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docx(22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 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 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 “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具体工作
2、。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 具体分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 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但是, 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 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 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
3、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 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 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 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 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 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 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4、。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 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 测等主要从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或者首次监督会 议,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程序及监督工作的要求、内容。 项目分阶段开工或者工期较长的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 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第三章监督检查及检测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内容、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开 展监督检查。具体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形 式进行。监督检查对象为本单位主管监督的工程项目,视情况
5、可以对 辖区内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 的执行情况;(二)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 落实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五)主要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艺操作、施工 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七)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 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A)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九)工程内业资料
6、的收集归档情况。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委托专业的试 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承 担监督检测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第十三条 综合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 造价情况以及从业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综合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检查工作 安排;(二)检查时可以分设质量组、安全组、合同组、监理组、 检测组等,开展巡查工程现场、查阅资料、监督检测等检查工作;(三)项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集体讨论;(四)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召集相关从业单 位后,向被检查项目从业
7、单位当面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 意见,并听取相关单位的陈述、辩解;(五)各项目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总体检查情况进行书 面通报,并进行综合排名。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 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并按照下列频率进行:(-)被检查项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以 及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每合同段均 应进行检查;(二)被检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收集、归档 作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三)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 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以及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 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四)被检查项目正在施
8、工的合同段均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如下:1 .特大桥、特长隧道、码头工程、船闸工程、预制梁场、沥 青拌合站检查覆盖率100%;2 .大中桥、内河航道桥梁、长中短隧道、钢筋加工场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3 .小桥、涵洞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处;4 .路基、路面、轨道、航道护岸、防波堤、交通安全设施、 房建、绿化、机电等工程及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拌合站 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5 .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等施工驻地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 少于1处;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 少于2人;7 .龙门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
9、不少于 2台;8 .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0%(五)具体检查频率可根据被检查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并在书面告知中进行明确。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 造价情况或者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 督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 况,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第十八条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 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
10、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 段随机进行抽检。日常检查应当重点对最近一个季度施工的工程 内容进行抽查。检查的施工合同段原则上随机确定,但可以结合 近期重点工作、举报问题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 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意见并做好书面、影像等记 录。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检查发现的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 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 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予以记录。第二十一
11、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经建 设单位确认后的整改反馈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项 目,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当面 反馈,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第四章举报查处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 公布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并及时受理举报。第二十三条 对以来访形式举报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 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制作笔录,必要时, 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可以 不再制作笔录;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并妥善保管。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信箱等形式举
12、报的, 作人员应当及时查收,并固定举报材料的原始状态格式。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 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要求举 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并加强落实实名举报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 清的,主管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调查人员应当 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工程部位或者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者 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步确认的;(二)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线索的;(三)举报事项已经被其他项目交
13、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 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法院受理的。第二十七条举报调查原则上由工程项目主管监督的交通 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负责。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 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 开展实地调查。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特 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调查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制作举报 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举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举报以及受理情况;(二)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三)举报调查
14、情况;(四)总体调查结论;(五)举报属实的,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六)有关检测报告、设计图纸、质保资料、影像资料、电 话录音记录等附件。第二十九条 实名举报由负责举报调查的交通运输部门及 其监督工作机构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在出具调查报告后7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五章公路水运工程交(竣)质量评定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质量评定备案前,交通 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为交工质量评定核查、竣工质量评定核查。交工质量评定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二)交质量评
15、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 运营的重要部位;(四)设计变更方案完成情况;(五)工程质保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竣工质量评定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六)各参建单位总结编制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 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意见;(七)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A)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竣工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 运营的重要部位;(十一)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完成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 程、高边坡
