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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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Lywen*沥血整理贸易术语1、【2001, 17分】INCOTERMS2000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主 要有哪些?答: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 月1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新增2个D组术语:DAT (终端交货)和DAP (指 定地点交货)。取代了 DAF、DE
2、S、DEQ和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 DDP。E、F和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2、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它们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 CIP, DAT、DAP、DDP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是:FAS、FOB、CFR、CIF。此次修订,尽管在术语的排列上 不如2000简明和易于掌握,但新版本意在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 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
3、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 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的纠纷。4、“船舷”的变化。2010取消了 “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 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 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5、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由于世界各国对货物进出口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 际货物贸易的买卖双方将负担更
4、多的与进出口国家安全相关的清关义务。新版本在A2/B2和A10/B10中队买卖双方的 该项义务作了规定。6、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2010的实施并不意味着2000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 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的约束。在使用的时间效力上,也并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甚至1990。选择哪版本,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声明。除上述外,新版本的修改还包括:每种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用来解释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 赋予电子单据方式完全等同纸质单据的功效,即只要双方已经同意使用电子单据或在该领域使用电子单据已经成为 种惯
5、例;充分考虑伦敦协会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带给国际贸易额影响,相关术语作了一定的改变,以明确合同双方的 保险义务。二、使用2010年通则的注意事项1、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 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2010年通则删除DEQ和DES,而增加了 DAT和DAP。 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 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2、新增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D组术语帯来的风险从
6、2010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DAP和DAT 相比,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 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这样能更好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3、风险临界点仍需确定。此次修订删除了 FOB, 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 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尽管取消了 “船舷”的概念,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 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 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
7、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4,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即集装箱、多式联运和滚装 船运输的广泛发展,以及很多处于内陆的国家或者地区、省份对外贸易的增多,常用贸易术语FCA、CPT、CIP将有 取代FOB、CFR、CIF,成为一种的趋势。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 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术语不习惯采用,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无法 真正明确下来,特别是增大了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2、12010, 10
8、分】举例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答:、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 划分的以英文所表示的专门用语。王慧老师认为,国际贸易术语又叫做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买卖标 的物的价格构成,其中包含买卖双方费用的负担,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风险划分等内容。二、作用1、每个贸易术语都决定了货物的价格构成,这是它在经济上的意义。每个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表示,说明了货物本身的的价格构成,一般来说,货物除了受其本身的价值 约束外,还与卖方提供的劳务有关。货物本身价值越高,卖方提供的劳务越多,货物售价
9、越高。反之,就越低。如: CIF,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即卖方需负担货物的成本、保险和运费,因此货物的售价相对较高。2、贸易术语反映出了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每个贸易术语的内容都是固定的,其中包括卖方应在声明地点交货,风险在声明地点由卖方转给卖方,运费和保 险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有关进出口的手续由谁办理等。不论采用哪个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对其各自所承担义务都是很清 楚的,因此,可以说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标准合同,三个英文字母代表了很多法律意义,双方可节省很 大精力和时间,而不必意义磋商这些交易条件。如FOB, 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按
10、2010通则卖方的交货 地点在装运港,风险转移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手续。3、贸易术语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贸易术语规则的内容都是确立的,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如果没有一致的相反协议,该合同的各项条款就应和 该术语的内容一致。如,当事人采用了 C圧价格术语,该合同就是个C圧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规 定不明确,就应该按照贸易术语规则的内容来理解,对采用该术语的当事人具有拘朿。而且在当事人未明确排除贸 易术语的情况下,也可推断出当事人已默认同意某个贸易术语,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要依据。(小美女去逛街, 把我扔在这里帮她
11、打字)二、公约and国际货物买卖3、 1997, 15分】什么是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什么规定?并加以说明。 答:、1、公约第71条(中止履行义务)(1)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 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 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见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
12、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 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2、公约第72条(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1)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 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 供充分保证。(3)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二、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叫先期违约,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也有此类概念,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 明确表示或由其他情况显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文字、言词来表示
