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临床试验用药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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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 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 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 限度降低制备环节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临 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三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 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 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 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
2、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 需进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 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 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 错的风险。应当基于以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不同研发阶段的特点和临床 试验设计的要求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相应的控制。第四条在保证受试者安全且不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前 提下,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可根据研发规律进 行相应调整。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急需的药物研发,应当 根据应急需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用 药品制备。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
3、风险建立质量 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 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六条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临床 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申请人应当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 确保临床试验用约品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艺、批量规模、 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 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 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应当对偏 离制备艺、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
4、验用药 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第四章人员第八条参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 资质并经培训I,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负责制备和质量管理 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 的放行。(一)资质: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研发或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 管理经验。放行责任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 放行有关的培训。(二)主要职责: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放行的每 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均符
5、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 行审核记录。第五章厂房、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厂房、设施、 设备的确认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第十一条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 在致敏性等特性,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 险等因素,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 药品等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共线生产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 制措施(如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 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如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 识不充分,试验药物的制备宜使用专
6、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第六章物料管理第十二条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 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 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 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 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 确保其正确无误。 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 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 面的检验。第十三条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
7、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 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 原辅料除外X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 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文件管理第十四条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 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 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 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 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艺参数。在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应当对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 程等文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 最新获取的数据、适用
8、的技术要求及法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 文件修订历史情况。第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中,如处方艺调整或 变更,应当对不同的处方艺进行唯一性识别编号,并能够追溯 到相应的制备过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 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 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 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一)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临床试验用药品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 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拟定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 征等;2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
9、料的生产商信息;3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 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4 .处方工艺;5 .中间控制方法;6 .历次成品标签;7 .历次临床试验方案与药物编码(如适用);8 .与受托方相关的质量协议(如适用);9 .稳定性数据;1 .贮存与运输条件;2 L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12 .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如适用);13 .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中药制剂的,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 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 准等;14 .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应当包括制备和检定用 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二)档案应当作为临
10、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评估依据。(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 时,申请人需在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 证副本。第十八条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药品退市 后2年。如药品未获批准上市,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或 注册申请终止后2年。第八章制备管理第一节制备第十九条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 洁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以证实清洁的效果。第二十条 在工艺开发期间,应当逐步识别关键质量属性, 确定关键艺参数,并对制备过程进行适当的中间控制。随着对 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
11、积累,制定工艺规程,明 确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管理应当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保 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制备艺应当按照相 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 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符合质量要 求,保障受试者安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进行工艺验证的,其范围和程度应当基 于风险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灭菌艺或无 菌生产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其无菌保证 水平满足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确保病毒 等病原体或其他外源因子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二十二条
12、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 产品质量均一。在确定处方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 间质量一致。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场地进行制备时,应 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药物质量的可比性研究。第二节对照药品第二十四条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 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 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 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二十五条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 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 品的有效期。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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