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前与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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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李向前与万延云李向前与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纠纷-第 2 页李向前与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在制定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真参考相关的合同范本。李向前与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上诉人李向前因与被上诉人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XX)东民一合初字第 2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 年 9 月 26 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卓琦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子丁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共同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10 月 20 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向前,被上诉人万延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忠仁到庭
2、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XX 年 7 月 11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桃仙乡古台南村的原卫生院旧址,占地面积约 5000 余平方米、建筑面积700 余平方米的产权、使用权,总标的价格为 30 万元整,分二次付清;上诉人承担 3000 元的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交易税,其余房产交易税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原有34瓦千三相动力电的用电权及变压器的使用权、用电证必须过户到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承担 1000 元,被上诉人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通电;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承办好一切过户手续、且合法化的前提下,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买
3、断费30 万元,分两次付清,在任何情况下,被上诉人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提出增值房价。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租-第 3 页赁合同,约定双方签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房地产没有办完过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先租赁,以现租赁费每年 15000 元抵扣一次性买断费;租期 5 年,自 XX 年 7 月 20 日至 XX 年 7 月 20 日止;上诉人租赁后,对被上诉人现有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按上诉人实际应用任意改变现有房屋格局,修缮费用由上诉人投资,如现有房屋不能满足上诉人的需要,上诉人可自行建筑,另行建筑的,双方协商;上诉人租赁期间每年向被上诉人交租金一次 15000 元整,每年交费
4、应在使用期前 10 日内;在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即行作废;上诉人承租到期后,所维修的房屋,换的门窗完全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得拆除;5 年租期到期后,上诉人如继续租用被上诉人必须满足上诉人,每年租金 2 万元;在上诉人租用期间或继续租用期间因国家征地动迁,企业所得国家补偿费为双方各分一半,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双方房地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诉人拖欠租金,被上诉人于 XX 年 1 月 25 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给付租金 1 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允诺于 XX 年 5 月 20 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房租金 1 万元。另
5、查,被上诉人转让给上诉人的房地产,系被上诉人于 1994 年5 月 30 日向东陵区桃仙乡人民政府购买所得。本院二审审理中,依上诉人申请,本院向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局、-第 4 页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调取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房产及地籍档案。根据两份档案记载,涉案房屋所有人及土地使用人均为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卫生院,该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XX 年 6 月 8 日,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返还买断费 2 万元。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买卖合同,为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电权证,赔偿经济损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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