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2021律师拟定版.docx
《离婚协议2021律师拟定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协议2021律师拟定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离婚协议2021律师拟定版万承允王燕齐21年9月30日目录1、离婚协议书:简洁版2、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3、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4、离婚协议书:净身出户版5、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6、离婚协议:详细完整版离婚协议书(简洁版)甲方:万承允,男,2011年9月30日出生,现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码:26333。乙方:王燕齐,女,209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码:35837。甲、乙双方于1937年3月10日在扎兰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婚前缺乏了解(或其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位于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的房产(建筑面积:40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薛书双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予生活、教育费2011元,直至9周岁。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50222元,公司股票(价值-50222元),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50222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
3、,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方:万承允(签名)1937年3月10日乙方:王燕齐(签名)1937年3月10日(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兴安盟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注:文中出现的人名万承允、王燕齐、薛书双、马鸿运等均为化名。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男方:万承允身份证号:26333常住户口所在地: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女方:王燕齐身份证号:35837常住户口所在地: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双方于于96年10月19日在扎兰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91为。因
4、婚前缺乏了解(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子女抚养安排:(无子女写: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领养子女,女方现时没有怀孕,不存在子女抚养安排事宜;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承担一部或全部的抚养费用;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不超50%,可一次性、定期或分期给付;抚养费主要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项)(1)婚生小孩薛书双(身份证编码:35837)由女方抚养监护,其成年(满1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2011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
5、票男方承担40%女方承担40%:(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廊坊银行银行,户名:万承允,账号:59010),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的费用票据后30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视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如下:马鸿运马鸿运(或另行商定)。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结婚后的收入和置产均
6、属共同财产,含现金、存款、投资、置业、车辆、房产、金银首饰等)(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2)位于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的商品房及房内设备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3)车牌号为5牌的东风风行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随身用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
7、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投资于薛书双公司的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万元(572)股金,离婚后6%股权归男方所有,40%归女方所有:(2)向女方父母的借款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万元(56)现金,离婚后由女方负责偿还;(3)因购买位于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的商品房而向廊坊银行银行所借的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万元(56)按揭贷款,所欠余款由女方按信用社要求偿还(抵押债务应按谁拥有抵押物谁承担的原则安排);(4)为给孩子治病而向马鸿运所借的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万元(524)由男方负责
8、偿还;除上述所列债权债务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的)共同债权债务。如因某方私自对外产生,则在谁的名下由其自行承担追偿责任。五、补偿安排:(财产补偿、精神补偿等,没有可以不写)因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方自愿一次性付给女方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万元(50222)作为精神(或其它补偿费)补偿费,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六、违约约定:(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按量支付款项,则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款额百分之八的违约金给对方:(2)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泄漏对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能干涉对方再婚或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害方责任。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
9、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方当事人:万承允2096年10月19日女方当事人:王燕齐2096年10月19日见证人:马鸿运见证律师:薛书双执业证号:9132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男方:万承允,2011年9月30日出生,现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码:26333,女方:王燕齐,1937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码:35837。男方与女方现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薛书双由男方抚养,女方
10、每月40日前支付共计9132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9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万承允方所有,女方王燕齐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王燕齐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56万元。三、女方自愿自筹50222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56部分,由男方承担。四、双
11、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万承允(签字)女方:王燕齐(签字)2011年9月30日2011年9月30日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50222元)。男方:万承允,2011年9月30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兴安盟扎兰屯市廊坊银行,现住址: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女方:王燕齐,1937年3月10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
12、602号25栋730室,现住址: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双方于2096年10月19日在兴安盟扎兰屯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婚前缺乏了解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万承允与女方王燕齐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2011年9月30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薛书双,离婚后儿子/女儿随月直接抚养生活,由王燕齐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24元,在每月3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八周星期六起至
13、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9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222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
14、才路602号25栋730室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廊坊银行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222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付清。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56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付清2、机动车辆:2096年10月19日购有东风风行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所有,取得的一
15、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222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付清。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男方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女方住:兴安盟扎兰屯市524栋o五、其他协议事项: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女方:王燕齐2096年10月19日男方:万承允2096年10月19日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甲方(男方):万承允,男,2011年9月30日出生,40族,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
16、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35837乙方(女方):王燕齐,女,1937年3月10日出生,40族,住阿拉善盟根河市黎敏才路602号25栋730室,身份证号:26333甲乙双方于1937年3月3日在扎兰屯市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9132。婚后于2011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儿,名薛书双。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女儿薛书双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56元(大写:捌万叁仟壹佰玖拾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离婚 协议 2021 律师 拟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