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企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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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 .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3 .合营企
2、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1 .立项。立项是指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H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2 .洽谈签约
3、。洽谈签约是指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
4、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机构无权审批。 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生效。3 .审批。合营各方在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正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批准后,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受托机关,统称为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自接到中
5、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4 .登记注册。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30天内,由企业的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合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合营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的资本是指合营各方对该企业的投资。(一)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
6、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本应是合营各方认缴他;出资额之和,不包括借款。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的股本,也是合营企业利润分配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二)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投人的实际资本,其中包括股东的股金,以企业名义所作的贷款和以企业盈利所作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增加的流动资金。它也被称为运营资本, 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可以不一致,如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投资
7、总额的一部分。因此,投资总额既包括注册资本,也可包括合营企业的借贷资金。(三)投资比例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称为投资比例。各方在合营企业中拥有股权的大小,从其占有的比例上表示。各方的投资比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多少不一。我国在投资比例限制上,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没有按般的国际惯例规定,即国内投资额不低于51%,外来投资额不得高于49%,我国法律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出资方式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二是用实物出资, 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
8、价出资;三是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商以实物出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上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障需要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外商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中国合营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来作为企业合营期间的出资方式,
9、如果中国合营者不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的任期为4 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10、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可由合同和章程加以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曰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中外方人员均可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
11、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量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合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合销售机构)时,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一)合营企业解散原因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不可抗力遭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解散的程序除因合营期
12、限届满以外,其他情况的解散,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由董事会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登记。量事会无法一致通过解散企业决议的,可以由合营一方提起诉讼或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 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也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13、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企业起诉和应诉。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二部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 分担风险和损失的企业。中国合作者包括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我国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必须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应依法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经营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发挥中外合作方投资的积极性。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在于:第一,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提供合作条件,而合营企业各方则必须出资。第二,合作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也可以产品分成等方式分配收益,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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