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局_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带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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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一编总则6第二编井工部分8第一章开采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6第四节采掘机械23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7第八节防止坠落28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29第一节通风29第二节瓦斯防治37第三节粉尘防治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44第一节一般规定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46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8第一节一般规定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50第三节区域性
2、防治突出措施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54第五章防灭火56第一节一般规定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61第六章防治水63第一节一般规定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64第四节井下排水67第五节探探放水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75第三节井下爆破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83第二节立井提升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96第四节提升装置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108第九章电气108第一节一般规定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胴室112第四节井下电缆113第
3、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8第十章煤矿救护120第一节一般规定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121第四节抢救指挥123第五节灾变处理124第三编露天部分128第一章一般规定128第二章采剥129阶孔破装 台穿爆采 节节节节 一二三四 第第第第节节节节节节节节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三章运输137第一节铁路运输137第二节汽车运输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48第一节防治水148第二节防灭火149第七章电气149一般规定1
4、49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50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50电力牵引152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53照明、通信和信号155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6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58第八章设备检修159第四编职业危害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160第二章健康监护162附则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172第一编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规程。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5、、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 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 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并做好记录。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 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 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
6、处理不能保证人身 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 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 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 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8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 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
7、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9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 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11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 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12条 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
8、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 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13条 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
9、面对照图。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一章开 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第16条 开凿平碉、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 必须砌石宣,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胴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17条掘进井巷和胴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 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
10、采 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 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 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 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 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
11、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 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 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 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 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20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 行人的,不受此限。第2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 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 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
12、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 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 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 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2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砧面起L 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 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 3n1(综合机 械化采煤矿井为
13、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 不得小于0. 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 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嗣,2个躲避碉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o躲避嗣宽度不得小于1. 2m,深度不得小于0. 7m,高度不得小于1. 8m, 躲避嗣内严禁堆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楂面起1. 6m的高度 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
14、低于1.8m。第2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 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 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lm0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 求。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 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 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 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第26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 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
15、质条件和施工工艺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27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 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 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 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 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28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 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第29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 定基岩至少延深5m。(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
16、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 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 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 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 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 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 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 和凝固时
17、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 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 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 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第30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 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 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 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
18、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 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 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 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 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 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 处理。(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 等安全措施。(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
19、的基岩中。(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 凝土全部充满填实。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度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 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 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 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31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 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
20、不透水岩 层或硬岩层5 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 必须大于井深10m。(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1n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 得超过0. 5%0(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 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 况后,方可使用。(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 压后方可处理。(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 浆顶出钻杆。(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
21、须按设计要 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 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 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 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lMPao(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 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 具。(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 筒涌水量
22、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 阀门,及时注浆。(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 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第32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n?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 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 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23、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 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 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 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 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 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 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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