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14-2019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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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142019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Code for small reservoir management 2019-07-22 发布 2019-08-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2142019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基础管理.2 5.1 注册登记(备案).2 5.2 岗位人员.2 5.3 管理设施.2 5.4 档案管理.3 6 安全管理.3 6.1 安全鉴(认)定.3 6.2 工程检查.4 6.3 安全监测
2、.5 7 维修养护.6 7.1 一般规定.6 7.2 维修养护要求.6 8 调度运用.7 8.1 一般规定.7 8.2 泄洪(放水)预警.7 8.3 泄洪(放水)管理.7 9 应急管理.7 9.1 应急预案.8 9.2 备用电源.8 9.3 防汛物资.8 9.4 险情报告.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岗位设置.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日常巡查频次.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日常巡查记录.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汛前、年度检查记录.1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安全监测.15 参考文献.16 DB33/T 22142019 II DB33/T 2214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
3、/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耀辉、赵仁奇、吉顺文、郑敏生、胡亮、边国光、彭洪、柳卓、苏玉杰、应聪惠、傅克登、施齐欢、方春晖、王利容、邓成发、宋立松。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T 22142019 1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库基础管理、安全管理、维修养护、调度运用、应急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101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2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1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21
5、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SL 722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小型水库 small reservoir 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3.2 水库管理单位 reservoir management unit 承担水库运行管理职责的机构。DB33/T 22142019 2 3.3 初蓄期 initial impoundment period 水库首次蓄水后的前3 年。3.4 运行期 operation period 初蓄期后的时期。4 基本规定 4.1 水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
6、落实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4.2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对水库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并落实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和经费,明确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组织制定水库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推行“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管护模式。4.3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明确的职责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水库运行管理操作手册并组织实施。5 基础管理 5.1 注册登记(备案)5.1.1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或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5.1.2 新建水库完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 30 日内,水库主
7、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或水库管理单位应将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3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完成改建、扩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以及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 3 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5.1.4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需要报废处理的,应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并在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5.2 岗位人员 5.2.1 水库管理单位应明确水库运行管理的岗位、职责、任职
8、要求及岗位人员,岗位设置可参照附录A。管理多个水库的单位,应根据水库数量、交通条件等增加工程技术管理、运行与维护等岗位人员。5.2.2 水库运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并根据专业管理需要接受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国家及行业对岗位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5.3 管理设施 5.3.1 交通设施 DB33/T 22142019 3 5.3.1.1 水库防汛道路应能直达坝顶或下游坝脚,路面宜硬化,并能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要求。5.3.1.2 水库各主要枢纽建筑物之间宜设置便道、交通桥、踏步等必要的交通设施。5.3.2 管理用房及通信设
9、备 5.3.2.1 水库应设置现场管理房,管理房距离大坝不宜超过 500 m。5.3.2.2 水库应配备满足报汛和应急通讯要求的通信设施。5.3.2.3 水库应配备满足闸门启闭、办公、照明、信息传输等要求的供电设施。5.3.3 标识牌 5.3.3.1 水库应在批准的管理范围边界位置设置界桩,并根据需要在工程区域及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醒目位置,设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牌。兼做公路的坝顶及公路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等交通标识。5.3.3.2 水库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工程简介、责任人公告、规章制度明示、设备名称、安全警示、巡查路线指引等标识牌。5.4 档案管理 5.4.1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或
10、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在前期、施工、验收及运行等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应符合 GB/T 11822、GB/T 18894的要求。5.4.2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a)规划、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资料;b)历次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加固改造)、防汛抢险等资料;c)历年的工程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安全监测等资料;d)历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等资料;e)其他,包括仪器设备维修资料、使用说明书、人员经费落实文件等资料。5.4.3 档案资料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5.4.4 档案资料宜电子化、数字化管理,电子档案应定期进
11、行整理备份。6 安全管理 6.1 安全鉴定 6.1.1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负责组织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水库管理单位协助做好有关工作。6.1.2 新建(含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应在蓄水验收后 3 年5 年内完成 1 次大坝安全鉴定,以后每隔 6 年10 年完成 1 次。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应符合 SL 258 的相关要求。6.1.3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和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a)鉴定为一类坝的,应按照鉴定意见组织完善工程设施、落实管理措施;b
