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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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一、粮食加工品51小麦粉52大米73挂面84其他粮食加工品10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61食用植物油162食用动物油脂193食用油脂制品21三、调味品241酱油242食醋263酱类284调味料酒315香辛料类326固体复合调味料358液体复合调味料419味精4410食用盐4611食品生产加工用盐49四、肉制品521预制肉制品522熟肉制品54五、乳制品601液体乳602乳粉633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654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67六、饮料731包装饮用水732果、蔬汁饮料753蛋白饮料784碳酸饮料(汽水)805茶饮料826固体
2、饮料847其他饮料87七、方便食品90八、饼干94九、罐头97十、冷冻饮品102H-一、速冻食品1051速冻面米食品1052速冻谷物食品1073速冻调理肉制品1084速冻水产制品1105速冻蔬菜制品1126速冻水果制品113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1161膨化食品1162薯类食品11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1221膨化食品1222薯类食品124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1281茶叶1282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31十五、酒类1351白酒1352黄酒1373啤酒1395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1426配制酒1447其他蒸储酒146十六、蔬菜制品149十七、水果制品153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58十九、蛋制
3、品161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651焙炒咖啡1652可可制品166二H一、食糖169二十二、水产制品176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181二十四、糕点1841糕点1842月饼1873粽子189二十五、豆制品192二十六、蜂产品1961蜂蜜1962蜂王浆1983蜂花粉2004蜂产品制品201二十七、保健食品204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208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08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123营养补充品214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20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228-一、餐饮食品237三十二、食品添加剂2411食品添加剂明胶2412复配食品添加剂2423食品用香精245三十三、食用农产品2471
4、畜禽肉及副产品2472蔬菜2593水产品2794水果类2865鲜蛋297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十四、食用农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6豆类3007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301附注3051. 有关实施细贝!I的说明305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305一、粮食加工品1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 产品种类
5、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 筋小麦粉、全麦粉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 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 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
6、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注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2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T 22325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 钙的公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
7、品。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N5kg)时 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2个或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杆取样品,杆取的样品混合均匀,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
8、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 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险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
9、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 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1.5 检验要求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l-lo表1-1小麦粉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镉(以Cd计)GB 2762GB 5009.152苯并a花GB 2762GB 5009.273玉米赤霉烯酮GB 2761GB 5009.2094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B 2761GB 5009.1115赭曲霉毒素AGB 2761GB 5009.966黄曲霉毒素BiGB 2761GB 5009.227过氧化苯甲酰卫生部公告(
10、2011) 4号GB/T 223251.6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大米2.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 产品种类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糙米类产品(
11、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 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2.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4 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2
1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N5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2个或2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杆取样品,杆取的样品混 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
13、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3kg o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 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
14、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2.5 检验要求大米检验项目见表l-2o表1-2大米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铅(以Pb计)GB 2762GB 5009.122镉(以Cd计)GB 2762GB 5009.153黄曲霉毒素BiGB 2761GB 5009.222.6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
15、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挂面3.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2 产品种类挂面分为普通挂面和手工面等。3.2.1 挂面以小麦粉、茶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或其他辅料, 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3.2.2 普通挂面以小麦粉、茶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
16、食盐、食用碱、面质改良剂或 其他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包含花色挂面。3.2.3 手工面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 面条。3.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3
1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600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
18、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3.5 检验要求挂面检验项目见表1-3。表1-3挂面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
19、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铅(以Pb计)GB 2762GB 5009.12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GB 5009.1213.6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 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XXXX要求”。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XXXX要求,检验结
20、论为不合格”。4其他粮食加工品4.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 产品种类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 如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被麦米 (燕麦米)、菜麦米、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不包括红曲米。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可分为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如玉米将、玉米粉、玉米自发粉等)、米粉(如汤圆粉(糯米粉)、 大米粉等)和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燕麦片
21、、豆粉类(如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 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等)、彼麦粉、小米粉、高粱粉、葬麦粉、大麦粉、青棵粉、 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杂面粉、混合杂粮粉等)。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 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等)、发酵面制品(如发酵面团、 花卷、馒头等)、米粉制品(如河粉、梭耙、米线、(广西)米粉等)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干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意大利面等)。4.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
22、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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