16、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以 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评 估。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现场质量核 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检查意见书,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对发现工程实体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者返,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 规范要求后,对工程质量重新进行评定。收到建设单位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 工作机构应当对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 场复查。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主管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建设单 位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后,且
17、工程质量均评定为合格以 上的,应当予以办理公路水运工程交(竣)质量评定备案。竣 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 当出具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办理质量评定备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交(竣)质量评定备案申请表;(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荷载试 验、边坡稳定性评估等方案及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后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 报告;(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 题、工程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五)建设单位对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现场核查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8、报告;(六)竣工质量评定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对交工遗留问题、 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 原因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 竣工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 13号)、浙 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2013) 5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浙交(2007) 155号)同时废止。附件:1.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2
19、.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3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4 .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5 .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反馈单6 .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7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质量评定备案申请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 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提 交的办理(工程项目名称)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材料基本齐全,我单位将对该工程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分阶段开的,
20、请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 单位转发。(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 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已于一年一月一日办理 了(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通知书,现将该 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如下:、监督依据;二、监督范围;三、监督人员主要职责;四、监督计划(-)工程开前
21、;(二)工程施工阶段;(三)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五、其它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 单位转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 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供 (工程项目名称) 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相关材料、工程概况表(附表1) 和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2),申请办理该工程项目监督手续,请 予以办理。
22、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表1工程项目概况表工程名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地点建设依据项目法人单位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电话通讯地址建设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电话通讯地址勘察单位资质设计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计划开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概算万元建安工程费万元建设规模和 主要建设内容注:表中参建单位情况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附表2监督管理登记表项目名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项目 基本 情况批准概算(预算)计划开、竣工日期质量目标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责任人签字项目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名称合同段号法定代表人
23、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名称合同段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名称合同段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填报人:年 月 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统填报,内容可增加,可为附页。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存在问题二、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主送:抄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反馈单意见书编号:工程名称:合同段:主 送:被检查单位处理情况及结果(单位盖章)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核查意见:监理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核查意见:(监理单位
24、盖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负责人:年 月日抄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概况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二)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三)监理单位抽检体系(四)动态管理三、监理工作监督检查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 题处理结果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五、交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七、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监督工作体会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附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备案阶段)质量评定备案申请表(交通运输部门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已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
25、了相关建设 作。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试验检测单位出 具相关检测报告后,我单位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于一年一月一日 对项目进行了 (备案阶段)质量评定,现已完成相关问题整 改工作,提请质量评定备案。附表:备案管理表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交通建设工程交(竣)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项目名称备案内容建设单位一般变更 完成情况较(重)大变更完成 情况开日期完工日期工程造价备注参 建 单 位 意 见设计 单位 意见(公章)年 月日施工 单位 意见(公章)年 月日(公章)年 月日(公章)年 月日监理 单位 意见(公章)年 月日(公章)年
26、 月日建设 单位 意见(公章)年 月日交通运输 部门备案 意见(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在填写表格时,应明确备案阶段,填写交工或竣工。2、表中参建单位意见栏和备案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3、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备案情况栏中签署同意备案”,并加盖交通运输部门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4、本表一式2份,交通运输部门存档1份,建设单位存档1份。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
27、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中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交通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第四条施工单位提交开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 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危大工程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危大工
28、程清单。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根据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及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 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要求等;(三)施工艺:施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安全验算及相 关图纸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 计划等;(五)风险(危险源)分析:按
29、作业单元进行风险(危险源) 辨识、风险(危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估测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含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 控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包括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检 查内容等,验收包括验收程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验收标准 等;(A)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前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也应 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技 术、
30、安全、机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监 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论 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签字、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不得组织实施。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设 计等相关单位参加。有涉路涉水作业等影响其他安全的,应当邀 请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第十
31、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特点,宜 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 得少于5名的专家,并将拟定的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建设单位审核, 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组长。涉及本合同段的行业管理人员、参建各方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其中本项目的专家 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注明特长的专家 组成员名单告知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应当根据专家组成员的 特长分配重点审查的章节内容。必要时,专家组组长可以建议调 整部分专家。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 及查阅任务分配单送达专家组成员。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
