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试验安全性规范-中研院生物实验安全防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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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Guideline for the NonclinicalPharmacology/Toxicology Studies for MedicinalProducts Applications)行政院衛生暑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初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再版中華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三版目錄目錄1序言2三版序言3第一章 新藥品許可上市之流程6第二章生物製劑之非臨床試驗規範16第三章 生物製劑之品質管制25第四章 藥理試驗規範(GUIDELINES FOR GENERAL PHARMACOLOGY STUDIES)32第 1 節 藥效學試驗(Pharmacodynamic Stu
2、dies, PD)34第 2 節 藥動學試验(Pharmacokinetic Studies, PK)41第五章 毒性試驗規範46第 1 節 單劑量毒性試驗(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47第 2 節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Repeated Dose Toxicity Study)50第3節 基因毒性試驗 (GenotoxicityStudy)57第 4 節 生殖與發育毒性試驗(Reproductive and Developmental Toxicity Studies)68第 5 節 致癌性試驗(Carcinogenicity Study)78第 6 節 皮膚過敏性試
3、驗(Skin Sensitization Study)88第 7 節 皮膚感光過敏性之式驗(Skin Photosensitization Study)93第8節 皮膚刺激性式驗(Skin Irritation Study)98第9節 眼睛刺激性試驗(EyeIrritation Study)101第六章附錄104第3節 縮寫名詞對照表111第5節 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之標準114第6節 非臨床試驗動物安全性試驗附表116試驗用新藥新藥申請意見備註序 言世界各醫藥先進國家,為確保上市藥品之安全性與有效性,均明文規定應 有足夠之藥理試驗、安全性試驗及人體臨床試驗為依據,證明該藥品安全性及 有效性後始
4、得上市。近年來我國已躋身開發國家之林,日漸重視智慧財產權及專利法,新藥研 究發展工作勢在必行,目前衛生署己先後完成優良藥品製造標準(GMP)、藥 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及藥品研發動物試驗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 之相關規範。利用動物進行藥理、毒理試驗是決定藥品進入人體臨床試驗階段的依據, 因此訂定完整之動物藥理、毒理試驗相關規範,實有其必要性。非臨床試驗規範內容涵蓋藥理試驗與毒性試驗。藥理試驗方面有藥效試 驗、藥動試驗。毒性試驗包含單劑量毒性試驗、重覆劑量毒性試驗、生殖毒 性試驗、致突變性試驗、致癌性試驗、皮膚過敏性試驗、皮膚感光過敏性試驗、 皮膚刺激性試驗、及眼睛刺激性試驗等。生
5、物技術醫藥品品質管制包括細胞庫 及製程的污染測試、細胞株的鑑定及偶發的病毒和反錄病毒之檢測等。非臨床試驗規範的訂定主要參照國際協調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ICH)指導準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及美、 歐、日等國之非臨床試驗規範。以期建立我國一般化學醫藥品及生物製劑之藥 理、毒理之安全性試驗規範,使我國之藥品研發能符合現代化標準的參考規 範,以提昇國內非臨床試驗水準。本規範編訂工作共召開編修討論及書面審查會議,藉邀請各相關衛生主管 機構、學術單位及研究機構、製藥廠商共同研商,進行符合我國醫藥品及生物 製劑之藥理、毒
