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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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
2、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
3、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二)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学龄前儿童)相关内容,为儿童提供合
4、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并做好记录;(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和消毒剂采购使用查验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
5、)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
6、防、体格锻炼、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
7、)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做到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8、,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及常规免疫疫苗接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第十二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章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托幼机
9、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组成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妇幼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专业人员,评估组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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