12、)鉴定为二、三类坝的,应限期落实加固改造或除险加固措施;c)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降等或报废。6.1.4 除险加固实施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应及时组织修订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并在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编制时提出限制蓄水运行的意见。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并加强工程检查与安全监测。DB33/T 22142019 4 6.2 工程检查 6.2.1 检查分类 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6.2.2 检查组织 6.2.2.1 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开展。6.2.2.2 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
13、检查由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组织开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6.2.3 检查频次(时间)6.2.3.1 日常巡查应按时开展,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库初蓄期,每天不少于 1 次,并视情况加密巡查;b)水库运行期,根据坝型、运用水位等确定,具体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持续暴雨、洪水、高水位工况下,应驻库巡查;c)水库运行期,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及配套电气设备还应进行日常巡检,巡检频次每月不少于 1 次,用于泄洪的设备每 10 天15 天不少于 1 次。6.2.3.2 水库管理单位可采用视频监视或无人机等信息化设备开展远程检查,并可代替部分日常巡查工作。具体方案由水库主管部门(或所
14、有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应满足日常巡查的相关技术要求。6.2.3.3 汛前检查应于当年 3 月底前完成。年度检查应于当年汛期结束以后、12 月 15 日之前完成。6.2.3.4 在发生特别运用工况后,应立即开展特别检查。特别运用工况主要指:a)库水位暴涨暴落或接近历史最高水位、设计洪水位、设计死水位,或者水库持续高水位运行;b)发生有感地震等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c)发生险情。6.2.4 检查内容 6.2.4.1 日常巡查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设施、近坝库岸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及配套电气设备等,具体检查内容可参照 SL 551、SL 601 和附录 C。6.2.4.2
15、 汛前检查除日常巡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包括上一次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维修、处理等情况;b)泄洪设施、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闸门与启闭设备的保养维护、试运行等情况;c)备用电源的保养维护、试运行等情况,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d)防汛值班、水文监测、水库调度、应急管理等人员的落实情况。6.2.4.3 年度检查除日常巡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安全监测资料年度整编分析,对当年汛期运行情况分析评价,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养护建议;b)溢洪道消力池、大坝下游冲坑一般每 3 年5 年全面检查 1 次,如发生历史最大泄洪流量的,泄洪后应立即进行全面检查;c)各类输(引、放)水洞(管)
16、内部根据检查条件确定,一般每 3 年5 年全面检查 1 次;d)金属结构、启闭设施及电气设备一般在投入运行后 5 年内检测 1 次,以后每隔 6 年10 年检测 1 次,检测工作应符合 SL 101 规定。6.2.4.4 特别检查应在对工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损坏部位及周边范围。6.2.5 检查方法和要求 DB33/T 22142019 5 6.2.5.1 常规检查方法包括眼看、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器材,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已安装的视频监视系统或配备的无人机等信息化设备可作为辅助手段。特殊检查方法包括勘探、化学示踪、
17、水下摄像等。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及配套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除外观检查外,还应采用通电测试或试运行等方式进行。6.2.5.2 检查工作应有明确的检查方案或检查线路,检查人员应掌握各检查项目的安全标准。6.2.5.3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准备检查记录、照明、量测、照相、摄像等工具器材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与措施。6.2.6 检查记录 6.2.6.1 检查人员应当场逐项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不得遗漏。纸质检查记录应当场签名;采用信息化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的,应做好电子签名。6.2.6.2 检查发现缺陷或异常等情况时,应有详细的情况说明,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6.2.6.3 日常巡查记录可参照附录 C,汛前
18、检查、年度检查记录可参照附录 D。6.2.6.4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问题或异常的处理与验收等资料应定期归档。6.2.7 隐患处理 6.2.7.1 工程检查发现的隐患,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分析判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时落实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报告。6.2.7.2 影响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隐患,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根据指令及要求进行水库调度。6.2.7.3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应根据水库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及时组织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水库管理单位应限时组织完成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汛前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隐患,一般应
19、在当年主汛期之前完成处理;年度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隐患,一般应在次年汛期之前完成处理。6.3 安全监测 6.3.1 环境量监测 6.3.1.1 水库应设置水位、雨量监测设施,溢洪道应设置溢流水深监测设施。有条件的水库宜设置水雨情遥测设施,混凝土坝还应设置气温监测设施。6.3.1.2 水位、雨量、气温等监测应符合 GB/T 50138、SL 21 及附录 E 的相关规定。6.3.2 工程监测 6.3.2.1 工程监测项目应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布设,具体项目设置应符合 SL 551、SL 601、SL 725 及附录 E 的规定。监测仪器报废应符合 SL 621 的规定。6.3.2.2 工程监测应遵循人员
20、、仪器、时间、频次“四固定”原则。人工监测精度应符合 SL 551、SL 601、SL 725 的规定;人工监测频次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a)初蓄期,水库在蓄水时,监测频次宜取上限值;完成蓄水后的相对稳定期可取下限值;b)运行期,渗流、变形等性态变化速率大时,监测频次宜取上限值;c)水库遭遇特别运用工况时,应增加监测频次。6.3.2.3 每次监测应与前期监测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应立即复测并进行初步分析。6.3.2.4 人工监测原始记录、整理核对成果等,经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归档,同时应录入电子文档。DB33/T 22142019 6 6.3.2.5 水库应逐
21、步实现安全监测自动化,自动化监测应每天不少于 1 次。监测数据备份宜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自动化监测仪器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人工比测、校正和校准。6.3.2.6 工程监测资料应每年进行 1 次整编分析,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系统整编分析。系统整编分析工作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应符合 SL 551、SL 601 的规定。6.3.2.7 工程监测资料整编分析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一时难以查明原因或工程已出现异常的,应及时向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6.3.3 视频监视 水库大坝上游坝面及附近水域、下游坝面、输
22、(泄)水建筑物启闭机房和进出口一定范围等重要区域宜布设视频监视。7 维修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应组织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水库管理单位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开展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维持良好的形象面貌。7.1.2 维修养护项目一般分日常维护项目、专项维修项目两类。7.1.3 日常维护项目包括每年均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的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绿化养护、卫生保洁、设备保养等。7.1.4 专项维修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或检查结果开展。专项维修项目应编制工作方案或专项报告。7.1.5 工程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要求及频次,应结合运行条件、使用情况及检测成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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