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公文处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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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大学公文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 14号)和上 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 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 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
2、管理机构,并负责 对学院、机关部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常用公文种类第五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作出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 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 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 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
3、 级机关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 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 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 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4、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 “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 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 规范化
5、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 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 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 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 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
6、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以学校名义行文的标注福州大学办公室印发,以学院、部处、单位 名义行文的标注学院、部处、单位印发,印发日期以付印日期为准。(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福州大学公文格式细则执行。第八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 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M型。特殊形式的公文 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 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
7、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 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 夹带请示事项。第十五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 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 机关报送公文。向学校领导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先送学校办公室, 再由学校办公室转呈校领导。第十六条 凡向上级机关行文,给其它机关函件,学校全局性 的决定、决议、工作部署、重要通知、通报,重要的规章制度的颁 布等,均应以学校名义行文。第十七条 学院、机关部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
8、 下属单位行文,或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 的事务,须经会签后方可行文。除学校办公室外,学院、机关部处、 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八条学校向各单位的重要行文,必要时要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 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 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
9、见。(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 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 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 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 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
10、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 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二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以及以学校办公室名义 制发的公文,拟稿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应送学校办公室核稿。紧 急公文,学校办公室可优先进行审核办理。须呈校领导审批的公文, 未经学校办公室核稿,领导一般不要签发。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 的公文,仍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核稿手续,方可行文。以部门名义制 发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或专人核稿后,呈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学校办公室应与拟搞部门密切配合,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协商 处理。文稿需作重大修改时应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学校办公室作 了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同拟稿部门协商后,再呈
11、领导审核和签发。字迹 潦草或修改较多的文稿,应退回拟稿部门眷抄清楚再呈领导签发。第二十三条公文的签发必须严格按照职责权限。(一)凡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学校正职领导或分管 领导签发。以学院、机关部处、单位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学 院、部处、单位领导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签发。(二)签发人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 视为同意。(三)以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公 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拟稿部门应先送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校办 公室审核,再送领导签字。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12、是:签收、登记、初审、承 办、传阅、催办、答复。上级及外来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负 责收文,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拟办后分发。(一)机要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来文的密封、编号、正文和附 件的份数、页数,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情况,妥善处理。登记要 详细清楚,分发要及时、准确。(二)凡需办理的公文,机要人员应根据拟办意见,依照各部 门的业务分工分文注办。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公文,送主办部门办理, 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或办理意见,再呈分管校领 导审批。紧急公文,分文时应注明处理时限。(三)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主动积极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来文不需复文或可用其它形式办理者,承办
13、人 员应将办理结果记录在承办单位的处理栏内,以便归档检查。(四)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 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五)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公文,应认真自行处理。 需向领导请示或同有关部门商榷的问题,可采取面谈,会商等方式 处理。(六)各级领导批办公文,要认真负责。批文要有明确的意见, 并签署姓名和批示时间。(七)学校办公室和学院、机关部处、单位要建立公文催办检 查和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 核发。(一)复核。已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 内容、文种、
14、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 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 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经签 发后,根据发文字号分类,到校机要室编发文字号。(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 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 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凡需定期收回的公文,应注明收回期限。第二十七条加盖印章的公文。(一)以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须 持经签发的文稿,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方予用印。(二)非正式公文的用印,应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并在用印
15、单上签字。(三)监印人发现公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包括行文格式和程 序),有责任向用印人提出意见,经修正后,方予用印。(四)用印时应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留下存档。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 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 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九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 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有关归档范围和期限 按学校关于文书档案归档规定办理。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 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 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
16、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 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一条公文由各单位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 委的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 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 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 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 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
17、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 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 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 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 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 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
18、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 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 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 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 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 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 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
19、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5 日发布的福州大学机关公文处理规程停止执行。福州大学公文格式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3 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T 9702012)、福建省党的机 关文件印制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结合学校 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编有正式发文字号的福州大学各类公 文,未编发文字号的公文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公文版式要求第三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 幽型纸(规格210nn
20、X 297nn),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nlnt lnn)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nlnt lr四 版心尺寸为:156mlX 225nrj第四条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 3号小标宋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第五条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 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 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 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 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21、附件等部分; 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包括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第六条 公文一般缮印在A3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 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1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第七条公文应当左侧装订,采用骑马订、平订或胶订,两页 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皿骑马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 面上下边缘各70nm处,允许误差土 4nm骑马订订锯均订在折缝线 上,平订钉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1mb 5叫无坏钉、漏钉、重钉, 钉脚平伏牢固。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土 2n叫四角成90 , 无毛茬或缺损。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
22、与书芯应吻合、包 紧、包平、不脱落。第三章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要求第八条涉密公文(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均需标注份号。 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 行;不标识保密期限时,密级两字之间空开一字;标注保密期限时, 在密级之后编排“保密期限”,如“秘密 3年”。第九条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两 字之间空开一字。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排列。第十条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3、。发文机关标 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nn)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 缘至上页边为72n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的高宽不得大于上 级机关(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福州大学标志字号为18nm 13rm), 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 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 称,“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 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军队 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 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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