪律。 TPP “ 投资 ” 章节中涉及公共政策,特别是 作 为间接征收的公共政策实施导致的投资者利益 损 失方面的内容,与技术壁垒所涉公共政策问题 存在 潜在的关联。由于公共政策本身合法性受制 于 “ 必 要性测试 ” ,投资协定实施过程中是否将 因此引发 争端,将是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 而如果单纯 将公共政策作为投资协定的例外,又 有减损对投资 者保护的嫌疑,不利于提高投资协 定的水平和质 量。为此,当前各方对投资协定涉 及公共政策的安 排较为谨慎。 WT0 服务贸易总理事会项下的 “ 电子商务 策 略 Strateg
22、ies 2 0 1 6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 0 期 ) 一 237 工作组 ” 自 1996 年就开展了电子商务相关规则谈 判,但除跨境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外,一直未达成 实 质性一致 。 TPP “ 电子商务 ” 章节除电子传输 免 关税规定外,还就无纸贸易、线上消费者保护、 互 联网互通费用分担作出规定。此外 , TPP “ 电 子 商务 ” 章节还就个人信息保护、跨境传输信息、 计 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等敏感问题作出规定。 这些 规定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政策,也可能 对国家 安全产生影响。这就使得规则的理解和执 行,特别 是是否以及如何援引一般例外和例外条 款,变得极 为复杂和
23、敏感。 三、我国应对 TPP、建设高标准自贸区的建议 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壁垒主要集中在以技 术壁垒为主的非关税领域,美、欧等主导的自贸 区 更多在非关税领域开始突破现有的 WTO 规则, 并 在未来全球规制制定中增强其话语权。我们一 方面 应该看到技术壁垒相关协定存在的执行难问 题;另 一方面也应认真看待美欧、特别是 TPP 取 得的实 质性进展,从而务实制定我国的应对方案。 (一)对 TPP 协定可执行性的认识 首先,就 TPP 未来执行效果来看, TPP 协定 吸 取 TBT 协定教训后,更加强调细化透明度 方 面的规定,注重通过 “ 良好规制实践 ” 进行约 约 束,这无疑将增强 TP
24、P 协定的可执行度。同时, 国 内规制主权与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之间内在的紧 张 关系,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 “ 电 子商务 ” 章节关于源代码等方面的规定具有 “ 虚 假 ” 协定嫌疑。所谓 “ 虚假 ” 协定就是那些 贸易谈 判部门根据商业利益推动达成一致,但执 行过程中 存在难度,其实施可能搁浅的协定。美 国有学者曾 将美欧跨境数据流动纠纷中最后达成 的 “ 安全 港 ” 协议可被视为此类 “ 虚假 ” 协定。该协议是美 欧针对欧盟 1995 年数据保护指令对 美国公司利益 造成影响后经交涉达成的协定,最 后被欧盟法院裁 决为违法,美欧只能就跨境数据 流动问题重新寻求 规则解决
25、方案。从这个意义上 说, WTO 的 TBT 协定因为必要性测试问题 而遭遇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也可被视 为 “ 虚假协定 ” 。 “ 虚假 ” 协定并非完全没有积极意义。起码, 协定达成表达了利益方出于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的追求而达成的一种一致。实施过程中可能遭 遇的 困难,并不能完全否定这些协定的意义。比 如,这 些困难可以称为协定完善重点讨论解决的 内容,在 下一步的谈判中通过例外或细化规则安 排等方式 解决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持批评态度的 相关方的 关注等。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 具有 “ 虚 假 ” 协定嫌疑的协定,我们应对可行执 行进行充分 的评估。 TPP 专设 “
26、规制一致性 ” 章节,将 TBT 委员 会讨论但未达成一致的良好规制实践内容纳人其 中,并排除争端解决的适用,从而实现了 WTO 在 其 2012 年世纪贸易报告中提出的通过交 流 fe 息,让各成员自主提尚立法水平,实现便利 贸易的 目的。另外, TPP 还专门就透明度问题通 过专章进 行规定,这也有利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 减少。通过 以上安排 , TPP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章节的可执 行性会有所增强。不过,无论是 TBT 协定还 是 TPP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必要性 测试 ” 均 依然是其核心规定,且适用争端解决。 考虑到 TPP 争端解决机构无上诉机构,缔约方是 否会对
