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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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选编重庆工商大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2010年版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1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办法8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16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4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26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考核条例31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36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44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50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57重庆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61重庆工商大学防火安全条例64重庆工商大学档案管理办法76关于核对“
2、实验项目”的通知82关于规范实验材料(含低值品、易耗品)购置和领用程序的通知88实验实习中心网络安全工作暂行规定90关于加强出入实验楼管理和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92关于报送实验室基本信息与实验室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97关于明确有关科室职责的通知98重庆工商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101重庆工商大学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105重庆工商大学课时费及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划拨实施细则108重庆工商大学卖瞼金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3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
3、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 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实体。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 验教学水平;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结合实际、考虑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建筑设施、仪 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的效益。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五条我校实验室必须按对应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根据对应 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任课教师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 器设备及材料,合理
4、安排实验室人员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 容,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开发、自制实验装置,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 计性实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要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创新意 识的培养,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七条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开展科学实(试)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尽力完善 实验技术条件,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试)验任务。第八条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
5、人员、技术和设备 条件,主动、积极地开展校内外协作、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提高 设备利用率。第九条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完成对实验物资、仪器 设备的科学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落实大型、精密、贵重 仪器设备和危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制,杜绝人身事故和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加强对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和管理, 不断提高其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管理的水平,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按学科属性和功能进行设置
6、。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实验室的设 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为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 务,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重叠交叉、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二)有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三)有一定量的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及配套装置;(四)原则上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在岗技术人员和其它人 员分别满足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要求和学校编制要求;(五)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时要同步考虑环境、 设施、仪器设备、
7、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 须由其直接主管部门以书面论证报告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 产管理处、规划办、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方能实施。若调整、撤销的实验室涉 及到国家或省(部)级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则由对应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在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须按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 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归,指定部门负责、全面规划实施。只有在经过规划、 筹建、学校统组织验收、专家组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方能列入学校实验室的建制。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有计划进行,要
8、讲究效益;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 备的作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调试,保持较高的 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室的房舍、附属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计划;一 般仪器设备添置应选好型,重视配套、安装和运行条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 置必须认真考察、充分论证、周密策划、专人负责,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严格按有关程序 和规定办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若新 购进的仪器设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造成闲置和浪费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实验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方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必须高 度重视。要根据学科
9、、专业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制订好培养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工作水平,以适应实验室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为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经费,学校 鼓励和提倡通过校际间联合、与企事业、科研单位联合、引进外资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 备共同建设实验室,也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对于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 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其实验室的建设。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开放型实验室、重点 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九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认证,在取得法人资格
10、后,向社会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章实验室体制第二十条我校对实验室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 全校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 共同完成对实验室的实验(实践)教学、设备物资和人员的管理,各院(系)的实验室实行 分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的中心实验室(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第二十一条 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 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实验室进行既有分、又密切配合的全面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审定工作,组织制订实验室 建设规划;负责审定实验课程
11、的设置,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査和督促实验教 学任务的完成;主持学校实验室基础数据和运行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验室 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检査;参与审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参与实验室建设专项经 费投入的论证。实验实习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协助人事处完成实验室人员的定编、 聘用、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完善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和劳动安全保护 等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各教学单位搞好实验队伍建设;负责制订实验室在用物资和危险 品的管理制度,组织各教学单位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和运行制度;负责实验仪器设备、 材料等物资的使用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使用;参与审定实验室
12、的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参与 审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经费分配;参与审定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的论证;负责安排仪器设备购置费、 维修费、运行费;参与实验室建设论证和建设,制定设备配置方案,负责组织实验仪器设 备及物资的购置;负责组织大型或大批量设备的维修;负责对实验室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是 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 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
13、家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参与 有关评估工作。第五章实验室的常规管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 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 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 限期进行整改,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 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要经常对实验室人员和参与实验(实践)教学的师生进 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杜绝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等,自觉保护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品和 易耗品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仪器设备单台套的运行状况、低值品和易耗品的使用、领 用实行登记制度,杜绝浪费。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重 庆市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技术和计量标准,必须贯彻
15、 我国的最新国家标准,要特别重视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要定期对所使用仪器、设备进 行技术检定,确保实(试)验数据的置信度。对于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 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和程序,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实验 室人员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表彰先进,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 和培训,必要时让其脱离实验室岗位。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采用 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 计和分析,及
16、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准确数据。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教委对有关类型实验室进行评估的条 件,结合我校实验室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拟定实验室日常管理、教学效果和质 量、投资效益、实验室工作特色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实 验室的评估,推动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学质量和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工作。评 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和教学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实验室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 熟悉对应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工作或实验技术工作、精通相关安全知识、有较强的组织 和管理工作能
17、力、善于团结同志、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同志担任。第三十四条 有两个以上专业实验室的学院(系、中心)设立中心实验室,中心实验室 设一名主任,实验室规模较大、专业实验室较多的可增设一至二名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所 有实验室的设置及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必须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中心实验室主任不再兼任专 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产生按照实验室所在院(系、中心)提名报教务处,经教务处 会同实验实习中心进行研究后,报学校统审定、发文确认的程序进行。国家、部门或地 区的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中心实验室主任除
18、完成一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外,负责主持编制所在学院(系、中心) 实验室的整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实验室经费的 统安排、使用;领导并组织各专业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对 各专业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主持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 责任制;组织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资料的统收集整 理和存档;定期检査、总结各实验室的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组织、合理调配各实验室 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维修维护,使设备保持较高的完好率;负责统筹安排、落实每学期院 (系、中心)交付的实践教学任务;负责各实验室坐班制的考勤;负
19、责实验室全面的安全 工作。专业实验室主任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外,主要负责落实本条例第五章所规 定的实验室常规管理;负责实验室的有关设备物资的添置、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事 宜;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的各项工作,或分管由中心实验室主 任委托的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道 德品质好,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踏 实,具有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
20、验室的工程技术 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工人必 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 职工作;(二)努力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操作水平;(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方法,作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工作;(四)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教学中模范执行实验(践)教学的相关规章 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物品,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 任务;(五)积极配合教师,
21、做好更新和改进实验手段、实验方法的工作;(六)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承担科研任务;(七)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在分工的基础上,与其他同志配合、协调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对参加实验(实践)的学生进行管理;(九)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做好物品使用登记, 仪器设备使用、运行、维护和维修记录,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做好实验室和 仪器设备的日常清洁卫生、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第三十八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坐班制。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 员的编制数和编制类型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 备状况和学校整体编制确定。第三十九条
22、对于在实验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学校参照原国家教 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 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其享受保健待遇。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 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査、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和各院(系)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我校实验室和实 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
23、定对应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 本条例为准。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学校授权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重庆工商大学卖瞼金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4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除特别说明外,泛指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的 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投资效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按主要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 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4、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 负责,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工作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是1、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指对新(增)设实验室(含专门化小实验室,下同)、对现 有实验室进行调整(如撤消、合并、更名等)的规划、论证、立项、实施、评估验收、效益 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2、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指对现有实验室补充仪器设备、改变运行条件、更新实验 技术手段、改善实验室环境(含装修)等、需次性投入专项经费1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 目实行计划、论证、立项、建设实施、评估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建设项目的论证由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对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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