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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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
2、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口”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力表示肯定或者划“X”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X”、或者“一”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
3、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4、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口招投标口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 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第二条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
5、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口居住物业(口多层住宅口高层住宅口别爨 ) 口公共物业(口办公、写字楼商业口工业园区 )坐落位置:市县(市、区) (路、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第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二)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
6、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垃圾清运等;(五)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绿化、园艺景观及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七)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A)装饰装修管理;(九)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十)协助、配合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十一)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文化活动、创优活动、 安全事务宣传和管理活动等;(十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的级等级
7、标准执行,附物业服务质量清单,详见附件五;甲方、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量履行状况的依据。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一)计费方式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为以下第种计费方式:1 .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 .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口月口一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2)每口月口一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元的酬金;3 3) o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
8、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一月至一月一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二)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1.居住物业类:口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口多层住宅(带电梯):元/平方米月口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2.其它物业类:办公、写字楼:元/平方米月口商业:元/平方米月口工业园区: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三)交费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足额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
9、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
10、务人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五)物业服务费交纳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口月口季口半年交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口月口季口半年交纳。甲方、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
11、,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六)其它1 .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及时书面告知乙方。2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3 .乙方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4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O(七)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1 .有产权车位、车库的
12、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元/个月、地下车位元/个月、 封闭式车库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2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元/个月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3 .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摩托车元/辆月;电瓶车元/辆月;自行车元/辆月;充电费用元/辆月;元/辆月。以上1至3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口包括口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A)物业服务费的测算清单作为本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详见附件六
13、。第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归集、管理与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3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4 .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公示。5 .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设立业主大会前,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甲方承担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不得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14、金。(二)紧急维修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 .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2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3 .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4 .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5 .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6 .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7 .尚未移交给专业经
15、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8 .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三)申请紧急维修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2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4
16、.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按第3项、第4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第七条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甲方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分别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7、位于口号楼口幢口座单元层号; 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口号楼口幢口座单元层号;业主委员会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口号楼口幢口座单元层号。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不进行买卖和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第八条物业服务期限本合同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和履行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及
18、承诺有监督、 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委托乙方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监督乙方建立公
19、共部位经营的独立账目和资金管理;(十)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本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十一)业主有权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新物业服务人进驻前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缴费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十二)因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甲方协助业主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和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十三);(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二)将房屋装饰装修
20、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负责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并组织实施;(七)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或者将全
21、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并承担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的责任;(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 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公示;(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十)业主依法共同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乙方有权要求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十一)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
22、限为不定期,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和缴纳物业服务费;(十二)履行公开作出有利于业主服务承诺,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对公共部位进行经营管理, 建立独立的账目和资金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公共经营收益除成本外均为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进行清算和移交;(十四)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履行退出义务并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十五);(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交接(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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