27、三人专 家组对该敏感问题的一审终裁持何 种态度,目前尚 无法乐观。起码,各方针对投资 协定中专家组对涉 及环境、禁烟等公共政策导致 的间接征收问题的裁 决已经表示关注,有些国家 也因此对投资协定,特 别是投资协定二人仲裁终 裁的做法表示担忧和抵 触。欧盟对此正在展开激 烈讨论,也提出了加强专 家组人选遴选标准和建 立上诉机制的想法 _此外, “ 电子商务 ” 章节关 于源代码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与当前很多国家的 监管措施并不一致,这势必对协 定的实施造成潜 在的影响。 (二)对我国目前自贸区协定谈判进展的认识 当 前 , 我 国 积极 参 与和 引 领国 际 规则 的 制定, 在自 贸 区 谈
28、判 、 “ 一 带 一 路 ” “ 海 上 通 道 ” 等经 238 中 国 法 律 评 论 贸合作战略性部署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这些进 展 在关税减让方面尤其突出。同时,在非关税方 面相 关贸易协定谈判和经贸合作战略部署仍有很 大空 间。 我国自贸区协定谈判进展主要体现在减税等 方面,在投资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中澳 自 贸区协定规定,在协定生效时,实施零关税 的农 产品税目和贸易额占比均达到约 99%,工业 品则达 到 91 %和 81%。此后 5 年内全部产品实 现零关税。 此外,该协定还就澳方对中医作出开 放规定,中 澳自贸区协定也是首个对华服务 贸易以负面清单 方式开放的协定。中韩
29、自贸区 协定则在降税的 同时,就包括园区建设等内容 的多方面经济合作作 出了规定。此后李克强总理 访韩签署的 17 个文件 (包括 4 个经贸合作文件)更是大大拓宽了中韩经 贸合作的空间。这些协定 和安排将大大加快、提升 对我国对 外经贸合作。 我国现有协定和安排虽然降税水平比较高, 但由于关税基数也较高,而西方发达国家目前总体 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单纯降税并不能保证协 定和安排长期的高水平。我国自贸区在继续减税的 同时,还应注重从技术壁垒等方面积极推进。 (三)我国应对 TPP 协定、建设高标准自贸 区 协定等的建议 技术壁垒作为国内规制差异导致的贸易壁 垒,根植于各国国内政治制度。现行
30、世贸规则和 美 欧等西方国家主导的自贸区谈判中的技术性贸 易 壁垒相关协定,更容易在 WTO 的基础上进行升 级, TPP 等协定的标准不断得到提高也是自然的。 对 此,我国宜客观分析、认真对待,既识别其可 能具 有 “ 虚假 ” 协定成分的内容,也积极借鉴其 合理要 素,不断提高我国主导和参与制定的国际 规则的水 平。 1.务实推进标准一致化 我国自贸区协定的签署,使得我国与伙伴国 家贸易往迅速增长,一些 “ 瓶颈 ” 也开始显现, 其 中标准、检验检验措施不统一 冋题尤其突出。 比 如,东盟国家成员较多,东盟各国之间本身就 不统一,出口监管水平也各有差异。这就给我国 进 口检验检疫监管带来
31、挑战。出于国内动植物健 康 和食品安全等监管需求,我国在贸易增长的同 时, 也需要加强对来自东盟国家产品的质量监管。 这 势必对与东盟的贸易在客观上造成障碍。 我国当前的自贸区协定中在技术性贸易壁 垒 方面已经作了一些积极的、超越 WTO 规则的 安排。 但这些安排基本上集中在监管主管部门交 流监管 信息、开展技术交流等方面,尚不能从根 本上解 决标准不统一等带来的监管问题。相关自 贸区协 定就标准一致化等工作均作出了系统的安 排,如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加强 合作的 措施包括 “ 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 技术性 贸易壁 垒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 等。但这些规定目 前仅是 协定意义上的一
32、般性规定,尚需深人落到 实处。 目前,我国与贸易伙伴在标准、实验室等方 面 的技术交流工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在 WTO 内, 我国自 2008 年起开始向 WTO 多边框架下的 促贸 援助基金提供捐款。 2011 年,中国捐款设立 了 “ 中 国支持 最 不发达国家 及 其加入项 目 ” “ 中 国 项 目 ” ) 。 2012 年和 2013 年 , 中 国 又 向 “ 中 国 项目 ” 捐 款共 80 万 美 元 , 并 在 北 京 举 办 了 “ 最 不 发 达 国 家加人世贸组织圆桌会议 ” 。 2013 年 WTO 第九届 部长级会议期间,中国再次向该项目 提供 40 万美 元捐款