13、,也可以用行为来表示。 三、公约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一般违反合同和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对于预期般违反合同,守约方只能选择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的救济措施;对于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预期一般违反合同按照公约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 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 行合同中的行为。”根据公约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已明显地显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 行义务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
14、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 的损失。由于预期违约只是种一方凭主观判断的违约可能性,因此公约第71条作了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当事人随 意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第一个条件,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1、 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能力有严重缺陷包括破产、倒闭、负债累累、无支付价款或交付 货物等。信用有严重缺陷包括对方最近发生过损害其信誉的事情,如对他人多次不交货或不付款。在这里要注意个程度的问题。公约要求是严重缺陷,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欠佳不能成为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的理由或依据。b)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义务。如买
15、方迟迟不开信用证。第二个条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宣告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否则,很可能构成违约而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以后,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那么宣告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于什么是充分保证,公约对此没有进步说明。一般认为,充分保证是指预 期违约一方将实际上可以履行合同,如买方提供了银行担保等。2、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如卖方的厂房已 被烧毁,政府已实施禁运或
16、外汇管制等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时间许可,想要解除合同的一 方必须向违约方发出合理通知,让其提供充分担保,如果预期违约一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就不再有必要通知其提供 担保。张玉卿认为,由于违约程度的不同,公约将违约分为预期一般违约与预期根本违约。而预期根本违约的违约程 度要十分严重,其发生的可能性要相当确定,宣布合同无效这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比较严格:(1) 要能够“明显看出”,有两方面的事实可被视为达到明显看出”的程度。一方当事人的言行达到构成预期违约的发生。如卖方或买方在交货期前或付款前宣布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 因预期对方可能违约而按第71条行使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17、请求履约担保,而遭无理拒绝的事实。客观事实使对方将来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火灾和罢等。(2) 对通知的要求不同。第72条要求在宣告合同无效之前,必须向预期根本违约方发出通知,以便该方提供充分 的履约保证,而且只是在预期根本违约方明确宣布不再履行合同时,宣告合同无效方被免去通知义务。由此可见, 第?2条対通知的要求要严于71条。4、12002, 10分】根据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答:、公约第21条(迟延承诺)(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
18、则该逾期 接受具有接受的能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二、概念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被送达到要约人方能生效。但当承诺的表示不能立即传达到要 约人而超过邀约的有效期时,就被称为“迟到的承诺”或“逾期承诺二三、法律效对逾期承诺,根据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其失去承诺的效力,不构成承诺,而是项新要约,必须 由原要约人表示承诺后,合同能成立。但公约采取了与传统的法律原则不尽相同的原则。(1)发送迟延的逾期承诺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确认, 则迟到承诺有效。即如果
19、要约人不立即通知受要约人表明他认为该项逾期承诺有效的话,那么该项逾期承诺就不再具 有承诺的效。(2)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公约第2 1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诺是在正常情况下投递,本来可以按时送达要约人,由于意外情况造成 迟到,那么承诺有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则逾期承诺无 效。反之,如果要约人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告知其承诺已失效,那么该逾期承诺就有效。区别两款的规定会发现其差异所在:发送迟延的逾期承诺,只有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认该项承 诺具有效时具有效力;而对于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只有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
20、要约已 失效时,该项逾期承诺不具有效。不论在上述哪种情况下,要约人对逾期承诺是否有效,都有最后的决定权。5、 1998, 20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其生效 条件基本有哪些?答: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陈安教授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王慧教授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个谈判的过程,是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动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达成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有的意思交换都属下列四种行为之:要约邀请、要约(发价)、反要约和承诺。其中要 约和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1、要约1)含义:根
21、据公约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主要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三条件: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十分确定”,应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 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3)效:根据公约第15条规定,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并不是按照英美法系的规定,需得到受 要约承诺生效;而是采用大陆法系的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耍约人时生
22、效。2、承诺(1)含义:也称为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无条件地表示完全 同意的种意思表示。承诺是种法律行为,要约已经承诺,交易立即达成,合同立即成立。(2)构成: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公约第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项发价,即是接 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b)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表示。如果承诺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就被称为“逾期承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公约第19条对此规定采用比较灵活的原则,有条件地允许在对要约表示 接受的前提下,提出某些对要约不构成实质性变动的添加或不同条件。(3)方式:公约第18条
23、第1款规定承诺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声明或行为来表示承诺。具体分析如下a)声明。公约对声明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承诺的声明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b)行为。这里包括两种情况:是,根据公约第!8条第3款的规定,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 同意项要约,如受要约人按要约的要求发运指定的货物或支付货款。二是,依照“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 或惯例”而实施的某一行为,如卖方依多年与买方的交易习惯,接到买方订单后立即准备发货,而不再另行通知买方。 (4)生效: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投递生效原则”,公约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例外。公约 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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