6、理、安全性規範編訂,以期我國之非臨床試驗規範,能落實應 用。三版序言本署衛署藥字第87040788號公告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於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告後,於同年六月發行單行本,迅即再版(同年 九月)。今將修正部份予以公告並將修正部份以黑粗字體表示,同時也印製單 行本,以供業界與專家學者參考。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Guideline for the NoclinicalPharmacology/Toxicology Studies for MedicinalProducts Application第一章新藥品許可上市之流程新藥品(指依據藥事法第七條之:新成份、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
7、徑之藥 品)上市許可之過程可分為三部份:(1)進行臨床及非臨床試驗的安全、有效 性測試;(2)整理該藥品之實驗數據,提出申請進入人體臨床試驗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和新 藥許可上市(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 (3)衛生署審核IND與NDA之申請。雖然所有的新藥都經由上述的 上市申請程序,但是每個藥品通過上市申請的過程及試驗的內容,包括臨床試 驗與非臨床試驗之試驗形態與數量都不甚相同,須視每個新藥品的性質、劑 型、用途、及給藥方式等情況而作調整。一般新藥品必須經過一系列的非臨床試驗,測定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再進 入人體臨床試驗。
8、然而長期毒性試驗及臨床試驗非常費時,為使新藥品能早日 嘉惠病患,及減少不必要的使用動物,非臨床與臨床試驗的時程可相互並行 (參見圖一之流程圖),以短期毒性試驗之結果,援護初期的人體臨床試驗2。 本新藥品上市許可之流程(圖)適用於一般化學醫藥品開發,對於生物技術 醫藥品的安全性評估之流程(圖二),則須依試驗物質特性而定。對於用作治 療對生命有立即威脅疾病的藥物,則須依其裨益與風險的考量進行個案評估。、非臨床試驗I所有新藥品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之前,必須提供其安全性評估資料,包 括:(I)非臨床動物試驗數據,可以推衍至此藥品實際產生的作用;(2)臨 床試驗數據或在其他國家的藥品使用情況證明。非臨床試驗
9、包括藥理與毒 性試驗。1 .藥理試驗a,藥效學試驗(Pharmacodynamic Study,PD)藥效學試驗是評估藥物在主要器官(心血管、中樞神經及呼吸系統)的藥理作用、作用機轉、劑量和反應關係等之研究,試驗結果為 此藥開發之依據。此項試驗須在人體臨床試驗前完成。b,藥動學試驗(Pharmacokinetic Study PK)此項試驗係進行藥物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方面的研究。藥 物在進入人體試驗前須先進行動物試驗,所得的藥動數據,可作為第 一期臨床試驗(人體藥理試驗)時,藥物在人體吸收、分佈、代謝、排 泄過程的指引,以及作為臨床試驗與動物試驗結果之比較。2 .毒性試驗a,單一劑量毒性
10、試驗單劑量毒性試驗須先對至少兩種的哺乳類動物進行試驗,始可 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哺乳類動物包含嚼齒類及非嚼齒類動物2,嚼齒 類動物一般最常使用大鼠和小鼠,近親、雜交或混合品系均可,但試 驗動物須來自健康及特性鑑定完全之種源;非嚼齒類動物一般最常使 用狗,Beagles或其他純種品系狗均可。b.重覆劑量毒性試驗重覆劑量毒性試驗的試驗週期須依該藥物將進入臨床試驗的那 一個階段及給藥期間而定(表、二)。一般動物毒性試驗須進行兩種 或以上的哺乳類動物,而試驗週期不得短於人體臨床試驗的週期。表、人體臨床試驗第一、二期與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臨床試驗試驗週期a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3 2週3 1個
11、月3 3個月3 6個月6個月2週1個月3個月6個月6個月a某些狀況下,人體臨床試驗的試驗週期會依試驗需要延長,比重覆劑量毒性 試驗的試驗週期長。表二、人體臨床試驗第三期與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臨床試驗試驗週期a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期3 2週3 1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個月a某些狀況下,人體臨床試驗的試驗週期會依試驗需要延長,比重覆劑量毒性 試驗的試驗週期長。C.局部容許劑量試驗局部容許劑量試驗是以使用未來人體臨床使用的相同給藥途徑 及部位進行給藥,觀察給藥部位的反應,評估其局部容許劑量,此試 驗須在人體臨床試驗前完成。d,基因毒性試驗在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前,一般須以體外致突變性測試方法
