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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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023 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全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全真模拟考试试卷真模拟考试试卷 B B 卷含答案卷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2018 年 10 月 8 日某省 A 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 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 年 11 月 16 日,A 水利投资公司向 B 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 8000 万元人民币,要求 12 月 25 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 月 28 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 水利工程公司按 A 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
2、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 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 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 A 水利投资公司在 12 月 28 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 水利投资公司要求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 C 公司,而 B 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 年 3 月 1 日,A 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 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 B 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 水利
3、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 A 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 水利工程公司要求 A 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60 万元。A 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 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
4、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
5、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
6、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 月 25 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二、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 3000 万元。两个施工区段均在最早开工时间开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区段为 2017 年 3 月 1 日,区段为2017 年 8 月 31 日。总进度计划上区段为关键线路上项目,区段为
7、非关键线路上项目,其自由时差为 10d,总时差为 10d。区段工程造价为 2000 万元,2017 年 3 月 1 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区段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10 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0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各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各自工程造价的 3%。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为:区段工期每延误 1d,按该区段造价的 3进行赔偿;区段工期每延误 1d,按该区段造价的 2进行赔偿。在
8、 2017 年 11 月,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需 20 万元。合同规定,保修期为 1 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问题】1分析该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并确定违约处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扣质量保证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人退还多少?【答案】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 年 3 月 1 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日,是正常完工时间。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
9、0 日,即延误了 40d,虽然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但其时差只有 10d,因此区段延误责任为 401030(d)。应对这 30d 的延误进行违约处理。违约金10002%3060.00(万元)最高限额30005%150.00(万元)60 万元150 万元,故对承包人给予 60 万元工程误期赔偿处罚。2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003%60.00(万元)。2017 年 11 月,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 20 万元,属需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0003%30.00(万元)。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质量保证金退还如下:(1)2017 年
10、 3 月 24 日之前(3 月 10 日后 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 30 万元)。(2)2017 年 10 月 29 日之前(10 月15 日后 14d 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 15 万元)。(3)2018 年 10 月 10 日保修期满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在 14d 内(2018 年 10 月 24 日之前),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603030152025(万元)质量保证金余额
11、,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d 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d 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三、东部某市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初步设计概算部分成果如下:堤防工程投资 3962.15 万元,河道整治工程投资 3291.47 万元,建筑物工程投资 5883.66 万元,永久道路桥梁工程投资 567.49 万元,临时道路投资 311.00 万元,导流工程投资 486.14 万元
12、,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 232.75 万元,施工仓库投资 100.00 万元,施工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305.79 万元,供电设施工程投资 68.52 万元,施工供电工程投资 54.21 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投资 234.53 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177.59 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420.53 万元,独立费用 2176.04 万元,基本预备费为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 5%。已知:(1)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枢纽工程投资50000万元1.0%1.5%50000 万元投资100000 万元0.5%0.8%引水工程0.
13、4%0.6%河道工程0.4%注:给定取值范围的,本工程取中间值。(2)室外工程投资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 15%20%计算,本工程取上限。【答案】问题 1: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232.75 万元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河道整治工程投资建筑物工程投资3962.153291.475883.6613137.28(万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13137.280.4%52.55(万元)室外工程投资(232.7552.55)20%57.06(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室外工程投资232.7552.5557
14、.06342.36(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施工仓库投资施工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100.00305.79405.79(万元)问题 2:交通工程投资道路桥梁工程投资567.49(万元)供电设施工程投资=68.52(万元)其他建筑物工程投资13137.282.5%328.43(万元)四、2017 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 035 元m3 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
15、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 年 6 月 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以 05 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
16、说法是否正确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
17、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答案:问题 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
18、形。问题 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问题 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问题 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五、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 A、B、C、D、
19、E 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 月 1218 日 9至 16 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 月 8 日 14 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 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 B、C、D、E 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共由 7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
20、2 人,本系统技术专家 2 人、经济专家 1 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 人、经济专家 1 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 B、D 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 B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 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 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 B 为中标人。投标人 B 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 11 月 20 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 B 于 11 月 24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 个投标人的报价从
21、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 D、C、B、E,因此,从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21 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 B 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 B 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 C 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 12 月 2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答案】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1)招标人宣布 B、C、D、E 四家投标人参加投
22、标不妥,因为投标人 A 里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3)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 8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 B 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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