32、内容: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行;(二)(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 况等。第十二条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应书面提交个人意见。经专 家组讨论后形成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 过或者不通过的论证结论。专家组对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 家书面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修改完善;监理单位应对施 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核查中发现有异 议的内容,应及时与专家组组长联系
33、确认。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如确需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 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向施 现场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专职安全员应当参与班组安全技术交底 工作,并监督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 确保合格,并将自查合格报告报监理单位。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 人应当定期对方案的实
34、施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专职安全员应当进 行现场监督。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 改,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落实整改,并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危险区域。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 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 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七条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35、位。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 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 处置措施。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应当针 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 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 件进行核查,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 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
36、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 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施工单 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以及监理单位未 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采取处罚措施进行 约束。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 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工程恢复 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 特点进步细
37、化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 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 行)(浙交1201) 236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通用作业(-)开挖深度不小于3米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开挖深度小于3米,但地质条件不良和周边环境复杂或 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桩基础(水下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岩溶段桩基等)、 地下连续墙、沉井等深水基础。
38、(三)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四)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 桥机等)。(五)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沥青混凝土、水泥 混凝土储料仓、拌和设备装拆工程。(六)桥梁、隧道和码头等结构物的加固与拆除工程。(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A)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施设置等工程。(九)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十)高度不小于6米的砌体挡土墙工程。(十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二、 临时工程(-)围堰工程。(二)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三)高度不小于5米或小于!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 支撑工程、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N
39、/k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 15kN/m的支架。(四)搭设高度1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 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 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工程。(五)施工便桥、临时栈桥、临时码头、水上作业平台。三、路基工程(一)滑坡体处治工程。(二)边坡高度大于20米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 2. 5 的路堤;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堤;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 路堤。(三)土质挖方边坡大于20米、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 米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危及既有建(构) 筑物及交通的边坡开挖;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
40、锚 索、锚杆、桩板墙、抗滑桩等)。(四)拆除高度不小于5米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四、 桥梁工程(一)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墩等构件施工。(二)转体、顶推施工。(三)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四)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桥梁、航道、铁路、管线施工。(五)顶进工程。五、隧道工程(-)不良地质隧道。(二)特殊地质隧道。(三)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四)I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大跨度隧道。(五)小净距隧道。(六)瓦斯隧道。(七)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A)盾构法施工隧道。(九)沉管隧道。(十)顶管工程。六、码头工程(一)水工结构物现浇作业。(二)预制构件运输、安装作业。(
41、三)边营运边施工的码头施工。(四)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五)水上结构物拆除。七、航道工程(一)边通航边施工航道护岸、疏浚作业。(二)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三)水流流速大于1. 5m/s的水上挖泥作业。(四)陆地施工机械上驳船或水上浮动设施组合作业。(五)船闸闸阀门金属结构及启闭装置安装工程。(六)海域航道炸礁作业。、铁路与轨道工程(一)轨道新线工程运输。(二)通信工程中系统割接、无线铁塔安装,影响行车或既 有设备设施安全的通信工程改造施工。(三)站场改造过程中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联锁修 改、过渡开通等施工。(四)箱式变电所、过轨顶管等电工程施工,地形陡峭、 坡度过大的
42、重物搬运作业。(五)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电改造工程施工,跨越 架搭设作业。(六)电牵引供电工程运输和安装箱式开闭所(分区所、 AT所)、高压组合电器、变压器、长大硬横梁,营业线附近开挖 流沙塌方坑,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电气化改造施工。(七)站房建筑幕墙安装工程。(A)站房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九、其它(-)采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 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 以上)。(三)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通用作
43、业(-)深度不小于!5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开挖深度不超 过!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 工程。(二)开挖深度不小于5米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 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 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三)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工程。(四)水深不小于20米的各类水中基础工程。(五)平均高度不小于6米且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的砌 体挡土墙施工。(六)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及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七)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
44、装、拆卸工程; 盾构机吊装及安拆作业。(A) 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九)有特殊要求的高空架设工程。(十)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施设置等工程。二、临时工程(-)水深不小于3米的围堰工程。(二)高度不小于30米墩柱或高度不小于50米索塔的滑模、 爬模、翻模、挂模施工。(三)高度不小于8米或跨度不小于18米且施工总荷载不 小于15kN/k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的支架工程。(四)24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五)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 承重支撑体系工程。(六)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便桥、临时栈桥、临时码头、水 上作业平台施工工程。(七)猫道
45、、移动模架。三、路基工程(-)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治工程。(二)边坡高度大于20米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且处 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 通的路堤。(三)土质挖方边坡大于20米、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 米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危及既有建(构) 筑物及交通的边坡开挖;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锚 索、锚杆、桩板墙、抗滑桩等)。(四)拆除高度不小于10米的墙、立柱等易坍塌工程。四、 桥梁工程(-)长度不小于40米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 装。(二)跨度不小于70米的钢管拱安装施工;跨径不小于50 米的钢筋混凝土拱桥施工。(三)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四)上跨或下穿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的桥梁 施工;在四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五)高度不小于30米的墩柱施工。(六)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工程。(七)桥梁转体、顶推施工。(A)悬拼、挂篮悬浇施工。(九)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五、隧道工程(-)存在溶洞、暗河、岩爆、涌水突泥、断层、采空区等 不良地质隧道。(二)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隧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 过100米的隧道;V1级围岩的隧道。(三)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邻近建筑物、地下管道、水库、 河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