12、評估試 驗物質對基因之突變與染色體之傷害情形,若試驗產生陽性反應,則 須進行其他致突變性測試。標準的綜合基因毒性試驗則須在臨床試驗 第二階段開始前完成。e.致癌性試驗一般完整的致癌性試驗不需要在人體臨床試驗前進行,除非有其 他因素考量。凡對於(1)未來須持續給藥6個月以上之藥品,(2)過 去之數據顯示此類別之藥品可能引起致癌性者,(3)藥品之作用機轉 推測可能有致癌性者,(4)重覆劑量毒性之試驗結果顯示有腫瘤生成 現象之藥品,(5)藥品之成分或其代謝產物長期停留在組織中,產生 局部的組織作用或病理生理反應,或(6)基因毒性試驗結果顯示有致 突變性存在之藥品等,均應在藥物上市前完成致癌性測試。但
13、是若試 驗物質只針對有限的特定疾病或病患進行治療,且該試驗物質對病患 的治療十分有效時,可視需要而在藥物獲准上市後進行。f.生殖與發育毒性試驗生殖與發育毒性試驗應視給藥對象的需要而進行。若臨床試驗之 受試者為男性和不具生育之女性,而重覆劑量毒性試驗結果顯示該 試驗物質對生殖器官不造成任何傷害,則生殖與發育毒性第一期試驗 只須在臨床試驗第三階段開始前完成。具生育之女性可參與尚未進 行生殖毒性試驗之試驗物質的臨床試驗,但必須嚴謹、小心監控試驗 過程,包括進行檢孕檢查、使用高效率之避孕方法及在確認的生理期 後,方可進入臨床試驗,並須檢附受試者同意書,同意書須告知受試 者該試驗物質可能潛在的危險性。若
14、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包含使用高效率之避孕方法之具生育女 性,則生殖與發育毒性第一、二期試驗須在臨床試驗開始前完成,除 非有其他因素考量,生殖與發育毒性第三期試驗可在藥物取得上市許 可前完成。若具生育之女性不使用高效率之避孕方法或懷孕情況不明 者,則生殖與發育毒性第二、三期試驗及基因毒性試驗須在臨床試驗 開始前完成。若懷孕之女性參與臨床試驗,該試驗物質須先完成生殖與發育及 基因毒性試驗,方可進行臨床試驗。g.其他毒性試驗若以上幾種毒性試驗結果顯示該試驗物質具有特定的毒性,則須 進行其他特定的毒性試驗。二 試驗中新藥之申請3若非臨床試驗結果顯示新藥品的安全性已足以進行初步的臨床試驗 時,則廠商可向衛生
15、署提出試驗中新藥申請,經衛生署許可後方可進行人 體臨床試驗。提出試驗中新藥申請時,須至少具備以下兩項資料:(1)所有非臨床 試驗之藥理作用、藥物動力學、毒性、或安全性資料,及藥品之物理、化 學性質、符合GMP規定之製造與品管步驟;(2)臨床試驗計劃書:可證 明藥品的人體臨床安全性與效用(治療、預防或診斷)之詳細臨床試驗計 劃,同時檢附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如試驗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 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等資料,及受試者同意書;(3)人體試驗 委員會同意函。三、試驗用藥品使用許可之審核(藥事法第五條)衛生署對試驗用藥品之申請,依個案進行審查,決定藥品的安全性是 否符合進行人體試驗的標
16、準,同時檢查臨床試驗計劃書,以確保受試者之 安全。經衛生署審核通過後,申請者即可開始進行臨床試驗。若審查過程 中出現以下所述的情況,則不能進行臨床試驗:1 .試驗用藥品之使用許可的申請資料中,並無足夠的資訊評估藥品臨床試 驗的安全性。2 .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試驗主持人,其經驗及所受的訓練不足以執行 臨床試驗之觀察。3 .試驗主持人所依循之相關藥品的安全性與效用之資料有誤導、錯誤、或 內容不齊全之情形。四、臨床試驗4臨床試驗是藥品發展的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難的步驟,若藥品能夠 通過臨床試驗,衛生署將根據這些臨床試驗結果決定是否核准該藥品的上 市。衛生署對進行臨床試驗的藥品有較嚴格的標準,其規
17、定為:(1)藥品 進行臨床試驗時,試驗主持人須為試驗用藥品使用許可申請書中所指定的 人員;(2)而臨床試驗步驟則須依臨床試驗計劃書中的方法進行;(3)進 行試驗的單位須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的標準5,以保護病 人的權益與保持臨床試驗數據的完整。臨床試驗一般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對2080名健康自願者給藥,以了解藥品在人體之吸 收、分佈、代謝、排泄情形及安全性,確定人體忍受 之劑量範圍,及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第二階段:選擇至少100200位自願病患進行,以了解該藥品可 能之療效,並了解藥品在患者體內之吸收、分佈、代 謝、排泄之情況,確定治療劑量及其治療範圍。第三階段:本階段在多
