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市)(DOC)(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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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市)(DOC)-第 12 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 公司系经 批准,由 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 公司住所为: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 董事长
2、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9条 公司由 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4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8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 万股,占总股本的 %;公司 万股,占总股本的 %;(
4、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19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0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1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5、)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2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3条 发起
6、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24条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25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26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7、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27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
8、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28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29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30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3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
9、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32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次
10、,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11、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3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第3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37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38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12、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39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40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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