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496.18-202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18部分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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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340.01CCS C 73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1496.182021代替 DB 23/T 1496.18-20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第 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2021-04-06 发布2021-05-05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T 1496.18-2021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配备要求.2附录 A(规范性)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配备周期.4附录 B(规范性)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配备周期.5附录 C(规范性)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劳动防
2、护用品的配备及配备周期.6附录 D(规范性)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配备周期.7参考文献.8DB 23/T 1496.18-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DB23/T 149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分为31个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规则-第 2 部分: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第 3 部分:金属冶炼、轧制人员-第 4 部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第 5 部分: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第 6 部分:机电产品装配人员-第 7 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第 8 部分:电力、热力生产及辅助人员-第 9 部分:
3、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第 10 部分: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第 11 部分: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第 12 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第 13 部分: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第 14 部分: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第 15 部分:药品生产人员-第 16 部分: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第 17 部分: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第 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第 19 部分: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第 20 部分: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 21 部分:工程施工人员-第 22 部分
4、:种植业生产人员-第 23 部分:林业生产人员-第 24 部分:畜牧业生产人员-第 25 部分:渔业生产人员-第 26 部分: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第 27 部分: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作人员-第 28 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第 29 部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第 30 部分: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第31部分:水生产、输配和水处理人员本部分为DB23/T 1496的第18部分。本部分代替DB23/T 1496.18-20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8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与DB23/T 1496.18-2012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水泥、
5、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定义(见3.2);b)增加了“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人员”定义(见3.3);DB 23/T 1496.18-2021IIIc)增加了“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定义(见3.4);d)增加了“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定义(见3.4);e)修改了“劳动防护用品”定义(见3.6,2012版的3.2);f)修改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义(见3.7,2012版的3.3);g)修改了“防护功能”定义(见3.8,2012版的3.4);h)修改了“有效防护最低指标”定义(见3.9,2012版的3.5);i)修改了“有效使用期”定义(见3.10,2012版的3.6);j)修改
6、了“配备周期”定义(见3.11,2012版的3.7);k)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表述(见4.1);l)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培训、佩戴”表述(见4.2);m)修改了“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判废”表述(见4.3,2012版的4.1);n)增加了“特殊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4.4);o)修改了“附录A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5,2012版的4.3);p)修改了“附录B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6,2012版的4.4);q)修改了“附录C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7,2012版的4.5);r)修改了“附录D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8,2012版的4.6);s)修
7、改了“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4.9,2012版的4.2);t)增加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表述(见4.10);u)修改了“附录A”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A,2012版的附录A、B、C);v)修改了“附录B”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B,2012版的附录F);w)修改了“附录C”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C,2012版的附录D、E);x)修改了“附录D”标
8、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D,2012版的附录G)。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建国、蒋莉、姜海雷、吕天玲、李长宏。本部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年首次发布为DB23/T 1496.18-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23/T 1496.18-202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第 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2规范性引
9、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903-2008个体防护装备术语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DB23/T 1496.1-201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部分:通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3术语和定义GB/T 12903-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从事水泥、砖瓦石材、耐火材料及高岭土等建筑材料生产加工的人员。3.2水泥、石灰、石膏及其
10、制品制造人员从事水泥、石灰、石膏产品加工生产及水泥混凝土制品、石膏制品生产的人员。3.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人员从事砖瓦、石材、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工作的人员。3.4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从事耐火材料原料加工、烧制、烧成、成品加工,生产耐火材料制品的人员。3.5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从事人工合成晶体、高岭土、珍珠岩、石棉制品和云母制品加工生产的人员。3.6劳动防护用品DB 23/T 1496.18-20212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3.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
11、护用品。来源:LD/T 75-1995,23.8防护功能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来源:GB/T 11651-2008,3.23.9有效防护最低标准个体防护装备所具有的最低防护能力。来源:GB/T 11651-2008,3.33.10有效使用期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来源:GB/T 11651-2008,3.43.11配备周期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时间间隔。3.12工种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工艺技术的特征、特殊物料理化性质或者服务活动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4配备要求4.1用人单位应按照 GB/T 29510-2013 中 5 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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