18、重醫療中心或機構選擇足夠特定的患 者,進一步確認藥品之療效,並藉由多數患者之治 療,確定適應症,並偵測藥品禁忌、不良反應之發生 情形,取得注意事項、藥品交互作用等之資料。第四階段(新藥監視期):針對核准上市之新藥品,為更了解其使用情形,於上市後列入售後監視,以了解藥品之不良反應發生 情形、發掘罕見之不良反應,或了解是否有其他新適 應症。五、新藥上市許可之申請3由於衛生署是根據新藥品上市申請所檢送的試驗數據決定藥品是否 安全、有效而能上市,因此此步驟是藥品上市許可最重要的步驟。試驗單 位或廠商須依其試驗數據提出藥品許可上市的申請。新藥品上市申請文件 包含所有動物與臨床試驗的結果,詳細的藥品成分及
19、其分析資料,藥品在 製造、處理、包裝過程中的方法、設備、及條件,以及其他的相關資訊, 如持續進行中的新臨床數據,以及最終定案的產品標示。六、新藥上市許可的審核3新藥上市的審核是對藥品進行更仔細的分析與審查。若在審查過程不 利於藥品安全性與藥效的結果時,衛生署將由藥物審議委員會專家委員對 廠商提出建議。衛生署對申請案做出決定後,須行文試驗單位及廠商告知 申請案是否通過,若申請案未獲通過,會說明衛生署的決定,廠商如何改 進可以有申覆的機會,但以一次為限。若申請案通過,則該藥品即可上市 販售;若申請案須進行某些修正方可通過,則廠商須將修正過後的申請案 交由衛生署再審核,以獲得正式的上市許可。參考文獻
20、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Topic M3 Document. Guideline for the Timing of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ials for Pharmaceuticals”. (Step 3)2. Siglin J.C. and Rutledge G.M. (1995). Laboratory Animal Management. In: CRC Handbook of Toxicology, ppi-50
21、, Derelanko M.J. and Hollinger M.A. ed., CRC Press, Boca Raton.3. Mathieu M. (1990). New Drug Development: A Regulatory Overview. Parexel Int. Co. Cambridge, USA.4. 行政院衛生署(1994)。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5. 行政院衛生署(1997)。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圖、新化學藥品上市流程圖若試驗結果符合要求進行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若試驗結果符合要求-E申請新藥上市(NDA)(New Drug Application)致癌性試驗重覆
22、劑量毒性試驗 (三六個月)生殖與發育第三期試驗|檢附所有相關資料向衛生署申請新藥許可1 r進行第四期人體臨床試驗(監視中的新藥上市後不良反應追蹤調査)圖二、生物製劑上市流程圖士若試驗結果符合要求申請新藥上市(NDA) (New Drug Application)上若試驗結果符合要求*重覆劑量毒性試驗 (三及或六個月)致癌性試驗進行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生殖與發育第三期試驗檢附所有相關資料向衛生署申請新藥許可上市進行第四期人體臨床試驗(監視中的新藥,上市後不良反應追蹤調査)樂啜密嚏瑯麻源川函新成份的生合成及純化 生物製劑應依規定執行 種源批次系統及病毒安 全性等進行動物藥理、藥動及 毒理測試製程確效
23、與 安定性試驗一非臨床試驗其他必要之毒性試驗短期(急性、亞急性)毒性試驗第一階段臨床試驗*一新藥審核臨床試驗新藥監視期第二階段臨床試驗a A平均:15個月A監視藥物不良作用 蒐集產品缺陷報告建議事先與衛生主管機關討論 |_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孤兒藥及臨尿特殊用藥申請長期毒性試險(重覆痢量毒性試驗:三至六個月)生殖及發育毒性試驗(第一、二,三期)產品抽樣調查及再評估上市後續性追蹤調查處方藥試長及廣告監視免疫毒性試驗、基因毒性試驗、致癌性毒性試驗、長期毒性試驗平均:18個月試驗用新藥(IND)申請平均:5年新藥(NDA)申請許可證核准第二章生物製劑之非臨床試驗規範生物技術醫藥品的來源非常廣泛,且產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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