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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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讲义目录:、信用证含义 二、信用证业务流程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四、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五、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六、信用证种类七、信用证特点、信用证项目九、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十、信用证特别条款十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十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十三、信用证支付的作用十四、信用证单据内容十五、信用证常见不符点十六、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十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用证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 / 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 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 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 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
2、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 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 易中普遍采用的种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 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 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 .授权另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 .授权另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 用证统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3、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 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 证。返回二、信用证业务流程进商签订商务会同、发运货物出口商申请人 向开证行提交申请书开证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得到付款, 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赎单 议付行向托收行寄单索汇开证行(申请人银行)开立信用证 通知行或议付行 受益人银行返回三、信用证的当事人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一般是进商。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接受
4、开证申请人 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 任。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 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4 .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 人,一般为出口商。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 的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 ): 一般为开证行,也可 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 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商履行付款的责任。7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申请在信 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 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 行。9 .受让人(Transferee ),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返回)四、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 .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 关系。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
6、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 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的关系。3 .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 受信用证的约束。返回五、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信用证当事人1 .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 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2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 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3 .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
7、证付款的银行。二、信用证关系人1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 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2 .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 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3 .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付款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 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4 .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 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
8、本身,也要以 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5 .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 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 .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 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7 .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 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返回六、信用证种类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 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
9、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 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 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 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 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 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 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
10、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 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 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 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鉴 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 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经开出,在有 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 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凡是不可撤销信用 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
11、”(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 行保证付款的文句。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 irml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 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 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 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 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
12、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 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 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 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 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 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 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 的信用证。六.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 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
13、,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 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 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 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 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 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 单的情况下进行的。七.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 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
14、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 证(Deferred Payment L /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 c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 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这种信用证, 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商却可以即期 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 用证对出口商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商来说,要承担 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Bu
15、yerUsance L / 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 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 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 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 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 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九.红条款(RED CLAUSE)信用证:是
16、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 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 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十.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 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 使用信用证金额。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 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 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 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 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
17、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 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 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 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 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 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 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 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者,就
18、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十二.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 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 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 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 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 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 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 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 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十三.对开信用证
19、: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 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 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 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 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十四.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 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 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 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20、和按金 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1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2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 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 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 知到达,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 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x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 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
21、多次循环使用。十五.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 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 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 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 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十六.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 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种类条件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汇
22、票需要或不要不要需要需要需要或不要需要或不要汇票期限即期远期远期即期即期受票人指定付款行指定承兑行指定承兑行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限制/自由使用限制限制限制限制限制自由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远期付款即期付款(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即期付款扣减利息即期付款扣减利息起算日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承兑日承兑日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无无无有有有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通知行或其他行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
23、 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 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 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 证无关。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 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 transferable 字样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 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 在。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 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 保证。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 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4、开立背対背信用证的银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 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 是转让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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