33、。 2013 年 7 月 WTO 第四次 “ 促 贸援助 ” 全 球审议大会上,中国商务部副部长李 金早就中国 经济发展对全球经济的贡献、中国 “ 促 贸援助 ” 工作举措等议题阐述了中方立场。中国 在 WTO 这 一多边场合的援助工作,是我国对外 援助工作中 的重要举措,意义非同寻常。 近年来,东盟、 “ 一带一路 ” 等战略安排的 贸 易伙伴对华贸易日增,标准对接、检验检疫合 作 需求日益增强, “ 标准一致化 ” 及相关工作更 显 迫切。 2.稳妥推进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国内制度建 设 从长期的工作看,技术性贸易壁垒毕竟涉及 国内制度建设。因此,我们还应考虑从完善国内 策 略 Strate
34、gies 2 0 1 6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 0 期 ) 一 239 (行政)立法的角度,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完善和 强 化,切实履行 WTO TBT 协定等的透明度 义务, 做好国内外利益方对法规草案的评论和回 应,主动 逐步宣讲、落实良好规制实践,不断提 高立法质量。 在透明度方面,我国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较 长 的发展过程, 到目前在立法层面基本能够满足 TBT 协定的要求,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有一 些 差距,需要在操作层面上进行细化要求,同时 切实 落到实处。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均有向社会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规定,这就在客观上为外方 政 府和人员进行评论提供了空间。实践中
35、,我国 各部 门在制定法规、规章的时候,对国外公司、 协会的 评论意见也比较重视,经常通过接待外 方、听取其 评论意见等方式进行交流。我国按照 WTO 履行 TBT、 SPS 透明度义务做得相当不错 参 见关于印 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BT / SPS 措施通 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的公告(国 质检世贸 2 3 352 号) 2 3 年 10 月 2日 。 如果我国参 加的自贸区协定中作出类似 TPP 的上 述透明度规 定,无论在制度安排,还是具体实施 上应该问题不 大,但需注意公布的解释说明应注 意质量。从这个 角度说,我国还应注意提高行政 立法的水平和服务 意识。另外,对复杂和敏感
36、问 题的解释说明需要处 理得当。为此,今后我们应 该在国内制度设计方面 做好透明度工作,同时稳 妥处理好相关例外安排。 在良好规制实践方面, “ 必要性测试 ” 作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西方主要国家基本的 治 理理念和要求。实践中,西方国家行政部门主 要通 过 “ 良好规制实践 ” 来落实 “ 必要性测试 ” 的要求,以便保证行政立法合乎法律的要求,并 能 通过司法部门的审查。 体现于国际贸易规则中西方政府治理的一些 合理元素,无论对于我国国内治理,还是参与和 引 领国际规则制定,都有积极意义。在以前和目 前的 实践中,我国行政部门立法比较注重 “ 合理 行政 ” “ 说明理由 ” 等要
37、求。今后,我们可以借 鉴西方国 家 “ 良好规制实践 ” 中关于立法必要性 评估、成本 一收益分析等做法,按照依法治国的 要求,不断改 善我国行政立法质量。 四、小结 技术壁垒作为国内规制差异导致的贸易壁 垒,根植于各国国内政治制度。现行世贸规则 和美 欧等西方国家主导的自贸区谈判中的技术 性贸易 壁垒相关协定,更容易在 WTO 的基础 上进行升级, 其标准看似不断得到提高。但由 于西方权力分立导 致的分权制度,国内规制主 权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之 间的紧张关系(在西方 也被称为 “ 民主赤字 ” ), 一直没有从根本上 得到解决 ,_此外,美欧之间在标 准、规制等问 题上也存在不小的分歧。我国政治制 度与西方 有异。这使得我国短期内在国际规则方面 看似 与西方主导的规则谈判结果有所差异。我国不 必再过多关注国际规则相关的国内制度问题,而是 将重心放在务实通过国际合作,实现标准 一致化等 途径,逐步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 垒协定。当然, 对于西方国内规制的合理要素, 我国也应加以借 鉴,积极、稳妥地落实到国内 制度 和我国参与、主 导的自贸区协定谈判和相 关经贸合作安排中。( 文 中 所 述 仅 为 作 者 个 人 观 点 ,不 代 表 所 在 单 位 立 场 )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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