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手册目录(201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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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手册目录(2012版)一、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二、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17三、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24四、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7五、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30六、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32七、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操作指南38八、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59九、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63十、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68十一、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73十二、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79十三、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1
2、十四、海南大学考场规则97十五、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99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103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08十八、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14十九、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125二十、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131二十一、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135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139二十三、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规定147二十四、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148二十五、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150附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52附录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4附录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168附录四国
3、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75附录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89附录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4附录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5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
4、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5、,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我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一式两份),并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教学档案。第九条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二)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 30机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三)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 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四)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 口试、实际
7、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第十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考核并分别记载成绩。第十一条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与健康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按普通高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未到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4,或欠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总次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第十四条学
8、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 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修读条件1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 20以上。2 .申请辅修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 80以上。3 .若因特殊情况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山学院作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二)申请时间与审批程序1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的学生须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和海南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 一式3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
9、同意后, 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一份(教学秘书签名、盖公章)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批。2 .经教务处审批后,申请表一份留存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其余两份分别送所在学院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查。(三)学分要求1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2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四)教学管理1 .经教务处批准,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于每学期前两周内到所修读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听课证。逾期不
10、注册者,取消其修读资格。2 .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凭听课证听课,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随便听课,若擅自修读,其成绩不予承认。3 . 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4 .需要更改或终止修读,须到修读专业的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5 .修读期间,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若达到试读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修读资格自动终止。6 .修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7 .主修专业已获得毕业资格,但辅修专业尚未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延长一年后,若自愿终止, 本人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发相应课程学习证明书。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
11、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承认。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学习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生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均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应在考前一天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缓考。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缓考事项及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缓考时
12、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34周内进行,其学分及绩点计入该课程所在学期。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第四章考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第二十一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课)及学校安排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第二十二条考勤计算办法(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
13、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三)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第二十三条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一) 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未经
14、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被批准者。第二十五条考勤工作安排(-)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班级考勤工作。(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项考勤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工作。(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学生考勤工作。(四)经批准请假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抄送学院教研办备案,由学院教研办负责通知有关任课教师。第五章基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第二十六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除特殊专业外为4年, 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但服兵役除外。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三年
15、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平均绩点必须达到3. 60以上。(二)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周, 逾期不予办理。学生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所在院系方可安排其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四)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专升本、保留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
16、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 9 毕业。(五)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基本学制仍为四年。第二十八条除四年级(建筑学专业为五年级)学生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延长修业年限。(一)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0.0以上学分。第二十九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经批准延长学制
17、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 12月份的各第一周内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第三十四条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
18、读,先到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将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 户口的迁移手续。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以上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七
19、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决定休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二)因故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同意,报
20、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三)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
21、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和品行表现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在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延长修业年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者;(-)除另
22、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者;(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作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
23、在地。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的,学校不予办理,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14 (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五条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达毕业年限时,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毕业或结业。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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